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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50449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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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渝规审发200548号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专

2、项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四)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依照本规定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三)

3、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市公路局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二)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三)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六)负责养护施工安

4、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具体落实;(七)监督落实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三)按业主要求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四)确保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五)保证养护工程施工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六)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维修保养和

5、养护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分别向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公路局应会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会同市公路局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同意。(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业主负责编制,报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备案。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面大修、10日以上的养护工程施

6、工或者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驾驶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穿越中央分隔带;(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

7、,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四)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七)不得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路面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应给予积极协助。(二)断道施工三公里以上的,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业主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8、。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业主,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四)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要专门设置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标志。桥面养护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二)

9、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三)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四)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五)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六)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经营业主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2.经营业主应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

10、先处理后作业;3.经营业主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4.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

11、满足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业主应报告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业主应及时组织修复。(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

12、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纠正和查处养护施工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能产生工程事故隐患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立即责令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责令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渝交委法2001306号)同时废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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