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合作协议书协议号:_甲 方: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乙 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身份证号码:说明: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基金管理公司,拥有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专业能力和专业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号:_。 2、本协议标的为:XXXXXX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甲方具有本基金的独家募集权。3、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组织,具备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必需的专业团队、专业服务能力及适合的投资者资源。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本基金合作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2、以资遵循。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本基金顺利成立,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担任甲方所全权负责的本基金的募集顾问,利用自身投资者资源,向甲方推荐合资格投资者,促成本基金的成立。第二条 服务内容乙方根据本基金的结构与特点,以及募集规模,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1、拟定募集、代销工作计划与方案。2、结合自身专业、渠道、资源优势,积极为甲方引荐合格投资者,筛选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对接,推进基金产品营销工作。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募集工作提供所需要的专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工作。3、甲方有
3、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报酬。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客户资源,协助维护乙方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经乙方推荐适合格投资者并在乙方的协助下所募集资金成功认购本基金(该基金封闭后除外),乙方即享有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2、乙方有义务指派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负责人员与甲方对接,并负责统筹推动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工作。3、乙方有义务动员其既有的团队、网络、渠道、投资者资源,积极开展募集顾问服务工作。4、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本基金募集的进展情况。第五条 服务报酬计算及支付1、乙方作为甲方基金产品募集顾问,其应享有的服务费用为:本基金产品代销机构佣金表:
4、募集金额(以实际募集为准)佣金计算方式2、服务报酬的支付:注:佣金计算方法:3、认购费和管理费,甲乙双方各占50%。第六条 特别约定1、信息保密各方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获取的相对方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各方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商业秘密。2、对乙方客户资源的保护甲方应谨慎保护乙方具体的客户资源,必要时甲乙双方亦可另行就客户资源确认及保护事宜进行约定。3、不可抗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在相应程度内可能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耽搁或被阻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
5、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本协议各方共同在诚信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或减轻后,合理顺延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但遭遇上述事项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应付款项0.05%延期支付天数)。第八条 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各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提交人民法院裁决。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4、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签收后,均视为已送达;此通讯/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5、本协议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