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 页共 页
移动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书
移动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水电物业公司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571700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联系地址: 儋州市那大中兴大道移动通信综合楼 邮政编码: 571700
法定代表人: 陈昌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场地用于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作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将座落在海南省 出租给乙方,作为基房建设使用。
1.2该房屋使用面积为 7 平方米。
1.3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房屋楼宇的楼顶场地(以下简称:天线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等电信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双方约定,该房屋和天线场地租期为 5 年,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4000.00 元(大写: 肆仟元整),天线场地年使用费为: 2627.00(人民币) 元(大写: 贰仟陆百贰拾柒元整),合计年租费为:(人民币) 陆仟陆百贰拾柒元(含税)(大写: 陆仟陆百贰拾柒 元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和天线场地使用费,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有效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以银行划帐方式按年度支付,按前四年一付两年租金,最后一年一付。
4.2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和天线场地使用费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代收代缴。
4.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乙方凭甲方出具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票支付两年的租金,其余年度的租费支付时间为每年 12 月 20 日前。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需按年租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设备安装
5.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2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天线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设备安装工作。
5.2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的基站设备安装工作,并提供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以及人员和车辆进出、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5.3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设备安装期间尽可能不要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大楼的整洁。乙方设备不影响剧院内的会议设备使用。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乙方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1)乙方进行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使用及维修
7.1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楼顶天线及有关设施设备;乙方因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需要,增加、更新或改造电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天线、设备等)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增加场地租金或阻挠乙方进场施工。
7.2乙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保证基站通信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7.3 甲方因维护和改善大楼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7.4为保障乙方设备的正常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入基站房屋实施设备故障抢修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拦乙方进入基站房屋(包括非工作日及夜间)。
7.5甲方要保障乙方专用供电线路、设备使用位置的合法权益,不允许私接或占用。
7.6甲方不得于任何理由私自中断乙方的通信用电,若确实有需要,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否则造成的后果一切由甲方负责,乙方保留有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房屋转让
8.1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该房屋的,应提前4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8.2如乙方不购买该房屋的,则甲方在转让时,应告知受让人维护乙方的承租权,该房屋转让后,甲方应协调受让人与乙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 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9.2 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退还提前天数的租费,合同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一)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二)该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3因上述第(一)、(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和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续签
10.1合同期届满,若乙方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继续承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场地返还
11.1除该房屋继续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租期届满后的 20 日内返还该房屋和天线场地。
11.2 乙方返还的房屋、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由甲方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该房屋和天线场地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10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核减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2.2在签订本合同时,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2.3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2.4因甲方的原因,影响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及系统维护,造成乙方基站通信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承担通信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若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3.1 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向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13.2 如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情况。
14.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15.1 双方授权相互之间的联系人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上述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之日起二日通知另一方。
15.2双方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合同期内,如一方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将新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它条款
1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6.3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 四 份。其中,甲方持 2 份、乙方持 2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儋州市 签于: 儋州市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