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三、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
3、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5)在每月月度结束后15 天内,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6)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四、代理记帐收费: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按月支付。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合同终止: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