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州新概念美甲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协议
前 言
1、本股权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2、本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虚拟股份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广州新概念美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为“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三)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激励持续价值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帮助公司员工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公司员工;
(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公司虚拟股权股东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虚拟股权股委员会东同时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委员会(绩效考核小组替代),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虚拟股权股东委员会还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六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新概念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美甲培训技术团队
第八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权份额,由总经理与技术总监综合考虑被激励对象的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参考公司绩效评估后制定。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模式
第九条:公司有资格成为激励对象的员工自愿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条: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公司每年税后纯利润的30%换算成公司股权形式奖励给激励对象。
第十一条:本计划激励资金的分配模式为:每个月的纯利润的30%下发到技术总监手中。
第十二条:本计划年度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权数额得到确认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公司虚拟股权股东委员会统一办理激励股权确权事宜。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每一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需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指标:年度激励资金提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其启动的条件具体为: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5%;
第十四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立即实施。
第五章 虚拟股权激励股权的归属方式
第十五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5年后如果美甲技术团队成员均选择续签公司工作合同,经大家协商如都同意之后,本计划仍然生效,自本计划经总经理同意实施之日起计。
第十六条:在完成年度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总经理正式确认后,核算股权激励资金,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和具体金额,给予发放。
第十七条:本计划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以及其绩效表现确定。
第十八条:当出现激励对象职务提升、重大贡献或人才引进等情形时,可依据第十六条的原则对最终的激励股权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激励股权;当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后,由薪酬委员会收回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严重过失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薪酬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其所持股权全部或部分没收。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直与公司保持聘用关系,且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按照本计划获授激励股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如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应将从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第二十三条: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第七章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四条:激励对象主动离职、被辞退或死亡的,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由薪酬委员会公司虚拟股权股东委员收回其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按照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股权的转换比例确认相应股权数量。
第二十六条: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由其监护人代其持有,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八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计划将在下述条件下终止实施: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经营业绩未达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我国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公司出现无法预料的事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条:本计划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计划生效后,激励对象愿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同时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新概念美甲技术团队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指广州新概念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1.2.虚拟股:指广州新概念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指广州新概念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总股份30%的虚拟股权。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季度会计算出纯利润,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分配虚拟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所持虚拟股份应得的分红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二零一五年 月 日
签署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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