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章 申请立项第四章 组建实施第五章 运行机制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七章 验收考评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我区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为加强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围绕自治区科技发展重点,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区域技
2、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强化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区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自治区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型企业,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我区支柱产业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在
3、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集成,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二)面向市场和产业,实行开放服务。应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工程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四)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针对行业
4、和企业需求,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办理。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第六条 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现有科技条件基础,编制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 (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等制度。(三)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5、(四)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五)协调解决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期间存在的重大问题。(六)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评。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二)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三)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四)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五)配合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及考评等工作。(六)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具体管理,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人
6、、财、物及行政后勤保障,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及水、电等基本运行费等,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负责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报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四)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进行解聘或调整。(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六)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三章 申请立项第九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
7、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符合自治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并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三)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显著的特色,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经验,在自治区同行中具有学术优势。(四)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筹资能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五)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六)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
8、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七)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具有培养、集聚高层次工程研究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第十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经费承诺。(四)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五)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取先立项组建,再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个专
9、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科技厅根据“择优扶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一)科技厅根据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二)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写项目申报材料,报科技厅。(三)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四)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五)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经科技厅审定批准后,下达组建批复。(六)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根据组建批复,填写宁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经各方签订后启动实施。计划任务书是工程
10、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七)对具有产学研基础,主管部门已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科技厅优先予以立项。第四章 组建实施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为3年。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一经批复,须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进度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底向科技厅提交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科技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中期考评,若发现工程中心组建中存在与计划任务书要求不符等问题,科技厅将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的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科技厅可对工
11、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报科技厅审批。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中止组建工作:(一)工程中心在申请立项、建设和考核评估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二)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难以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三)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组建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任务书进度规定的。(四)无故不接受科技厅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考评的。(五)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
12、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高研发成果的数量和水平。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第五章 运行机制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任免由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并报科技厅备案。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外出超过一年以上的,应及时调整。第十九条 成立由科技厅、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工程中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定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和运行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条 成立由区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
13、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其中依托单位和联合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每届任期3年。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独立账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工程中心须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人员、财务、资产、分
14、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区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进行转化,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受让工程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中心的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利益,用于自身发展。 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投入由财政厅、科技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第二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工程中心组建工作需要,
15、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财政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渠道依法管理,并纳入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网实行共享。根据需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可以调配处理工程中心中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每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
16、分别报送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第三十一条 中止或撤销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及主管部门对组建情况进行清查、审计。依托单位和工程中心的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按拨款渠道上交,已购仪器、设备与材料移交依托单位。其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第三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依托单位的责任,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
17、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验收考评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满后3个月以内,由科技厅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如下:(一)工程中心提交由科技厅统一制定的宁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工作总结报告、经费预决算表、用户意见等验收材料,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二)科技厅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考核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三)科技厅组织并主持验收工作,应于验收工作开始前一周内通知被验收者,并聘请熟悉、了解相关专业技术及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四)项目验收委员会通过审查验收资料、现场考察,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
18、,对专家验收意见负责,并保守其技术秘密。(五)对通过验收的,正式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工程中心统一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六)对于未通过验收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做出改进,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第三十四条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超期1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并会同财政厅及主管部门对组建情况进行清查、审计,已购仪器、设备与材料移交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工程中心
19、建设项目。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科技厅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三十七条 工程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发方向或重组、撤销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宁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