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赢了网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因解除而终止,即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另一种是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形,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允许解除租赁合同。
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3、有效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内仍未交付。如果此时,出租人并未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则交付租赁物首先是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得以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4、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负担瑕疵担保义务(参见《合同法》第244条。),因此,即使租赁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出租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干预租赁物的选择,则出租人不可免除瑕疵担保义务。当出租人违反其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时,承租人可以向其请求修理、退换等,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为上述行为或虽为了上述行为但仍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则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44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5、出现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解除的情形。
在融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出租人受到损害,出现这种情况时,出租人一般不采取解除合同的手段,而是在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继续履行合同。
(二)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也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此时,合同终止。如果说合同解除是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非正常形式,那么,期限届满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形式了。
按照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则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给出租人。
2、续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或对本合同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条件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3、留购。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充抵租赁物的残值,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如果当事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则依然归出租人享有。
·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 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 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指定代理
· 如何解除合同
· 二手买卖留心四种纠纷
· 合同履行遵循的一般准则
·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
·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 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
· 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
· 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
· 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
· 无效合同确认书
·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 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
·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 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
· 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
· 后合同义务不履行损失扩大共担责任
· 什么是合同中的代理
· 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合同的形式
· 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
· 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 复代理具有什么特征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
·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 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
·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
· 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
·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 浅论我国《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制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
· “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
· 简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
·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
· 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
· 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
· 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
· 抵押权的实现
·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消除股权质押的“后顾之忧”
·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 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原公有住房
·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 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的条件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需要承担什么
· 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 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
·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 合同担保的方式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 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 合同义务面面观
· 先合同义务概念
· 《集体合同规定》
·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 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法律风险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代理有何特殊的地
·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
·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征
· 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
· 销售方不开发票购货方不能拒付货款———同时
· 逾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
· 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
·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
· 承租房屋时应谨防租房陷阱
· 房客被判违约定金被房东没收
·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
· 履行风险预防的合同法律对策
· 关于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法律问题
·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
·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
· 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
·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 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
· 合同履行的原则(三)
· 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法律咨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