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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广场租赁合同正式第二版201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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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充 条 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11-3条规定,就一些未尽事宜订立下列补充条款,若本合同与补充条款有所抵触,以补充条款为准。 2.1 租赁开始日及租赁期限 2.1.1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1.2 乙方知晓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经可以合法交付该房屋,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第3-1条规定的交付日前来与甲方交接该房屋,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2.2 免租期 2.2.1 自租赁开始日起,乙方可享有 45 天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包括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在装修免租期结束后 年 月 日(“约定营业日”)或之前正常营业。如果乙方超过约定营业日三十日方开始营业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日基本租金2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 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虽有此规定,乙方于免租期结束日之前实际营业的,每提前一天,甲方仍有权按照每日基本租金50%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免租期间的管理费、推广宣传费、水费、电费、煤气、额外空调费(如适用)及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在装修免租期届满后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任何免租的权利。 2.3 租赁场所的用途和要求 2.3.1 租赁场所仅限作为乙方[经营]/[销售] 之用。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制定有关租赁场所及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其业务的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所的用途。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因此向甲方赔偿其蒙受的一切损失。 2.3.2 乙方须按照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租赁场所,并保证365天全年营业,且每天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00点至晚上22:00。 2.3.3 乙方任何用于户内的标牌和店面标示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方可制作和摆放;公共区域以及户外的指示标牌(如有)应由甲方统一制作,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 乙方同意积极响应并配合甲方组织的各类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广场内每年二次的时装表演活动提供服装赞助、室内外推广活动、广告积分活动等),并接收甲方对活动现场的管理。 2.3.5 乙方每年应自行组织不少于 次的大型推广活动,活动开展前应事先取得甲方市场部门的认可。 2.3.6 除有特殊规定外,凡甲方核准之甲方或其它关联企业发行之正大卡或其它各种VIP贵宾卡、会员卡,乙方应全力配合使用,并给予持卡人不低于9折之优惠,该优惠折扣由乙方负担。 2.3.7 为求营业之发展,甲方举办之各种营业活动(包括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乙方同意配合并分担经费或提供赞助,分担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 2.3.8 乙方员工的形象、制服、行为等必须符合正大广场之高档形象,乙方员工在租赁场地以外,应当服从甲方或其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2.4 租赁面积 本合同1-1所指之面积为该房屋使用承租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不得就该面积与测绘机构所测出的面积有差异为理由提出更改该房屋租赁面积及相应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数额。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房屋,对该房屋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 2.5 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2.5.1 甲、乙双方同意租金如下计算: 乙方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不包括管理及空调费及设施费用<如:电费、水费、煤气费>)(“基本租金”)或该月的营业总额(含税)的 %(“扣率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适用租金。乙方须于每月1日之前按2.5.5的方式缴纳基本租金。 [第四年至第六年租金,双方应于第三年结束前3个月内协商确定,如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至第三年最后一日24时终止,双方按本合同项下相关规定履行义务。](X+X 选择条款) 乙方须于每日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从收银系统打印之前日营业额汇总报表(营业额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现金、各类银行卡、支票、各类储值卡、抵用券等消费或预付的金额总额),乙方并应于每历月的第5天前向甲方提供上一历月的销售报表、发票、报税单、每日Pos机收银单等,如扣率租金较基本租金为高,乙方须于5天内向甲方缴交该差额;并且乙方须每年4月30日之前自付费用向甲方提供由甲方所列出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乙方在该房屋的每月及全年营业总额的审计报告,如按上述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乙方须补交甲方扣率租金,乙方应于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内及时补交。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就上述每月的销售报表、发票、报税单、每日Pos机收银单以及每年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作不定时的审查。 若乙方违反本条款上述约定不提供或不完全或不充分提供上述资料 ,或对甲方的合理审查予以阻挠,或甲方发觉乙方虚报每月营业总额、隐瞒交易款项或与甲方派驻的收银、核查人员串通等作弊行为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派收银员及甲方Pos机到乙方租赁处收取每日营业所得,相关收银员及Pos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若乙方再次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本合同项下之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其违约对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收银条款经双方协商决定如下: A、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收银机系统,由甲方统一安排收银,所有销售收入入甲方帐户,乙方须与甲方签署本 合同附件《中央收银服务协议》,则上述扣率租金以甲方的收银机系统录得乙方每月营业总额(包含增值税)为计算基数,如扣率租金较基本租金为高,乙方须于5天内向甲方缴交该差额,除应司法管辖部门之要求,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提供之经营数据。(选择条款) B、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收银机系统,由甲方统一安排收银,销售收入入乙方帐户,乙方须与甲方签署本 合同附件《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书用及收银员服务协议》且同意接受甲方的系统连接安排并与甲方签署本合同附件《租户POS销售数据传送接口协议书》,则上述扣率租金以甲方的收银机系统录得乙方每月营业总额(包含增值税)为计算基数,如扣率租金较基本租金为高,乙方须于5天内向甲方缴交该差额,除应司法管辖部门之要求,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提供之经营数据。(选择条款) C、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收银机系统,收银人员由乙方委派,乙方须与甲方签署本 合同附件《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书》且同意接受甲方的系统连接安排并与甲方签署本合同附件《租户POS销售数据传送接口协议书》,扣率租金以甲方POS系统录得的乙方每月营业额为计算基数。甲方可随时向乙方派驻收银员监督收款情况,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除应司法管辖部门之要求,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提供之经营数据。(选择条款) D、 乙方应使用乙方所有门店统一的收银机系统,收银人员由乙方委派,但乙方的收银系统需按甲方要求接受甲方的系统连接安排并与甲方签署本合同附件《租户POS销售数据传送接口协议书》,扣率租金以甲方POS系统录得的乙方每月营业额为计算基数。甲方可随时向乙方派驻收银员监督收款情况,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除应司法管辖部门之要求,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提供之经营数据。(选择条款) E、乙方应使用乙方所有门店统一的收银机系统,收银人员由甲方委派,并与甲方签署《收银员服务协议》乙方的收银系统需按甲方要求接受甲方的系统连接安排并与甲方签署本合同附件《租户POS销售数据传送接口协议书》,扣率租金以甲方POS系统录得的乙方每月营业额为计算基数。除应司法管辖部门之要求,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提供之经营数据。(选择条款) 2.5.2 如起租日不是该月首日,则乙方应在当日或该日以前按比例向甲方支付该月的租金。 2.5.3 租赁期内,乙方应在每月一号前就该房屋的租赁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50.00 元,管理费按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或抵扣上述管理费及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数额。乙方亦同意支付不时调整后的管理费,惟此等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物价法规的规定。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服务的费用:中央空调冷热水供应、公共区域的照明、园艺、一般保安服务、清洁、灭虫、公共费用、公共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及更新,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的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2.5.4 从租赁起始日起,乙方同意按其每月营业总额(含税)的 1.5 %,于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正大广场推广宣传费,由甲方支配使用。 2.5.5 租金、管理费及推广宣传费支付方式为:乙方将其应付的款项汇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帐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扣减其应付的每月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 2.5.6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推广宣传费,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欠缴费用的0.1%支付滞纳金。 2.5.7 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且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停止水、电、煤气的供应,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停止水、电、煤气的供应不影响甲方在此期间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若乙方欠缴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达14天时,甲方除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应的滞纳金外,亦可选择派收银员到乙方租赁处收取乙方每日营业所得以抵扣乙方所欠款项金额,直至欠款付清为止。如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保证金或/及公用事业费押金少于2.6.1、2.6.2条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将保证金补足。 2.5.8 乙方同意应自行承担其使用的水、电、煤气、额外空调费(如适用)的费用。乙方应于收到帐单后5日内按时支付该等费用,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欠缴费用的0.1%支付滞纳金。如水、电、煤气、空调在甲方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停止供应或发生故障或损坏,甲方无须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2.5.9 上述费用的支付适用本合同补充条款2.5.5及2.5.6的规定。 2.6 保证金、押金 2.6.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基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和的金额作为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总额根据基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增加而相应调整。在乙方需补缴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要求,在新的基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实施前及时向甲方补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6.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公用事业费押金,以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2.6.3 甲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减、抵销任何乙方应付而未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其它费用,或由于乙方、乙方的职员及来访客人的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此造成的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将其补足。 2.6.4 若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在乙方以原状交还该房屋及付清租赁期内一切水、电、煤等费用以及撤销或注销乙方注册或办理在以甲方房屋为经营地址的各项证照、许可(如有)之后的十四天内将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还给乙方,但返还给乙方的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不包括任何利息。 2.6.5 任何商场的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将有关金额退回。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必要,甲方可从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减,抵销上述金额,由此造成的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不足部份,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将其补足。 2.6.6 凡本合同中规定甲方有权扣减、抵销上述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的,由此造成的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将其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7 装修 2.7.1 若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即必须如本合同2.7.4条所述交纳装修押金并按第2.19条所述《装修守则》之规定进行。 2.7.2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10-5条作如下补充: 若乙方在接收入住该房屋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乙方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呈上装修样本及设计施工图纸予甲方,获得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审图费、政府部门审批费用等(若有)均由乙方承担;对于消防和空调工程甲方有权指定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所有可能影响正大广场总体形象或外观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和照明设计等)及于公共设施系统的连接,都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能动工。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未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乙方于批准后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图纸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若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2.7.3 在装修期间,如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损坏该房屋或大厦的任何部位,乙方应对甲方作出赔偿。在装修期间,乙方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2.7.4 乙方须按《装修守则》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及废物搬移费(如有)。该装修押金将于乙方装修该房屋完毕,并扣除任何损坏赔偿后(如适用),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该押金不足以偿付有关损坏赔偿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7.5 乙方保证于该房屋装修期间自费办理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同意完全承担因施工所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风险责任。 2.7.6 乙方在该房屋装修完毕后再对房屋进行进一步装修、装饰、翻修或改动的,仍应遵守本条的相应规定。 2.8 税费 甲、乙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按时缴纳税收和有关费用。如甲方因乙方不按时缴纳税费而承受损失,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9 保险 2.9.1 甲方和乙方须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附加盗窃险、营业中断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保单上须包含“放弃代位权条款”(如下定义)。甲方或乙方都不得以任何损失或伤害为由向对方及(或)在此出租大楼内的其他商户提出索赔请求,除非此损失或伤害是由故意或非法的行为所引起。 “放弃代位权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承租人的保单中: “若在此保单下有索赔请求提出,保险公司同意放弃依据代位原则而享有的任何补偿或救济的权利,不向出租人(包括出租人的附属子公司、董事、合作伙伴、所有权人及其雇员)、其他商户及其雇员进行索赔。 在出租人的保单中: “若在此保单下有索赔请求提出,保险公司同意放弃依据代位原则而享有的任何补偿或救济的权利权益,不可向承租人、其合作伙伴及雇员进行索赔。” 2.9.2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负责对任何第三方(除甲方或其他承租人)由于乙方原因或乙方雇员所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一切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法律责任。 乙方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其它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性质相近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保险期应为一个年度,且乙方须确保在租赁期内,其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需每年续保。 2.9.3 根据本合同第2.9.2条规定,若因乙方的行为、过失或过错发生任何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及人身伤亡事件,且有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从而导致甲方或甲方雇员为乙方的行为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赔偿,则乙方须向甲方或甲方雇员赔偿其蒙受的损失。 2.9.4 乙方须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效保险单。若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前述保单,乙方同意甲方购买相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相关的保险金额由甲方确定,相关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乙方按本合同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除相应保费;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5天内,根据本合同相应条款补足保证金或/及公用事业费押金短缺部分。 2.10 检查与参观 2.10.1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向乙方发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后进入租赁场所进行检查、以为甲方或乙方各项推广为目的的摄像、拍照、维护、清洁、保安、消防、救助及其它市场推广或管理上需要的工作。甲方有权合理地使用乙方形象为甲方或乙方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各项市场推广活动,对此,乙方同意予以配合。乙方不得因甲方上述合理的行为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要求。 2.10.2 在甲、乙双方还未签署续租合同之前,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的最后三个月内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给予乙方通知后带领客户参观该房屋。 2.10.3 除上述情况,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有权在紧急情况下 (例如火灾、水管爆裂等情况) 无须发出事先通知而进入该房屋作抢救工作。 2.11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六条作如下补充: 2.11.1 乙方同意负责本合同租赁期内对该房屋的内部进行维护和保养,并使该房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正常的折旧磨损除外),任何由于乙方或其雇员/承包商/供应商/客户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该房屋或大厦其它部位的非正常损坏应征得甲方同意由乙方聘用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维修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负责修复,若在合理时间内未予修复,则由甲方代为修理但乙方应补偿甲方因该(等)修理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2.11.2 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不配合及/或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2.11.3 乙方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租赁期满,乙方拆除其增设的设施和设备时,不得损坏该房屋结构及装修。乙方须经甲方对该房屋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2.11.4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事件或情况,即对双方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或补充条款和条件能产生实际影响或不良影响(包括阻止、妨碍或延误合同的履行)的任何条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任何政府行为; (b) 影响或任何自然因素或其他天灾,如暴风、洪水、干旱、雷击、地震或其他自然灾祸; (c) 火灾、严重事故、设施或设备损坏; (d) 罢工或同类型劳工纠纷; (e) 瘟疫、流行病疫或检疫隔离; (f) 不可预见的交通延误,及 (g) 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恶意破坏、恐怖活动或反政府行为,与国外敌对方交战状态、封锁、禁运、民众暴乱、政治革命、叛乱、平民起义、军阀统治及篡夺政治权利意图。 2.11.5 甲方承诺按《管理规则》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或故障进行维修。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可对有关的损坏或故障代为维修。 2.12 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9-2条作如下补充: 2.12.1 若发生本合同第9-2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况,甲方同意十四天内将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还给乙方,但返还给乙方的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不包括任何利息。 2.12.2 按本合同的规定,凡甲方有权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一旦甲方将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至该房屋,本合同即自行终止。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如有必要,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并将乙方逐出该房屋。 2.12.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依据本合同或中国法律有权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及其于当月己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其它费用,并且乙方还需承担相当于甲方三个月租金的预期经济利益损失。 2.12.4 若任何一方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提前解除本合同,则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为本合同项下一方解除本合同时月租金、管理费之总额的3倍,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2.12.5 一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则应在收讫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13 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款项支付 若合同到期终止或因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天内向甲方付清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并办理归还该房屋之手续。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付清上述欠款,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即按逾期每天滞纳金0.1%。 2.14 租赁期届满、终止,该房屋的交还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以任何原因一方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方。如乙方未获得甲方同意而继续占用(包括人员继续占住或以物品占用),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仍未搬离该房屋的,则: 2.14.1 甲方有权按第七条规定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水费、电费、煤气、额外空调费(如适用)、推广宣传费及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并有权向乙方追讨由于其未能按时迁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每天租金及管理费两倍的违约金。 2.14.2 此外,乙方将被视为是自动放弃租赁场所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的产权或使用权,包括所有被视为乙方的设备和物品(无论是属于乙方或第三方),甲方有权就此作出处理,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任何清除上述物件的开支及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租赁场所内的装修和各种设备,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搬运费、撤离费或拆除费等。 2.14.3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租赁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不足抵扣,乙方必须足数赔偿甲方。 2.14.4 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 2.14.5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须在交还房屋前撤销或注销乙方注册或办理在以甲方房屋为经营地址的各项证照、许可(如有),否则,甲方除有权行使本合同2.6.4权利外,亦有权追索因无法在相同地点再次办理各项证照、许可给甲方或甲方租户(如乙方后承租该房屋的租户)带来的一切损失。 2.15 合同的订立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有权利和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并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其它证明其权利和授权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经营品牌授权代理证明等)。在任何时候,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文件,乙方应保证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七日之内将其提供给甲方,否则乙方可被视为无权签订此合同,而甲方有权因此终止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2.16 责任免除 除因甲方的蓄意犯法行径,甲方毋需向其在执行职责时所引起或导致乙方和其它任何人士的一切不便、损失负责。 甲方可在“正大广场”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修葺、装修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得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甲方对“正大广场”范围内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前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之干扰及不便。 2.17 责任承担 任何人士因乙方及乙方之雇员或来访客人的行为或疏忽,而蒙受损失、破坏、伤害,乙方必须向上述人士及/或甲方赔偿,乙方并须承担甲方因前述事件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并获得相关的合法、有效经营许可,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获得的,甲方有权停止水、电、煤气的供应(甲方停止水、电、煤气的供应不影响甲方在此期间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亦有权直接终止乙方的合同。因乙方的经营活动违法或出售的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上述事宜使甲方遭受第三人追索,并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则在甲方向第三人支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索,或从乙方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除,如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尚不足以支付甲方所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如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中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少于2.6.1、2.6.2条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将保证金或公用事业费押金补足。 2.18 规费承担及其它费用分摊 2.18.1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登记费及一切附带手续费(如有)将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各负担一半。 2.18.2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其在洽谈、准备、签订及完成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支出及所有相关费用。 2.19 管理规则 2.19.1 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商场的租户不时发出的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守则及指引,包括但不仅限于《装修守则》及《停车场使用守则》。 2.19.2 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业务经营或一切其它行为、活动和事项须遵守、服从及符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制订、修订和通知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2.19.1所述有关规定,并同意该规定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其职员及来访客人应遵守该管理规则及对其进行的修改。 2.19.3 乙方同意,若乙方持续在该房屋作出任何可能骚扰甲方及甲方其他商户及来访客人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不予纠正,甲方可视其为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2.20 违约及其他条款 2.20.1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8、11-2、11-4条作如下补充: a) 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交换或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转租或交换于第三方。 b)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生效后的60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6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协助向甲方提供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登记材料,因乙方未提供登记材料而导致迟延或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引起的后果皆由乙方来承担。 2.20.2 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 2.20.3 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a)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1条规定的交付日起30天内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b) 乙方未能在2.2.1条约定的约定营业日或之前正式营业; c)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按本合同规定或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商场的租户不时发出的管理规则正常营业或擅自中断、停止营业; d)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第2.19条的规定; e)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f)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g) 丧失商业信誉;或 h)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况; i)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在甲方书面通知15天之内未予妥善纠正;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场所,乙方还需承担相当于甲方三个月租金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损失。 如乙方迟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无法正常营业、中断、停止营业的,除不影响甲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行使上述权利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所应支付租金、管理费的2倍。 2.20.4 本合同以中文写成。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中、英文文本,英文文本仅作为乙方参考之用。甲方并不保证英文文本的内容及文字所表达意思与中文文本完全一致。如有冲突或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2.20.5 乙方同意,甲方无需事前征得乙方同意,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条件是甲方的上述转让行为均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且受让人应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 2.20.6 甲方在租赁期内已抵押或出售该房屋, 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对抗抵押权的权利。甲方承诺房产转让后的有关受让人为其在本合同下新的甲方。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和公用事业费押金自动转到新买家名下,并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退还。 2.21 禁止关联、中介、非法交易 2.21.1 乙方声明没有任何受乙方雇用之员工同时出任甲方或甲方任何附属联营或关联公司之代理人、雇员或供应商。执行本合同的各方确认这声明是促使甲方签订此份合同的条件之一,任何误导和隐瞒将会构成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正当理由。 2.21.2 本合同的达成及签署无须经过第三方的中介。如果有第三方作为中介人而存在或声称为中介人,甲乙双方同意不会向该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 2.21.3 甲乙双方均声明任何一方未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也未有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否则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该等行为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每月租金及管理费3倍的违约金。 2.22 通知 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所有通知(包括上海市公证处向乙方发出的证据保全通知)、单据等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用快递或挂号信发至下列联系地址: 甲方: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西路168号 电话:(8621)68877888 传真号码:(8621)68871199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使用快递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三日后视为收讫;国外邮件,在挂号信寄出十五日后视为收讫。任何一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23 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充分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0 E:\wenkufile_temp\2024-6\27\b32d636b-0aa8-4fe4-97f5-d7dd24eec7c8\4129953d9499295c7658ad074533f6c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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