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项综合性的扎口管理程序;是《建筑法》明确赋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经过多年工程建设实践证明的一项有效而又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由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破土施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6、《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政建
[2000]204号)。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体及行政外部相对人
扬州市建设局是扬州市行政区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
主体,是扬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发证机关,同时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市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处罚工作;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是施工许可的行政外部相对人,是建设项目破土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方。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调整对象及范围
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內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凡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4、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3、中止施工的,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应到发证机关备案;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应由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扬州市市区建设项目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及办证时限
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发证机关(受理地点在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失效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面一次讲清,申领方补全材料后再次申请;对于现场查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图纸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时间內通知业主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內发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咨询、申请、受理、发证工作均在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进行。
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应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文中任一证明文件;
2、在城市规划区內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进度符合要求。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应有发证机关签署意见的《施工现场查勘表》,需要拆迁的应提供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进度证明;
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招投标项目应提供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项目应提供招投标管理部门签发的《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上项目同时还需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副本;
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须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原件),规定不须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一套,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或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6、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可免予审查,其它项目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监理合同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件);未委托监理且按规定非必须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如实填报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原件);
9、资金保函或证明。业主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原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也可以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原件);
10、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城建规费、社会劳保基金(原件)的证明;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提供和市城建档案馆签订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原件);
以上证明文件没有明确要求为原件的,须向发证机关提供与原件校核并加盖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由发证机关留存。
七、办证服务承诺
1、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服务的、态度恶劣的,一次予以口头警告,两次调离岗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社会举报监督电话:扬州市建设局0514-7329529、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0514-7961647。
八、施工许可监管措施
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规模、地点应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正本应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2、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质监、安监部门不予验收,并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确权手续。
3、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建设行政主管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1)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设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并对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对于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工、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行政主管行政执法部门在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应督促其改正以下违规行为:
(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
(3)中止施工的,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应到发证机关备案;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应由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4)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规模、地点与实际施工状况不一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未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5、所有违反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且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方必须到市城市监察大队接受处理,处理后凭有关手续到发证机关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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