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全面管理,强化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国家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均必须按规定设置砼、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工作,市与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实施单位)标准养护室由桩基和结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抽查。第五条
2、(标准养护室的技术要求)标准养护室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房屋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标准养护室的面积,最小少于平方米;(二)配置冷暖空调、电热棒等恒温装置,使室内温度控制在范围;(三) 条件的大型工程应配置喷淋装置,使室内湿度大于百分之九十。一般中小型工程可砌水池养护,但须设立体积相仿的另一预养水泥(或水桶)作为置换水用。为节约面积,预养水池(或水桶)可设置在养护水池的上方,水温须与室温相同;(四) 标准养护室室内应设立水泥混合砂浆 块立柜,立柜内宜衬海绵等保湿材料,以控制温度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五)标准养护室中须配置温度计、湿度计,温、湿度应由专人每天记录二次
3、(上、下午各一次),同时必须建立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六条 (试块制作要求)砂浆、砼试块应按规范标准制作,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不允许试块在终凝后用毛笔等书写。第七条(评选条件)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作为本市文明工地及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必备条件。第八条(审批规定)个别特殊工程不宜在施工现场设立标准养护室的,由施工企业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应经质量监督站批准。标养室管理制度标养室为试件养护的重要场所,为保证试件正常养护,尽可能减少外界因素对试件的影响,因此制定以下规定请大家遵守:一、本室由专人负责每日的温度、湿度记录,以及仪器的操作使用,保证室内符合规定的温度和湿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启温、湿度控制装置或改变已有的设置。二、送、取样品时,应注意随手关门,试件摆放应有规律,不许随意堆放,试件间距至少保持35CM,不得叠放在一起。三、每个试件都有标有号码及成型日期,取样前必须认真核对号码、日期,避免出错。四、如发现温、湿度出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作好记录。五、实验人员在本室的停留时间不宜过长,特别是与外界温差较大时,易引起人体不适(尤其夏季)。六、谢绝无关人员进入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