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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五局现场施工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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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运营管控标准化系列丛书 现场施工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 WJBZ-CS0001-2010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 现场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目录 文件编号 WJBZ-CS0001-2010 文件修订 第0次修订 目 录 总则………………………………………………………………001 第一章 质量管理………………………………………………004 第二章 安全管理………………………………………………030 第三章 环境管理………………………………………………062 第四章 分包管理………………………………………………081 第五章 物资管理………………………………………………089 第六章 设备管理………………………………………………102 第七章 生产管理………………………………………………116 附录:表格………………………………………………………134 现场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总则 文件编号 WJBZ-CS0001-2010 文件修订 第0次修订 总 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现场施工管理组织体系,规范和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现场施工管理水平,理顺现场施工管理基本职能,优化现场施工管理过程,实现现场施工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局所有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凡在局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本细则执行,基础设施类工程可在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行业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相关文件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集团标准2005年); 2、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手册》(2009年);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4、《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2008)、《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 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B50502-2009); 7、中建股份《项目管理手册》(第一版)、《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手册》、《施工现场环境控制规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 8、中建股份和局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环保管理等规定; 9、中建股份及局质量体系、安全及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四、术语与定义 本细则特指术语与定义如下: 1、局 中国建筑五局有限公司。 2、公司 中国建筑五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直营公司、局管项目工程指挥部。 3、项目部 局/公司为实施某一承包项目而组成的一次性项目管理组织。 4、质量管理 是指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采购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中间产品(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构筑物)的质量检查、验收和控制等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活动。 5、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 是指工程施工生产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分包管理、安全投入、班前活动、持证上岗及危险源辨识等管理活动。 6、环境管理 是指工程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区域功能的划分、废水的排放及其回收利用、扬尘和废气的排放控制、噪声的控制、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节能降耗的管理、现场绿化美化以及和周围相关方的沟通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7、分包管理 是指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总承包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的管理活动。 8、物资管理 是指二级单位、直营项目及分包采购的或业主向项目提供的、用于工程产品之上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管理活动。 9、设备管理 是指用于施工生产的施工现场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设备和机具的管理活动。 10、生产管理 是指工程项目生产组织管理、施工项目现场管理和施工项目进度控制等管理活动。 五、项目部管理职能 仅包括质量、安全、环保、分包、物资、设备、工期、生产等方面的现场施工管理,详见附表(WJBZ-SSXZ-0001)。 六、实施细则的使用与修订 1、本实施细则报中建股份备案。 2、本实施细则发至局领导、局各相关部门、公司领导、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项目部领导及主要人员。 3、本实施细则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或换版。 4、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 281 现场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质量管理 文件编号 WJBZ-CS0001-2010 文件修订 第0次修订 第一章 质量管理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流程 监视与测量装置管理 《监视和测量装置配置计划》 《监视与测量装置购置申请表》 《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 《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计划》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配置;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采购;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建账;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检定与校核; 项目监视与测量装置的标识; 项目监视与测量装置的返回 项目经理负责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配置计划、采购计划的批准;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配置计划、采购计划的审核; 项目材料工程师负责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采购; 项目试验工程师负责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配置计划、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建账、检定、标识、返回等工作。 检验与试验 编制检验和试验计划; 物资的进场验证; 物资和过程产品的试验 技术负责人组织制订试验和检验计划; 材料工程师组织进行物资的进场验证; 试验工程师组织物资和过程产品的试验 《物资进场验收计划》; 《工程验收批划分及验收计划》; 《物资进场验证记录》; 《物资取样送检通知单》; 《过程产品取样送检通知单》; 《项目检验和试验台账》 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对质量控制点的识别;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质量控制点的交底; 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对质量控制点的控制 质量控制点的识别与控制 质量控制点的控制 《质量控制点明细表》; 《技术交底记录》; 相关检查记录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项目质量教育培训 《项目质量教育培训计划》 《项目质量教育培训实施记录》 《项目实施策划书》; 《项目质量计划》 项目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 工作输出 质量教育培训 质量管理策划 编制《项目实施策划书》;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策划书》; 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工作职责 工作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 项目经理配备项目专职质量工程师; 公司与项目经理、项目与部门、岗位、分包、劳务等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 工作过程 《关键过程明细表》 《特殊过程明细表》 《特殊过程能力预先鉴定记录》 《特殊过程参数连续监控记录》 过程控制 识别项目的关键过程、特殊过程; 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进行控制 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进行识别; 特殊过程施工前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对特殊过程进行能力预先鉴定; 特殊过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对特殊过程进行参数连续监控 编制《旁站监督工作计划》; 进行旁站监督工作计划交底; 实施旁站监督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旁站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进行旁站监督工作计划交底; 现场工程师负责实施旁站监督 《旁站监督工作计划》; 《旁站监督工作计划交底记录》; 《旁站监督记录》 自检; 互检; 交接检 现场工程师督促施工班组进行自检及互检; 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施工班组交接检。 《自检记录表》; 《交接检记录表》 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已完工作面自检、拟进场分包单位复核和对拟进场分包单位的工作面移交 自检; 复核; 移交 工作面移交 施工班组自检; 项目质量工程师组织复检; 通知并参与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自检; 组织隐检; 隐蔽验收 项目经理组织月度综合检查; 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质量日常巡检 月检; 巡检 质量检查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对质量检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质量管理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进行质量检查; 对质量检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对质量管理进行持续改进 质量改进 过 程 管 理 三检制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质量数据分析报告》 《质量改进措施》 旁站监督 《工作面移交记录表》 《综合考评记录》; 《质量工程师工作日志》 《样板制作计划和工艺评定计划》; 《样板工程验收记录》; 《工艺评定记录》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样板计划、明确样板标准; 项目质量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组织指导、监督样板实施、验收;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艺评定。 样板引路、 工艺评定 制定样板计划; 明确样板标准; 指导、监督样板实施; 进行样板验收; 进行工艺评定。 不合格过程产品控制 不合格品的评审; 不合格品的处置; 纠正与预防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并负责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订。 《不合格品处置单》 《不合格品台账》 《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 《纠正和预防措施台账》 《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移交记录》; 《工程资料移交记录》 项目经理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经理组织对工程的移交;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工程资料的移交 组织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测量 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移交给业主 竣工验收、工程交付 第一节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第一条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50000㎡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名质量工程师; 50000㎡~150000㎡项目的配备质量工程师不应少于2人; 150000㎡以上的项目应设置4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并应专业配套。 第二条 二级机构应与项目部签订《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并对创优项目明确项目创优目标。 第三条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对项目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制定项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和目标,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并与部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四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制订项目质量管理流程,严格工序质量控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 第二节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 第五条 编制项目实施策划书 1、项目部组建后,项目部应按照《项目实施策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现场策划书和项目施工策划书。 2、项目实施策划书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商务经理等项目班子人员负责,项目部共同编制。公司进行指导,并对项目实施策划书进行审批。 3、现场策划书应在工程进场(临建施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策划书应在实体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 4、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中,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项目实施策划书,以确保对项目管理的实际指导作用。 第六条 编制质量计划 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按照局《质量计划编制指南》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2、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部共同编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对于大型工程或施工图纸分阶段到位的工程,一般可按投标阶段或施工阶段来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如基础阶段(±0.00 以下)、主体阶段(±0.00 以上)、装修阶段、机电设备安装阶段等。按阶段编制质量计划,原则上应在该阶段开始施工后的十天内完成。 4、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中,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项目质量计划,以确保对项目管理的实际指导作用。 第三节 项目质量教育培训 第七条 项目部应按局、公司的要求参加质量教育培训,并按项目部具体情况组织本项目部的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全体施工人员创优质工序、优质工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下列质量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1、开工前,项目部应就《项目质量计划》对所有管理人员进行教育,使每个人都清楚了解本工程的特点和质量管理工作要求。 2、作业人员入场后项目部要组织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本工程的概况、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办法、质量奖罚办法等。 3、分包方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分包方生产、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协助分包方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质量奖罚办法。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重要工序施工前,项目部要对从事本道工序施工的班组长、技术骨干进行专门的交底教育,明确施工要点、质量要求,做到施工时心中有数,并指导作业人员做好各项质量工作。 第四节 质量控制点 第九条 项目部要根据项目质量计划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项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编制《质量控制点明细表》,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和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执行人员和检查及频次等。 第十条 质量控制点要根据作业人员、材料、施工工艺、技术参数、设备、作业顺序、自然条件和作业环境对质量特性影响的大小、危害程度以及质量保证的难度大小而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设置的质量控制点: 1、重要的和关键性的施工环节和部位。 2、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没有把握的施工工序和环节。 3、施工技术难度大的、施工条件困难的部位或环节。 4、质量标准或质量精度要求高的施工内容和项目。 5、对后续施工或后续工序质量或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施工工序或部位。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部位或环节。 7、会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质量和性能。 8、会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问歇时间。 9、某些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 10、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11、用户反馈的投诉和维修要求。 12、紧缺物资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点的落实与实施 (1)根据工序流程,找出各环节(工序)对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的主要因素。 (2)通过对工序进行分析,确定质量控制点,明确工序的名称、质量控制点(位置)名称、技术要求、检查工具、检查方法、管理手段。同时,规定控制目标、预防标准、自控标准、执行人等。 (3)加强工艺方法的试验、验证,并明确工艺参数及影响参数波动的因素。 (4)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可,并持证上岗。 (5)所用的关键性材料、设备应严格控制,必要时进行复检、复验。 (6)对影响关键过程、特殊过程施工的工作环境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部要根据识别的质量控制点、制定的对策和措施向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按作业指导书认真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操作质量;质量控制人员在现场进行重点指导、检查、验收。 第五节 检验与试验 第十五条 检验和试验计划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组织编制《物资进场验收计划》和《工程验收批划分及验收计划》,确定质量标准、检验和试验内容,并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物资的进场验证 物资进场后,项目材料工程师应对物资外观进行检查,并对物资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验证,符合要求后进行进场验证签收,并由验证人员填写《物资进场验证记录》。 第十七条 物资和过程产品的试验 1、经进场检验合格后,需要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由项目材料工程师填写《物资取样送检通知单》,需要取样送检的过程产品由现场工程师填写《过程产品取样送检通知单》,并及时通知项目部试验工程师。 2、取样时项目部试验工程师应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参加,取样人员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或封样标记,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3、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不得少于2次,重要工程和重要部位可以增加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制作。 4、同条件养护试块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进行同条件养护。 5、项目部要及时收集有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试验报告,填写《项目检验和试验台账》,台帐内容应与相关委托单、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等交圈。试验工程师应将检验、试验结果反馈项目总工程师,将相关资料交项目资料员存档。 6、对于经过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物资及过程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顾客和分包方提供的物资(设备)验证与处置 1、项目部应对顾客和分包方提供的物资(设备)进行验证,验证方法与自行采购物资(设备)验证方法相同,并应单独做验收记录。 2、当发现顾客提供的物资(设备)不符合要求时,项目部应专题向顾客报告,在取得顾客的批复后,按批复的意见执行。 3、当发现分包商提供的物资(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责成分包商处置,直到提供合格的物资(设备)时止。 第六节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管理 第十九条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配置 项目部根据生产需要及精度和量程能满足被检测对象的要求的原则,确定所需配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配置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由项目计量工程师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采购 1、一类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公司负责调拨或采购,二类监视和测量装置由项目部负责采购,由项目计量工程师填写监视与测量装置购置申请表,由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2、采购的各类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具有出厂检定证书或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建账 1、项目部应建立的项目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 2、分供方必须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项目经理部进行监督验证,并建立分供方监视和测量装置台账。 第二十二条 监视与测量装置的检定与校核 1、一类监视和测量装置应由项目计量工程师按周期送具有检定资格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二类监视和测量装置由项目计量工程师不定期进行校准或比对,并保存好检定记录。 2、检定不合格,未检定或超过校准有效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不得使用。 3、项目部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周期检定,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处于合格状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视与测量装置的标识 1、监视和测量装置设备上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记,用以区分 “合格”、“准用”、“封存”三种状态。 2、由计量测试单位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工程师根据检定结论负责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上贴上相应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视与测量装置的返回 1、项目竣工后,一类监视和测量装置连同检定证书返回公司主管部门,公司计量工程师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异动情况表》,项目经办人签字确认。因后续工程等原因需暂留项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项目计量工程师列单,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专人予以保管。 2、低值易耗的二类监视和测量装置可一次性使用,工程完工准予报废。其余的二类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处理同一类监视和测量装置。 第七节 过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样板引路制度 1、项目部开工前要编制样板制作计划和工艺鉴定计划。 2、各工序正式施工前或新进场工人进行操作前,都必须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样板工序、样板间、样板套施工,做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施工做法,统一质量验收标准。 3、样板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要对样板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4、样板施工完后,项目部应会同分包方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填写样板工程验收记录。 5、只有经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大面积施工。若样板验收不符合要求,项目部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重新制作样板。当需要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更改时,要报原批准人批准。 6、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应进行必要的工艺试验,以验证其可行性和获取工序控制必需的技术参数,下列情况应进行工艺评定: (1)首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工序活动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3)工序质量的要求和特性值发生变化时; (4)工序质量不稳定时; (5)顾客关注的重点; (6)工序质量对整个工程的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影响较大时。 第二十六条 旁站监督制度 1、项目部要对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以及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受控,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2、旁站监督范围: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督。 (1)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2)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4)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3、旁站监督内容: (1)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分包/劳务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4、旁站监督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开工前要识别项目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组织项目质量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督工作计划》,明确旁站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人员职责等。 5、旁站监督实施 (1)项目质量工程师按照《旁站监督工作计划》的规定,及时报请项目生产经理安排旁站监督人员,对旁站部位或工序进行旁站监督。 (2)旁站监督人员应对分包/劳务操作人员、机械、材料、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 (3)实施旁站监督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督记录》。 (4)旁站监督过程中,旁站监督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如因自身或分包/劳务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旁站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停工,并逐级上报进行处理。 (5)分包/劳务单位应按照旁站监督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旁站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指令和停工整改指令。 第二十七条 交接检制度 (1)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班组应进行自检。 (2)下道工序施工前,项目现场工程师应组织下道工序的施工班组对上道工序施工班组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上道工序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双方填写《交接检记录表》。 (3)项目质量工程师应对施工班组的自检及交接检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移交制度 1、分包工程进场施工前,前一道工序施工班组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复核。 2、项目质量工程师接到施工班组复核申请后,组织进行下道工序的分包单位对前一道工序施工班组的自检结果进行复核。 3、通过复核认定合格后,组织上、下道工序施工班组进行工作面移交,并填写工作面移交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隐蔽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检查工作应在本工序已完成且班组自检合格后,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 2、隐蔽验收前,责任工程师应认真填写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有关栏目,通知项目质量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自检意见后,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共同验收。 3、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署验收结论。 4、经验收合格的工序方可通知进行下道工序,否则,待整改好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或达到质量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 质量例会制度 项目部应每月召开一次质量例会,由项目生产经理主持召开,工程、技术、质量、材料等相关人员参加,对在施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总结,根据质量统计分析情况和趋势以及发生的质量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继续出现的潜在趋势,做出整改措施,并做好质量例会记录。 第三十一条 质量检查制度 1、项目部每月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项目所在公司主管部门。 2、项目质量工程师应按照《质量工程师手册》的要求开展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并及时、如实填写《质量工程师工作日志》。 3、项目部应对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检查,对必要的技术参数进行监测,并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质量改进制度 1、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每季度负责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自检,以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项目应根据收集到的质量信息,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和根源,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施质量改进。 3、项目部要定期对工程质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工程质量的动态和趋势,并上报项目所在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成品保护制度 1、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质量标准及业主的要求,制定成品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对象、明确保护方法和责任人,科学、合理安排施工生产,减少交叉作业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成品破坏。 2、在与各分包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分包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在成品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3、项目部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的成品和半成品要进行标识和防护,由专门负责人经常巡视检查,发现有保护措施损坏的,要及时恢复。 4、严格执行工作面移交制度,落实工序交叉作业或上下工序作业时成品保护的责任者,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量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1、项目部应实行质量奖惩制,制定详细、切合实际的奖罚制度和细则,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2、项目部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在施作业面进行检查和实测实量。对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的班组和人员进行奖励,对未达到质量要求和整改不认真的班组进行处罚。 3、对于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项目部要追查责任和原因,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节 现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过程的识别 项目在编制《质量计划》时,应根据设计图纸、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识别出本项目的所有管理及作业过程,并识别出本项目的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编制《关键过程明细表》和《特殊过程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过程的监控与测量 质量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记录过程中的人、机、料、法、环的输入是否持续有效,当过程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整改与纠正。 第三十七条 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的控制 1、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 2、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对关键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和产品检测。 4、对特殊过程进行能力预先鉴定和参数连续监控。 第三十八条 监视与测量 1、凡是列入特殊过程控制的过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特殊过程进行预先鉴定和连续监控。 2、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必须执行样板先行制度。 3、必须在关键过程、特殊过程质量控制点到来之前通知项目质量工程师到现场监督、检查,未经质量工程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如果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应立即进行评审和处理,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第九节 标识和可追溯性 第三十九条 标识分产品标识和检验试验状态标识两类,标识采用实物标签、标牌、标记以及相应的记录等方式。 第四十条 需要标识的范围: 1、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及工程设备; 2、施工过程半成品、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3、取样试件。 第四十一条 标识的方法 1、物资(包括顾客提供物资)进场或入库后,项目部应根据物资的类别填写《物资进场验证记录》,并设立标牌(标签)进行标识。 2、现场加工的半成品应分类存放,由项目部组织加工人员设置标牌(签),以防止混淆,标识使用部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使用图纸编号和检验试验状态等。 3、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通过通过各类施工记录、试验记录、验收记录、标牌(签)来进行标识。 4、取样试件通过标牌、标签、标记和取样记录进行标识,并填写试验日志。 第四十二条 可追溯性要求 1、对于有追溯性要求的部位,项目部要规定追溯性记录的要求,包括工序名称、施工部位、使用材料、作业人员、检测仪器、施工设备、施工日期、送检及报告日期、判定依据、检验和试验结论、验评日期等。 2、所有的工程技术资料均应有可追溯性,各类工程技术资料要满足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及承包合同的规定要求。 3、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和检验试验报告要详细记录施工、验收和试验的部位,对过程产品进行标识,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和检验试验报告之间应具有可追溯性。 4、为了确保质量可追溯性,项目部应在本项目内规定唯一性标识的方法。 第十节 不合格过程产品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不合格产品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两类。质量事故的分类和处理按《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质量事故以外的不合格均为质量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发现质量问题或接到监理、业主、公司、局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后,项目部应要求相关作业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可能时应在不合格处设置明显的不合格标识,以防止在处置前转入下道工序。 第四十五条 对于质量问题,项目部要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以决定处置方式(返工、返修、降级、让步接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应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指令或书面的整改通知,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置整改,项目部对处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要建立不合格过程产品台帐,并定期报二级机构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检查、验收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局和政府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检查单位确定需要制定纠正措施的,项目部要制定纠正措施,组织实施,并由提出单位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质量事故均要制定纠正措施。 第十一节 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按分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要求,对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务过程进行控制。 第五十条 项目部要根据分包合同以及工程分包的实际情况对分包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与分包方充分沟通,制定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检测控制方案和验收要求及程序。 第五十一条 分包商进场后,项目部要依据分包合同、分包招标文件和分包商的投标承诺对分包方进行验证,并填写《分包商进场验证记录》,以确保进场的分包商符合合同中承诺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要在分包项目实施前对从事分包的有关人员进行分包工程施工或服务要求的交底。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要组织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分包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批准。 第五十四条 项目部要确定专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复查。 第五十五条 分包项目完成后,在接收前应依据规定的步骤和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资料的接收。 第五十六条 分包施工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项目部对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务业绩进行评定,保存评定记录,上报主管部门,作为再次评价和选择的依据。 第十二节 质量投诉及售后服务 第五十七条 质量投诉的处理 1、质量投诉的处理原则 (1)投诉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处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的原则。 (2)投诉处理立足于投诉发生的项目进行处理,当项目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由投诉发生项目所在公司进行处理,当投诉发生项目所在公司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由局进行处理。 2、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 在接到投诉信息时,应按下表规定的时间及时处理: 分类 小时 顾客性质 问题性质 关键 重要 一般 一般 严重 极严重 反应时间 2 4 8 8 4 2 答复时间 6 12 24 48 12 8 3、质量投诉处理的要求 (1)接到投诉后,项目部应分析投诉原因,制订初步整改方案,并及时与业主沟通,通报整改方案,并填写《投诉回复单》报业主(监理)及批转投诉的部门,及时进行投诉处理。 (2)对于整改难度比较大的质量投诉,项目部应制订整改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指派专人负责整改。 (3)整改完成后,项目部应通知二级机构维修主管进行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整改回复单》。 (4)《整改回复单》报请二级机构审批后,报业主投诉人签字认可。如业主对整改效果不满意,应重新组织整改。 第五十八条 工程回访与保修 项目部在在完成正式竣工验收,正式将工程移交给业主,并将项目竣工资料及相关资料、信息完整地移交给二级机构维修主管后,应按二级机构维修主管的安排进行工程回访与保修工作。 第十三节 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十九条 验收要求 1、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并应按施工的顺序进行: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员按规定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4、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5、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专业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实体检测),用来验证工程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6、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协助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质量验收的组织及参加人员 序号 验收对象 组织者 参加人员 1 检验批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质量工程师 2 分项工程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质量工程师 3 分部(子分部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工程师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 总监理工程师 公司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4 单位(子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司总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节 工程质量创优管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部要根据二级机构《年度创优计划》和《三年创优滚动计划》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工程创优策划书》,并报二级机构审批。创全国性质量奖项工程的《工程创优策划书》,报局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项目部应依据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及《工程创优策划书》的要求组织施工,收集施工过程的图片及影象资料,及时整改上级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和管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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