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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施工管理实施细则2012.1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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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证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建[2012]1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基本建设项目高效、安全运行的建设目标,针对建设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期间规避质量、安全监督的事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文)的要求,和比照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二、 本实施细则开工建设是指规划部门完成建筑规划红线后在建筑红线内的施工行为。不含“四通一平”和项目施工的临时设施。 三、 市住建委为城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和无证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机构。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及时将工程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信息告知委相关科室和站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对工程项目进行日常检查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也应检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并上报市住建委。 四、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发包,以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确因施工技术原因,需要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在核实建设项目是否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参与施工。对已参与无证施工的企业,在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将对其从重处罚。在无证擅自施工期间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将依法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监理企业应严格核查所监理项目及专业发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凡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下达书面开工令,不得办理施工签字手续。监理企业发现所监理的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即施工的,应下达停工通知并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对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报告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并不得参与施工管理活动。监理企业参与无证施工管理活动,按无证施工行为处罚。 七、 预拌商品砼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与施工企业签定合同时,必须核实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将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保存备查。预拌商品砼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无证施工的工程项目提供砼及检测报告的,按无证施工行为处罚。 八、 起重设备租赁公司在签定合同时必须核实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将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保存备查。设备租赁公司为无证施工的工程项目提供设备安装服务的,按无证施工行为处罚。 九、 工程项目经行政处罚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参选评优活动,比照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中第八条执行。 十、 市场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对发现无证施工项目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施工的,市住建委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 十、自发文之日起,参建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自查,在2012年11月15日前主动上报并停工的,给予从轻处理。2012年11月15日后,市住建委将开展无证施工专项检查,凡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对违法单位和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资格,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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