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基建、技改矿井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基建、技改矿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安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念。 第二条 基建、技改矿井的建设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基建、技改矿井工程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矿山安全事故,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
2、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确保实施。 第五条 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条 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劳动环境及安全,消除可能引起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保证在预防安全事故、处理安全
3、事故中该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基建、技改矿井工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负责执行落实,具体责任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基建、技改矿井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对工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实行处罚。 第十条 对基建、技改矿井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技改矿井工程施工现场须设有安全禁区,标志明显,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 基建、技改矿井工程中,对于有毒或有传染性的危险废料,应在当地卫生机关或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散发粉尘及烟尘的生产,应该采取措施,以保证粉尘的排放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交底制度,在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基建、技改矿井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值班制度。要求调度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反映安全生产情况,井下工作面与调度值班室通讯畅通。-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