1、CQSGSBW081 重庆市竹风纺织品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合同签订地: 甲方:重庆市竹风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江北区世纪英皇南塔32楼12-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地址:江北区塔坪8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若木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
2、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
3、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 租用标的2.1甲方租用乙方光纤互联网专线(XDSL/光纤及LAN/其他)业务(“租用业务”)用于上互联网,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 的业务需求单为准(本合同附件)。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内容及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新的业务需求单。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益。2.4乙方提供4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2.5 若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01网站域名为 、信息产
4、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审批/备案号为 、重庆市公安局报警处置中心网站审批/备案号为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申告。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5、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
6、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3.1.9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3.1.10甲方使用乙方互联网接入服务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和
7、安全的信息内容。(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3.1.11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3.1.12甲方未取得经营许可(注:从事互联网接入
8、服务的需取得ISP证;从事经营性网站的需取得ICP证)或者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注: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重庆市公安局报警处置中心网站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3.1.13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3.1.14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15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在乙方的指导下对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进行维护管理。3.1.16若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应向乙方提交互联网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
9、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等,乙方相关单位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信息审查合格后,才开通接入或开放其WEB 访问 80和8080 端口。3.1.17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接入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
10、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非甲方造成的线路或设备损坏的,不予赔偿。第四条 租用业务的开通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和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
11、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第五条 租用业务的退租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
12、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协议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5.3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租用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的,应按实际租用业务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已享受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第六条 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6.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费用或资费标准或甲乙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见附件资费标准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渠道运营管理中心,开户行:工行大坪支行 ,帐号:31000243292
13、00128879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待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6.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租费,汇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
14、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6.3.3 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就近申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7.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
15、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八条 保密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九条 违约责任9.1如甲方使用
16、租用业务违反本协议第3.1.3条、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1条、第3.1.12条约定的,如将租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接入或终止本协议,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费2倍的违约金。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9.3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
17、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如逾期15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9.4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对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重庆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
18、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乙方解除。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
19、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12.1本协议确定的租期为贰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2.2 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期将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20、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3.5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8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
21、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 方:重庆市竹风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 址:江北区世纪英皇南塔32楼 联系人:黄敏 电 话:18908353348 传 真: 邮 编:400020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 地 址:江北区塔坪87号 联系人:康洧唯 电 话:13389652808 传 真:67852613 邮 编:400020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
22、协议正文为准。本协议附件为:资费标准1. 甲方租用乙方光纤电路使用费实行月包干制: 4M费用: 4200元/月 2. 甲方申请租用光纤电路首期一次性费用: 工料费:350元 调测费:300元 互联网开户费:200元 手续费:150元 合计:1000元因甲方承诺连续使用乙方光纤网络贰年,因此甲方的首期一次性费用全免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故障的申报及解决 1.甲方租用乙方专线,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传输故障,请与乙方客户服务部联系解决。免费服务电话:10000+9。 2.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受理服务。 3.如甲方租用乙方电路出现中断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客户申告后,乙
23、方承诺在无特殊情况的原因下,4小时内初步解决障碍,在壹个工作日内完全修复。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天灾、人为、雷击、自然环境等)引起延误及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4.甲方申报电路故障,乙方维护和网管人员及时处理恢复正常通信后,甲方及应及时通知乙方电路已经恢复,否则:乙方以甲方第一个申报故障电话为准,乙方在电路修复后延时5分钟仍未接到甲方通知,乙方可认为电路已恢复正常,乙方便可单方记障碍历时。5.通信电路计算障碍起止时间,应是甲方按乙方指定的故障申报电话给乙方申报故障时起计算到障碍恢复时为止。甲方:重庆市竹风纺织品有限公司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观音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4、: 承办人: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办人:康洧唯 年 月 日附件:信息安全责任书我公司租用中国电信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互联网网站备案及其他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条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
25、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发现上述违法活动和有害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 保证不通过各种形式为任何其他在中国电信合法约定之外的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责任单位: 签字人: 年 月 日 .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