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因管理岗位原因/工作性质原因/业务合作原因,将获悉甲方财务状况、经营计划、知识成果及应公告但未公告前的信息等方面的商业机密,乙方理解并非常清楚有关上述事项的任何信息被泄露至甲方的其他无关人员或外界都将给甲方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利益,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
2、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创意、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第三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第五条
3、乙方完成的下述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申请权人和权利享有方均应为甲方: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开发结果;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相关知识产权仍应归甲方所有: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
4、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第八条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
5、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剧本、剧本大纲或剧本策划案(包括但不限于故事架构、情节线、人物关系)、正在酝酿中的方案等重要信息;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客户名单、客户品牌内容营销具体内容(含情节、声音道具等表现形式)、方案、价格及有关数据,内部管理信息;3.双方之间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事务具有确定性意义的任何文件;4.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职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口述、文字、图表、图像、电子文件、资料、笔记、报告、信件、传真
6、、磁带、光盘、磁盘、U盘、计算机、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等。但如以口头形式提供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范围时,提供方应向另一方事先明确告知其保密性,并在披露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备忘。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
7、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无论上述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所有信息均不能进入私人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系由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甲方。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第十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
8、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甲方宣布解密或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员工被公司辞退、本人辞职等情况)后2年内不到与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公司,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担工作同种类的工作。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乙方若因
9、故提前离开甲方或与甲方正常终止劳动关系,乙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泄密,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追溯其泄密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若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壹万元,超过部分甲方有继续追溯的权力。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为准,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工作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生效和失效。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 方: 乙 方:(盖章) (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