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差:mp=±(0.04+0.002s)
中误差:mp=±(0.02+0.001s)
式中:s为房屋面积,( )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七)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八)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
(6)对于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设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建筑面积。
1.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2.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_“卫”和_“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_“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字“卫”)。
3.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_“空间”二字。
《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差:mp=±(0.04√S+0.002S)
中误差:mp=±(0.02√S+0.001S)
S为房屋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
(6)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 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廊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廊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廊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廊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廊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廊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4.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卫”和“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记“卫”)。
5.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空间”二字。
附件2: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略)
0万U豆体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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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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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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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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