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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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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真实数据,根据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统计原则(一)人口数字档案唯一性原则确保建立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人口个案数字档案具有唯一性。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入库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口和外省籍流动人口。本省户籍人口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以

2、下简称户籍地)负责建立,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负责对本省户籍人口个案数字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外省籍流动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现居住地负责建立。确保入库对象的人口数字档案资料不重、不漏。(二)统计属地唯一性原则确保各类统计对象的统计属地具有唯一性。本省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户籍地统计上报;外省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现居住地还应统计上报省内流动人口在当地的生育、节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三)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坚持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本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统计则以户籍地为主。现居住地也要按规定将当地流

3、动人口统计上报。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还要作为常住人口统计上报。二、统计区域(一)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行政区域为界作为统计区域。省内户籍人口在县内流动,视为县内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二)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市辖区之间视为同一行政区域。省内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仍视为当地户籍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三)东莞市和中山市视同为县级统计区域。本文所称“本地”均指上述统计区域。三、统计对象按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的相互对应关系及居住时间将全省统计工作对象区分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户籍人口1、指本省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4、记条例在本地公安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包括: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户口待定人员,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退伍证、转业证、劳改劳教释放证及在任何地方都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而常住本地的人口。2、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简称个人卡)由本省户籍地建立;全员人口夫妻数字档案(简称夫妻卡)按下列要求建立:夫妻中女方为本省户籍,由女方户籍地建立;夫妻中女方为外省户籍,由本省男方户籍地建立。(二)流动人口1、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

5、、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2、按流动空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省外流动人口”,是指户籍登记地在省外,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离开其户籍登记地到本省内居住的人员。“省内跨县(市)流动人口”,是指本省户籍人口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跨县(市)居住的人员。3、按流动时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4、外省籍流动人口的个人卡由其现居住地建立;外省籍流动人口的夫妻卡由女方现居住地建立。(三)常住人口1、在本地有长期居住趋势(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常住在

6、本地,户口待定的人。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不作为流动人口,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2、常住人口的统计规则如下:户籍地与居住地在同一村(居)委会的,由户籍地统计。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县内跨村(居)委会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市辖内跨区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由现居住地统计。常住在本地,户籍待定的人,由现居住地统计。户籍不在本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由现居住地统

7、计。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户籍地不作常住人口统计。(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不作为以上三类人员统计。四、统计年度和统计要求(一)统计年度1、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自然年度统计,即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12月31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6月30日24时;月报表统计时限为统计年度内每一个自然月。2、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一报表为跨年度统计,具体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3月31日24时。(二)统计要求1、村委会(社区

8、、居委会),每月初采集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婚嫁、怀孕、生育、节育等和人口及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信息变更报告单,有条件的同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没有条件的须在每月3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录入,本级不出报表。2、乡镇(街道),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个案信息。信息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3、县级,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国统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Padis系统;于每年的1月7日将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局。4、地级以上市,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五、统计报表(一)报表类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分为A

9、BC三大类,A类按户籍人口口径统计,B类按流动人口口径统计,C类按常住人口口径统计,并在表名处标注A、B、C类型。每类报表只须上报全年报表,月报表及半年报表各地自行保管。国统表1、2按常住人口统计,须上报半年报及全年报表。1、A类报表细分为A1表和A2表,A1表统计全部户籍人口,A2表统计户籍在本地,但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2、B类报表细分为B1表和B2表,B1表统计流入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B2统计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二)报表格式1、月报表201年1月至201年月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1表)。2、(半)全年报表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

10、况统计表(省计育统2表)。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3表)。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分孩次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4表)。3、国统表国统表分半年报及全年报,由县级直报国家Padis平台,具体如下:201年度人口与出生情况(国人口统1表)。201年度节育情况(国人口统2表)。六、填报单位及数据来源(一)起始填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填报的数据来源于其所管辖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人口相

11、关信息;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局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局(办)上报的报表数据。(四)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报表数据包括省级汇总数据、分市数据、分县数据。七、统计指标(一)出生人数,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人数统计。1、户籍人口统计如下:已入户的由户籍地统计。未入户的由女方(随母)统计。对于原未入户而之后入户的以及户籍发生迁移的,由入户或迁入地在下月改由现户籍地统计上报。其中:(1)国统表的统计:跨统计年度发生变动(即9月份才发生变动)的不再改报。(2)省

12、年度报表的统计:跨统计年度发生变动(即12月份才发生变动)的不再改报。本年度发现的确属往年出生漏报(含收养、抱养、送养及前配偶子女),由户籍地计入当年出生并统计上报。2、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出生统计上报后本年度内将不再改由其它地方统计上报。其往年出生漏报直接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不作为当年出生统计。(二)出生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家庭所有现存孩子(含收养、抱养、送养及前配偶的子女)中依年龄大小的排列顺序。具体如下:1、第一胎为双胞胎的,统计一孩、二孩各一人,其它胎次依次类推。2、对户籍人口往年出生漏报、错报且在本统计年度发现的,录入信息系统时按实际的孩次录入,但统计时按已报孩子数累加孩次补报。

13、3、再婚夫妇生育子女的孩次,与男方和女方再婚前所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子女,与男方和女方家庭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若男方无法查证的,按女方家庭现存子女数统计。5、收养子女的孩次与收养人家庭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6、已经上报的子女死亡的,其孩次随之取消,后面的孩次依次前移。(三)政策内外出生1、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胎子女,在六十日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政策规定,并经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批准而生育的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

14、生。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者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怀孕,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其子女统计为政策外出生。3、按规定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小孩,作政策内统计,否则作政策外统计。4、外省籍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政策属性按其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确定。(四)死亡人数,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五)女性初婚人数,指女性初次登记结婚的人数,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女性初婚人数包括早婚(指早于20周岁)及晚婚(指晚于23周岁)。(六)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指已婚且年龄在15至49周岁的妇女人数之和,含离婚、丧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生育(含收养等)的妇女。(

15、七)本期计划生育手术,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往年手术漏报录入系统但不再统计)。1、男结扎,指输精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2、女结扎,指输卵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其中全宫切除和双侧卵巢切除统计为女结扎。3、放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4、皮下埋植,指将“皮下埋植剂”植于皮下,通过缓慢释放孕激素而达到避孕。5、补救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的人流引产。其它情况的人流引产信息必须录入信息系统,但不统计上报。6、取环,与放环相对的概念,是指在不需要宫内节育环的情况下将其取出的手术。(八)现有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指统计时点已经采取各种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有配偶的育龄夫妇

16、对数。节育措施包括男结扎、女结扎、放环、皮下埋植、口服(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和外用药。对落实避孕措施夫妇只计算一方,同时采取几种避孕措施的,只统计一种,并以近期(长效措施)为准。(九)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期人数,指统计期内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期末人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子女未超过14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该两类指标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十)分孩次已婚育龄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现有已婚育龄夫妇按家庭现存子女数确定的对数(不含离婚、丧偶等)。其中“无孩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该家庭没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对数;“一孩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现存一个子女的

17、已婚育龄夫妇对数;“二孩夫妇人数”是指统计时点现存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以此类推。八、特殊统计1、跨省婚嫁男方为本省户籍而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将女方视为本省户籍人口,并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女方为本省户籍人口而男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涉外统计夫妻双方均为本省户籍,按政策规定不能再生育的,在境外生育并带回内地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现家庭现存子女累计统计。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境外的,按政策规定不能再生育但生育后在本省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现家庭现存子女累计统计。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境外人员(含非法入境留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生育子女的,女方

18、视为我省户籍人口,由男方户籍地视为合法婚姻并统计。涉外夫妻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入户的,暂不作统计。九、统计责任1、户籍在本县,在户籍地居住的,由户籍地统计上报。2、户籍在本县,在本县内跨村(居)委居住的,由户籍地统计上报;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统计上报,但不统计为流动人口。3、户籍不在本县,居住在本县的,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分别统计上报。4、计划生育手术的统计与出生统计采取同一原则,且一地统计后本年度内将不再改由其它地统计上报。十、本统计口径于发文之日正式实施。附件1:报表格式附件2:统计报表有关指标说明附件1:报表格式(一)月报表(二)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附件2:统计报表有关指标说明1、时点指标和时期

19、指标1)时点指标也叫静态指标,是反映某一时点的某种状况,它所标示的是人口发展连续不断变化过程中的一个瞬间静止情况。例如:总人口(地域范畴,时间范围,人口范畴),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人口性别构成(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报表中“现有”即为时点指标。2)时期指标也叫动态指标,是反映在某一时期里所发生的某种变化情况,例如:平均人口,出生人数,出生率,死亡人数,死亡率,自增人数,自然增长率,机械增长人数,政策生育率,节育率等。报表中“本期”即为时期指标。2、人口计划和计生工作常用指标1)人口计划指标有总人口数、平均人口数、出生人数、出生率、死亡人数、死亡率、自然增长人数、自然增长率等。2)计划生育工作

20、指标有:反映婚姻状况:女性初婚人数,女性晚婚人数,晚婚率。反映育龄妇女育龄情况:一孩率,二孩率,多孩率,政策生育率,一孩妇女比,多孩妇女比。反映落实节育措施情况:本期四种手术数、一孩上环率、二孩结扎率、现有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指有配偶的育龄夫妇对数,不包括离婚、丧偶,夫妇(或一方)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节育措施的,只统计一种)、综合节育率(男扎、女扎、放环、药具、皮下埋植)等。反映提倡一孩工作进展情况的指标:本期领证人数,期末领证人数,独生子女领证率。3、常用指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总人口数:又称人口总数,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具体时间、具体条件下有生命人数的总和。它由不同性别、不同年代出生的所有现存

21、人口组成,反映人口发展的规模和水平。通常分为期初、期中、期末总人口数。如果已知年初总人口数,可利用人口平衡方程推算年末总人口数。年末总人数年初总人数(年内出生人数年内死亡人数)(年内迁入数年内迁出数)式中:(年内出生人数年内死亡人数)为自然增长人数;(年内迁入数年内迁出数)为机械(迁移)增长人数上一年年末总人口数即为下一年年初总人口数。平均人口:指某一时期内各时点人口的平均数。用以综合反映该时期的人口规模,是计算通常以一年为时间长度的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基本人口统计指标的必需数据。期初人口数+期末人口数平均人口数2理论上讲,平均人口数准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每一瞬间的人口数相加,再除以相应的时间长

22、度,所取时间间隔越小,平均人口数越准确,但实际难以取得相应的原始数据,故一般只能计算平均人口数的近似值。出生人数:出生人数,是指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或呼吸)的全部活产婴儿数,包括活产后随即死亡的婴儿。年报统计出生人数包括当年实际出生和确属往年出生漏报(包括抱养、收养的婴儿)。出生率:指某地一年内出生人数与平均人口之比。反映人口的出生水平。期内出生人数出生率1000同一时期平均人口数由于出生率表现的是一年的平均出生水平,因此分母采用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是生育率度量中最基本的综合指标之一。具有计算简单,所需资料少等优点。能较准确地反映生育对人口总数增长的影响。是计算人口自然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23、但出生率也受到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的强烈影响。由于不同的人口或同一人口在不同时期性别年龄结构有较大差异,因此难以准确比较人口生育水平,且容易导出错误结论,最好与其它生育率指标综合使用。死亡人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统计时间内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死亡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主要指自然死亡和疾病死亡;非自然死亡则指意外事故、自杀、他杀等。最易造成漏统的是出生后随即死亡的新生儿。事实上,凡有过呼吸、心跳等生命现象的活婴,不论其生存时间长短,那怕仅只一瞬间,只要是在活产后死去的均应既统计出生又统计死亡。注意,死亡统计不能把死产统计在内。因为死产是指胎儿生下时根本就不存在有生命现象,既不

24、统出生也不统死亡。死亡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总人口之比,说明该时期人口的死亡强度。计算公式为:某时期内全部死亡人数死亡率1000同期的平均总人口数自然增长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的自然增长数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用于说明人口自然增长的水平和速度的综合性指标。期内人口出生数-期内人口死亡数自然增长率1000该时期平均人口数出生率死亡率政策生育率:指某地区某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符合政策生育政策要求出生的所有活产婴儿数与该地同期出生活产婴儿总数的比率,即在一定时期内的每出生100个婴儿中,符合政策要求的婴儿比重。计算公式为:某年政策内出生人数政策生育率1

25、00同时期出生总人数符合政策要求的活产婴儿数,是指政策内一孩出生数和按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小孩。不符合政策要求(其中符合再生育的还需要计生部门批准)出生的婴儿数是政策外出生数。政策外出生数与同期出生总数之比称为政策外生育率。政策外二孩占二孩百分比:指某地区某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内,在出生的二孩中政策外二孩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属于政策外二孩人数政策外二孩占二孩百分比100同期二孩出生人数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的人数之比。一般表示为每100个活产新生女婴对应多少个活产男婴。活产的男婴人数出生人口性别比100活产的女婴人数出生婴儿性别比值一般都在103

26、107的范围内波动。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分孩次、分政策内外进行统计。领取独生子女证“本期领证人数”:为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填报期内新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数,“期末领证人数”,为统计时点母亲系已婚育龄妇女并且子女年龄未超过14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证总人数。领取独生子女证数独生子女领证率100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在计算领证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领证后夫妇又有了新的子女(生育、收养等),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即失效,计算时应从分子中扣除。(2)独生子女年龄达到15周岁后,计算时应从分子中扣除。(3)分母取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不用现有一孩家庭,主要是已婚育龄妇女数相对稳定,便于进行各地区不同时期的比较。(4)由于分

27、母明确规定是已婚育龄妇女总数,因此,即使有丧妻或离婚男子领证,分母中也不计算在内。现有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指统计时点已经采取了各种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有配偶的育龄夫妇对数,对于夫妇(或一方)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节育措施的,只能填报其中一种(选近期的、最长效的)有效措施。现有已婚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节育率100已婚育龄妇女人数长效措施落实率:某一地区、某一时点(通常为调查时点),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措施(结扎、上环、皮下埋植)的人数占应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率(已经签定知情选择书的不计入分母,以下同)。已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长效措施落实率100应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

28、妇女人数长效措施及时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地区按时间要求(三个月内)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当年应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率。当年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长效措施及时率100当年应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意外怀孕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地区政策外怀孕(政策外怀孕人流引产、政策外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占该地区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当年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意外怀孕率100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率:一定时期内某地区按规定应查环查孕(凡使用药具或上环、结扎不满一年和应采取而未采取任何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实际接受查环查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期内接受查环查孕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率100同期该地区应该接受查环查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率:某一时点(通常为调查时点)、某一地区在居住满一定时间(一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实际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并登记造册的人数。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人数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率100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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