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项目建成投运,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融资资金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或已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审计机关或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一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
(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市发改委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视项目类型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市发改、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十七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0个工作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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