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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54445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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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5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自贡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自贡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舍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工程设施是:城市街道的车行道、人行道、街道空地、路肩、通道,公共广场,城市的桥粱、涵洞、隧道,城市的雨水和污水排放管(沟)及附属

2、设施,各种检查井,污水处理场、洗车场、泵站;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的照明设施,人行道护栏、路名牌、宣传牌、挡土墙、堡坎(包括堡坎带防洪堤部分)及其它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自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业务上受市城市管理局指导。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各级公安、规划、建设、交通、

3、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和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的权利。对管理、维护市政工程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参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市政工程设施的验收。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文件和资料送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道路桥隧管理 第八条城市道路管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

4、土取石、种植农作物。 (二)堆放和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油污及放射性危险物品。 (三)倾倒污水、垃圾、废土及其他废弃物。 (四)直接拌和、存放砂浆、混凝土。 (五)重物或车辆撞击、拖刮。 (六)行驶铁轮车、履带车或溜旱冰。 (七) 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车辆,城市道路上调试刹车。(八)冲洗车辆或漫水浸泡、冲刷路面。第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和进行集市贸易。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道路设施和用地的,须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道路手续,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并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始得临时占用,且须遵守如下规定:(一)申请时须报送临时占用施工方案、平面图等技术资料。 (二

5、)市政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和大、中修项目在许可期限内的免缴占道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设置警示标志,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安全。 (三)经批准的占道项目超过批准之日l 5日未动工的,所持占道许可证即行废止。临时占用道路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占用范围和占用时间。因特殊原因需扩大占用范围、延长占用时间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占用手续。 (四)经批准临时占道的项目,在城市建设、市政养护、城市管理需要时应按规定退出占用场地。(五)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清扫现场,修复路面,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道路占用许可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和维护需挖掘道路的,须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

6、门申请办理手续,领取临时挖掘许可证,并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占用和挖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在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新建、改建管线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帮九批准的定点文件、平面图等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三)挖掘道路、修复路面须由道路维修养护专业队伍施工。挖掘施工区域须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路栏,夜间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 (四)因管线或设施阻碍施工时,在规划、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前,不准擅自移动、拆除、损坏。 (五)一、二类街道、道口等地段横向挖掘道路的

7、,应在夜间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路面;纵向挖掘路面超过100米的,须分段开挖、回填和修复。复原道路必须保证路基、路面质量。 (六)工程竣工须清扫现场,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临时挖掘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乡结合部与道路毗连的田地高于路面的,应筑护坡或堡坎,防止滑坡阻塞道路。附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检查并、箱、盖等设施应符合规范,做到完整齐备、完全可靠。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涵洞、隧道管理;(包括前后、左右、上下各30-60米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 桥梁、隧道须在明显位置标示限载重量、速度和高度。 通行车辆、船舶须遵守限速、限栽、限高钧规定,不得损伤桥隧设施。禁止超长、超重、超

8、高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及履带车、铁轮车、重型车辆通行。因特珠原因需通行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闽和路线通过。 桥隧范围内禁止挖土取石,搭建构筑物及进行有碍桥隧安全的活动。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有害污水排入下水道、沟渠和河流。 (二)严禁在下水道、排水沟及附属设施上修建构筑物或设置管线。 (三) 严禁圈占、覆盖、拆除、堵塞、损毁下水道、排水沟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严禁在下水道、检查井、排水沟截流取水。 (五)严禁将垃圾、类便、炭渣、砂石、泥浆、建筑废

9、弃物排入下水道、排水沟、检查井、进水井等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改、扩建排水设施排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报送排水管线设计图等技术资料,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动工。施工中对原管沟造成损坏的,应按规定赔偿。 (二)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三)因建设需要,对城市原下水道改向、占用、挖掘的,应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四)单位或个人向城市下水道排水的出口,须设置沉淀井或铁(篾)栅。 第十五条 禁

10、止在防洪设施范围内挖掘、填塞、搭盖、堆放物料及有碍安全的施工作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防洪设施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四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损坏和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搭棚建屋。 (四)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盗窃、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批,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负责迁移和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道

11、路照明设施工程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清除、修复或赔偿,并视情节按修复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的,可以在现场处罚。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占道(挖掘)许可证或扣证、扣物,并出具凭证或扣物清单。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市政工程设施上涂写、钉钉、悬挂、张贴或设置指示标志、标牌、广告

12、及各种物品的。 (二)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调试刹车的。 (三)占道牵挂物品、堆放物料、冲洗车辆或漫水浸泡、污损路面的。 (四)在路面拌合、存放水泥砂浆,以重物或车辆撞损、拖刮路面,溜放滑板、旱冰的。 (五)向道路、排水设施或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 (六)损坏道路照明灯杆、灯座、灯泡、灯罩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设施范围内挖土取石、堆放和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油污、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二)城市道路建设、养护、挖掘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

13、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超重、超长、超高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车辆的。 (五)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接用电源,安装其它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或改变占用地点、使用性质、超出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的。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拆除、移动照明设施的。 (二)圈占、挖掘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三)将专用下水道或其它下水道接入城市公共下水道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涵上行驶超过桥涵负荷限制车辆的。 (五)依附桥涵架设各种管线

14、或修建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拆毁防洪设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二)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道路进出口的。(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下水道或改变排水走向及功能的。(四)拆除、迁建、占用城市排水设施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15、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造成单位和个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负责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用地的,应缴纳占道费、占地费;挖掘城市道路等损毁公用设施的,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按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4240号文)及自贡市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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