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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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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差:mp=±(0.04+0.002s) 中误差:mp=±(0.02+0.001s) 式中:s为房屋面积,( )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七)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八)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 (6)对于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设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建筑面积。 1.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2.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_“卫”和_“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_“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字“卫”)。 3.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_“空间”二字。 《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差:mp=±(0.04√S+0.002S)    中误差:mp=±(0.02√S+0.001S)    S为房屋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    (6)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 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廊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廊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廊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廊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廊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廊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4.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卫”和“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记“卫”)。     5.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空间”二字。     附件2: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略) 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e7a00c543af387fc0 密码:b26488ce65abc1787202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bac638 85c802fd52e 密码:3d1c344384327b85efff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97f0765bdf6998a3 密码:48db1c14e42a2b321fac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50D61 215eb41ae3cc919 密码:25bffae5346e7b7d2548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1cab621456ab278ab 密码:709f65f32865af2559c2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8f1d6a4b953f3474e 密码:6e2e4017cce30dc7e055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d1fc6d6dd529b6892 密码:a5dbdd8338f91d2c0701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08377b71d4374262b 密码:1d7a7c21ebd99b798a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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