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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未满离职交费的规定制度.pdf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261823 上传时间:2024-06-27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54.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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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未满离职交费的规定 第 005 号 一、目的 为了完善管理,健全劳动合同期不满离职人员培训、食宿费用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如下:二、内容 1 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后,对于试用培训期(1 至 3 个月)内离职情况作如下规定:(1)不满一个月离职,员工按每 10 天 70 元缴纳餐费、培训费、制装费,不足 10 天按 35 元计算;(2)1-1.5 个月离职,员工缴纳餐费、培训费、制装费200 元;(3)1.5-2 个月离职,员工缴纳餐费、培训费、制装费300 元;(4)2-2.5 个月离职,员工缴纳餐费、培训费、制装费400 元;(5)2.5-3 个月离职,员工缴纳餐费、培训费、制装费500 元;(6)试用培训期离职人员,如果酒店提供了住宿,还须缴纳每日住宿费 8 元;2 合同期内员工要求辞职或调离者,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辞职审批程序进行。3 从事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如合同不到期申请离职的员工,须向本单位缴纳违约金1000 元;从事普通岗位的须缴纳违约金 500 元。4 对申请辞职的员工(含培训生),如果进行了由本酒店出资的培训,那么员工个人按培训协议的违约内容缴纳培训费。5 凡是合同期不满的管理人员,离开酒店一年内不得从事酒店行业。如从事的,经理需向酒店赔偿人民币两万元,主管向酒店赔偿 1 万元。6 凡是在合同不到期辞职者(劝退除外),员工按在酒店的年限向酒店缴纳培训费员工每月 100 元-200 元;主管人员每月 200 元-300 元。7 所有缴纳费用由人资部核算,在员工清交时收取。三、考核 人资部未按酒店要求,对离职人员的费用计算或计算有误,对责任人按工作不负责任给予 200 元处罚。同时承担酒店损失。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木子.优品 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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