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2002-12-13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不进行管理,出了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做到:一是要保证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设施的安全;二是要保证在现场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
2、其他临时工程的安全;三是要保证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的安全;四是要保证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五是要保证危险品(炸药、雷管、引线等)的安全等。在施工现场,总承包和分包承担着不同的安全责任。一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这是总承包单位的一项义务,对于该义务,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要求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总承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二是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
3、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是分包单位的一项义务,对于该义务,分包单位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要求: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该设计中的安全项目应当符合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三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合同中必须执行这一规定,不得改变本法规定的这一义务;如果在合同中改变这一义务性规定,其规定无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
4、业。”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中,对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以及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时应做到:(1)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
5、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3)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将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预防知识教育。(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6)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水
6、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各种知识,做好安全工作。另外,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条所称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本条规定属于强制性保险,即不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愿意,都要为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属于危险作业,对职工利益影响较大,为保护职工利益,需要实行强制性保险。这种保险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该条所规定的强制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职工有权向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决。二是保险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不得由职工承担。如果由职工承担,职工可以拒绝。三是这一保险标的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危险作业主要是指高空作业职工、电焊作业职工、爆破作业职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