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公司活期账号: 乙方:财务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在乙方处存入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协定存款定义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双方约定留存额度,额度内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超过留存额度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第二条 协定存款核算协定存款金额在结算户中核算,该账户下设活期积数和协定积数。留存额度内的存款计入活期积数,留存额度外的存款以0.01元为单位计入协定积数。第三条 结算户基本存款额度甲方在乙方开设的结算户留存额度为人民币贰拾万元。第四条 利息与结息乙方按季
2、根据甲方结算户中的活期积数和协定积数分别进行结息。活期积数内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协定积数内存款按结息日财务公司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清户时,协定积数内存款按清户日相应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第五条 期限与终止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任何一方若要终止合同,须于合同到期目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合同自动延期,乙方继续保留甲方的协定存款。以后以此类推。合同每次自动延期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本合同期满,如不延期,乙方将甲方结算户中的协定存款的积数结清后,利息转入其结算账户中。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首先申请集团内部调处;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 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其他1本合同不得用于质押,且不具有存款证实书等证明作用。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