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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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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4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

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含财政补助)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民间资本投资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水利工程,是指概算中工程部分费用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下(小型指招标规定限额以下、50万元以上的工程,微型指50万元以下的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小微型饮用水工程、河塘、堤防、河道疏浚、农田灌溉、水土保持等各类小微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涉及防洪、饮用水、山塘等公共安全且要求较高或者技术复杂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列入中央和省

3、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小微型水利项目,其建设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分为前期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应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工程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开发和

4、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山塘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计划,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第八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作为工程施工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按工程项目编制,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以集中(打捆)编制。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业主)、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施工安排、工程招标、产权归属、管护机制等相关内容。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上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的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相应设计(咨询)机构或者

5、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并应达到相应的实施深度。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可由相应设计(咨询)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农户需求,尊重农民意愿。第十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县级发改部门审批,但市本级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以表格形式批复。第三章 建设准备第十一条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当地实际,采用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和集中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一)村域范围内技术难度不大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推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

6、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二)列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重点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可由具备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县级水利投资公司、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三)除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或认定项目法人(业主)。项目法人(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对项目法人(业主)的组建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并发挥受益群众在项目决策、筹备

7、、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作用。第十四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可采用分区域或者类别集中(打捆)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五条 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采用“一事一议”、“三议三公示”、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也可通过民主程序由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的能工巧匠承接。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喷灌、微灌、管道灌溉等工程,可以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直接委托专业施工队或者生产厂家施工、安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8、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技术指导。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引导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能力的能工巧匠和施工队参与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充实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队伍。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积极探索实践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考核认定、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备案制度。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水利建造员管理试行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从事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和能力:(一)不涉及防洪安全的小

9、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按工程类别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经验的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或者市政、灌排、建筑类资质的企业承建;(二)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有水利三级项目经理以上聘用资格或者水利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备土木工程类建造师执业资格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三)非集中(打捆)招标项目,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并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允许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最多可以同时承接3个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第四章 建设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

10、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当与承担建设任务的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的能工巧匠签订施工协议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应当明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和要求。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实施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各地实际,由县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监督。项目法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配备专业

11、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微型水利工程以及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建设的工程,由项目法人(业主)作为责任主体,对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并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帮助,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小微型水利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做好全过程控制。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聘用技术人员、村级水利员和富有工程建设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村民、老干部等组成村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批

12、准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工程标准、工程布置、断面结构、基础和防渗处理方案等)需作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报账、支付、结算、决算等,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小

13、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实行报账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进度、工程结(决)算、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三)规范和优化工程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程序,简化工程款支付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简化验收程序(除较重要的小微型工程外,政府一般只组织竣工验收

14、),并适当简化验收组织和验收资料要求。其中微型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可以采用表格形式。第二十七条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实施。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无质量和安全隐患,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业主)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参建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应当指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六章 建后管

15、理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在审批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明确资产权益,财产登记制度,落实公益性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第三十一条小微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服从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并承担防汛抗旱义务。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小微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16、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基层水利站(流域所)、项目法人(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造员)、监理单位、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单位及其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与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规定限额”,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标限额。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三议三公示”,是指兴办村级公益性事业采取的民主程序,暨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及“三议”过程公示、决议结果公示、执行情况公示。本办法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基本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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