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
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
3、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二、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因严重的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作相应的扣减:(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
4、改正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三)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四)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5分。(五) 未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90分;工程项目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而未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不得超过85分(不含85分);工程项目因规模或投资未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但
5、经安全监督机构最终评价为优良的,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相关专业工程的计费标准,以总包方的安全评价得分计费,总包方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包方。五、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环境保护基本费按0.05%,文明施工基本费按0.6%,安全施工基本费按0.9%,临时设施基本费按1.0%计取。六、工程竣工
6、后,施工单位应填写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件2)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其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在区(市)县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核定后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为计算依据,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竣工结算。七、凡4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跨越执行时间施工的工程按本通知规定核定评价得分,4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以我委(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的标准核定费率,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核定费率。八、本通知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