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鉴定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签订地点: 宁夏 省(区) 银川市(县)
签订时间: 年 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银川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指导性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
二、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应验看检测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对合同有关条款,双方需约定更多内容的,可另行附页。
四、本合同书中,凡双方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五、本指导性合同文本自2013年1月1日起试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各单位在使用本指导性合同文本时,如有什么意见、建议,可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检测分会秘书处,以便检测分会健全完善本合同文本。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甲方(委 托 人):
乙方(检测机构):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砖混 □框架 □框剪 □其他
1.4工程性质:□房建 □市政 □其他
1.5建设单位:
1.6施工单位:
1.7监理单位:
1.8开竣工日期:
第二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的检测项目:
□常规实验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工程结构实体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节能材料及节能现场检测 □安全防护用品检测
□建筑机械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建筑制品检测
□房屋鉴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
□其他:
第三条:双方责任
1、甲方的权力义务
1.1委托检测前应填写“检测委托单”,明确被检测样品(对象)的信息、检测要求、检测方法、领取报告方式等,确保检测样品(对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1.2除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检测样品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后的样品征求委托方同意后由乙方作废弃处理。
1.3见证取样试样由见证取样试验送检人员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在现场按规定取样,并送乙方试验室,同时按要求填写见证取样试件委托单。
1.4现场检测项目,甲方应提前 3 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1.5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修改检测数据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1.6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办理该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1.7甲方应保护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版权,不得将擅自修改、复制的报告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非本工程的范围使用。
1.8甲方应依据合同及时支付检测费。
1.9 甲方应明确办理检测业务人员,变更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的权力义务
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2.2乙方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2.3乙方工作相对独立,不受外界干预,并保护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技术机密。
2.4乙方应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5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2.6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人须留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
1.甲方同意按下列等 种计算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数量单项计算总检测费用,各项检测单价见附录。
(2)检测费用按照每平米 元执行。(按实际面积结算)
(3)本工程检测费用实行总价包干,检测总费用为 整。
(4)
(5)
2.甲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项的50%(本合同履行后抵作检测费),甲方在乙方提交检测报告时支付剩余50%检测费用。
(2)其他支付方式:
(3)
3.其他:
(1)甲方需在接到结算清单15日内支付检测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日按支付费用的 0.5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本工程的检测费末次结算发出后,甲方需在 15 天内办理最终检测费的结算,逾期支付,则向乙方每日支付检测费的0.5%作为滞纳金。
(3)甲方对检测项目及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以各种原因拖欠检测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2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乙方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5.3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
5.4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
6.1乙方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6.2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当检测工作的一部分需要分包时,乙方应确保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
6.3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5甲方结清所有检测费用后检测合同终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7.1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7.2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
开 户 名: 开 户 名:财政收入汇缴账户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分户
账 号: 账 号: 15000141100001014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张鹏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1399501786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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