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精 品品 文文 档档 1【精品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正确指导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
2、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自治区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1.4 涉及到抗震、防洪、消防等内容,参照相关的规范执行。1.5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计入公共绿地,其余部分概不
3、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尚无或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适建性划分。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2.2.4 表二-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要求及相关规定,确定其适建性。2.2.5 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 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按规定对规划进行调整,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自
4、治区的有关规定,同步安排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社区配套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 的规定。表二-2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底层 多层 高层 底层 多层 高层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300 800 2000-1000 3000 注:建设基地指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某项建设工程批准的规划建设红线用地。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
5、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建设地区(设市城市建设用地大于 2 公顷,县城大于 1 公顷),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成片开 发地区,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开发建设项目也应编制详细规划。2.3.4 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3 的规定。2.3.5 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在表二-3 规定幅度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2.3.6 原有建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3.7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
6、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发空间的,可按表二-4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表二-3 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基地类型 建筑密度(%)容积率 新区 旧城区 新区 旧城区 住宅用地 低层 35 40 1.0-1.1 1.2 多层 28 35 1.5-1.7 1.8 中高层 25 30 1.8-2.0 2.1 高层 20 25 3-3.5 3.5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建筑 多层 45 50 2.0 3.0 高层 35 40 5.0 6.0 商业金融建
7、筑 多层 55 60 3.5 4.0 高层 50 55 5.5 6.0 底商综合楼 多层 50 55 3.0 3.5 高层 45 50 5.0 6.0 注:1、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2、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其中数值有上下限,南疆用上限,北疆用下限,大、中城市可用到上限值,小城市宜用下限值。3、表中未列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4、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
8、筑面积(平方米)小于 2 1.0 大于、等于 2,小于 4 1.5 大于、等于 4,小于 6 2.0 等于 6 2.5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2.3.8.1 通道内不设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0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5 米。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3.1.2 根
9、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低限值按表三-1 执行。表三-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区 纬度(北纬)间距系数 适用地区 大城市 小城市 代表县市 北疆 46/2.2 阿勒泰、塔城、哈巴河 43-46 1.9 2.0 克拉玛依、博乐、霍城、昌吉、石河子、奎屯、乌鲁木齐、伊宁、新源、巴里坤、伊吾 南疆 40-43/1.8 吐鲁番、哈密、和静、库尔勒、阿克苏、库车、柯坪 43-46/1.6 巴楚、喀什、若羌、且末、莎车、和田、民丰、叶城 注:1、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大、中小城市均可减少系数 0.2,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
10、部地区”的范围。2、在市中心区,为保证大寒日日照达标,当条式多层建筑组合体长度小于等于 60 米是,则表三-1 大城市可减少 0.2,中小城市可减少 0.1。3.1.2.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 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 0.9 0.8 0.9 0.95 日照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西方位角。
11、2、L 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3.1.3 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 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 3.1.3.3 和附录-第 3 条计算确定。3.1.3.2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 标准乘以 0.7 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时,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间距。3.1.3.4 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在新建小区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
12、用房的高度计算。3.1.4 低层居住建筑间距 3.1.4.1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间 距,最小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 8 米。平行于小区内道路(含城市的小区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市政、施工和安全要求。3.1.4.2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要求。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
13、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 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 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 倍,其最小间距 30 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其最小间距为 18 米。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 3.1.5.1 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建筑间距表三-1 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 18 米,点式建筑间距按 3.1.3.3 条规定控制。3.1.5.3 高层居住建筑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
14、控制。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 15 米。3.1.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3.1.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建造。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 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3.1.6.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
15、)低层为 6 米,多层为 12 米,高层(含中高层)为 18 米。3.1.7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3.1.7.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 的规定。表三-3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建筑类别 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非居住建筑 裙房 其他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 高层非居住建筑 13 9 9 裙房 9 6 6 注:表中裙房高度不得超过 24 米,如超过 24 米,则应按高层间距控制。3.1.7.1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2 米。3.1.7.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
16、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6 米。3.1.7.4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7.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表三-1 标准增加 0.3 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表三-1 标准增加 0.15 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2 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17、。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基地边界距离:3.2.2.1 沿建设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三-4 规定控制。界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必须符合 3.1.23.1.6 条的有关规定。表三-4 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 低层 0.5iH 3-3 多层 0.5iH 7-5 高层 0.25iH 15 0.15iH 9 次要朝向 低层 0.25iH 3-按消防间距 多层 0.25iH 3-按消防间距 高层 0.125iH 6.5-6.5 注:1、表中,i=应执行的日照间距系数,H
18、=建筑物高度。2、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棚、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3、3.1.7.5 条所列建筑物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4、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5、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7、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3.2.2.2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一下要求
19、:(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3 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0.5 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 3 米。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时,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建筑物和城市道路的交通需要、建筑物体量等因素。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带以及建筑物性质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照表三-5 控制。表三-5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 后
20、退距离 道路宽度 小于 24 米 2450 米 大于 50 米 40 米以上 10 14 18 30 米以上40 米 8 12 18 20 米以上30 米 7 中、小城市 12,大城市 10 米 15 20 米及以下 5 中、小城市 12,大城市 10 米 15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8的地区,按照建筑物倒塌范围的规定控制。3.2.3.2 建筑红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部分的外墙(含柱、台阶以及地下采光井等)边线计算,挑檐、雨棚等凸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3.2.3.3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
21、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并不得小于 20。3.2.3.4 平面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三-5 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符合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3.2.3.5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并由城市规划红线的距离按 3.2.2.3 条确定。3.2.4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按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高等公路不少于 50 米
22、。省道不少于 20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米。3.2.5 沿铁路的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三-6规定的距离控制。表三-6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 铁路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 30 铁路支线 20 3.2.6 沿城市河道两侧规划兰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兰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 米。3.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3.3.
23、1.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两边的建筑各后退距离(S)之和,即 H(W+2S),且应符合 3.2.3.1条的规定。有特殊情况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确定。除前款外,当建筑高度由不在同一后退线的裙楼与主楼组合,而且主楼不一定为条式,而由一幢和数幢塔楼组合时,其建筑高度还须同时满足附录四的规定。商业中心区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3.3.1.2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主要朝向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3.3.1.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
24、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4 建设基地出入口 3.4.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 则不应小于 75。3.4.2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车道边线)不宜小于8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3.4.3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 4 米的消防车道。3.5 各类建筑配置停车位指标 3.5.1 居住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8。表三-8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小汽车 一类居住用地 1 辆/
25、户 二类居住用地 0.3 辆/户 注:1、自行车、摩托车根据当地的实际综合考虑停车位。3.5.2 公共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9。表三-9 公共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 使用性质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千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行政办公 3.0 5.0 30 10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2.5 4.0 50 20 文化娱乐 5.0 6.0 50 10 医院 2.5 3.0 30 10 注:地面停车车位不得小于总停车位的 20%。3.5.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
26、1 给水 4.1.1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4.1.2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4.1.3 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4.1.4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应设在不易污染的富水地段。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必须按规定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界限应设置明显标志。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标准GB/T14848-93 中规定的 III 类标准。4.1.5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
27、业区的上游,必须按规定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中规定的 IIL 类标准。4.1.6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4.1.7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城郊乡镇用水宜纳入城网。4.1.8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4.1.9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用地控制指标按表四-1 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28、 的绿化带。表四-1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 m/d)用地指标(.d/m)地表水水厂 1 5 0.80 0.70 0.45 0.40 5 10 0.70 0.50 0.40 0.30 10 30 0.50 0.30 0.30 0.20 30 50 0.30 0.10 0.20 0.08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用地。4.1.10 加压泵站位置宜
29、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标四-2 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的绿化带。表四-2 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 m/d)用地指标(.d/m)1 5 0.30 0.25 5 10 0.25 0.20 10 30 0.20 0.10 30 50 0.10 0.03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指标未包括战区周围绿化用地。4.2 排水 4.2.1 排水体制一般应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暂不设置雨、雪水排水系统;有条件的新建城市、新开发可采用分流制;条件特殊的城镇可采用截
30、流式合流制。4.2.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3-1999 的要求。4.2.3 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用地指标按表四-3 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 510 米的绿化带。表四-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 污水流量(L/S)2000 以上 10002000 6001000 300600 100300 50100 用地指标(.s/L)1.53.0 2.04.0 2.55.0 3.06.0 4.07.0 4.57.5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2、泵站规模最大秒流量计。3、本指标未包括战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1、4.2.4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应合理利用经处理后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污水作为农林灌溉用水,河湖景观用水、生活杂用水和工业用水。4.2.5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范围,并考虑远期发展余地。厂址宜选择在城市地表水系和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交通、运输和水电供应方便以及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并应与城市规划居住区、公共设施保持 300 米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4.2.6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按照表四-4 的规定确定。厂区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10 米的防护绿带。表四-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污水量(万 m/d)用地指标(.d/m)一级处
32、理 二级处理 含污泥干化处理 含污泥清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 20 以上 0.30.5 0.50.8 0.61.0 1020 0.40.6 0.60.9 0.81.2 510 0.50.8 0.81.2 1.02.5 25 0.61.0 1.01.5 2.54.0 12 0.61.4 1.02.0 4.06.0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2、进厂污水浓度较高需要深度处理的用地,可视情况增加。3、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带用地。4.3 城市燃气 4.3.1 城市燃气气源应优先使用天然气,充分利用液化石油气,积极回收工矿余气。一个城镇可同时采用两种气源。4.3.2 城市燃气应优
33、先发展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同时发展部分工业生产用气,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考虑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以及燃气汽车用气量。4.3.3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宜靠近用气符合中心地区,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和交通运输等条件,不占或少占农田、果园;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4.3.4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含架空的构筑物,如立交桥等)的下面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若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4.3.5 燃气调
34、压站,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作用半径一般为0.51.0Km,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应尽量避开城市繁华地段。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四-5 的规定。表四-5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别 建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物 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压(A)9.0 18.0 15.0 3.0 4.0 次高压(B)6.0 12.0 10.0 3.0 4.0 中
35、压(A)6.0 12.0 10.0 2.0 4.0 中压(B)6.0 12.0 10.0 2.0 4.0 调压柜 次高压(A)7.0 14.0 12.0 2.0 4.0 次高压(B)4.0 8.0 8.0 2.0 4.0 中压(A)4.0 8.0 8.0 1.0 4.0 中压(B)4.0 8.0 8.0 1.0 4.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3.0 6.0 6.0-3.0 中压(B)3.0 6.0 6.0-3.0 地下调压箱 中压(A)3.0 6.0 6.0-3.0 中压(B)3.0 6.0 6.0-3.0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
36、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4.3.6 居住小区内一般采用楼栋调压,调压箱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与建筑物的门、窗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1.5 米。4.3.7 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应设置在城市边缘,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等外部条件方便的地区,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防火距离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储备站规划占地面积参照表四-6 确定,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四-7 的规定。
37、表四-6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占地面积表 项目 单位 供应规模(t/a)(吨/年)1000 5000 10000 20000 供应居民户数 万户 0.5 2.5 5.0 10 适用范围 小城镇或工厂生活区 中小城市或大工厂生活区 中小城市 大中城市 储存容量 M 100 480 900 2400 占地面积 ha 0.45 1.5 1.8 3.03.5 表四-7 液化石油气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序号总容积(m)50 5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1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
38、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2 工业区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3 铁路(中心线)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4 公路(路肩)高速 I、II 级 20 25 30 III、IV 级 15 20 25 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 杆高 1.5 倍杆高,但 35KV 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 40m 6 I、II 级通讯线(中心线)30 4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地下 贮 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
39、执行。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建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执行。4.3.8 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站站址应位于供应区域的中心,靠近道路,供应半径为 0.51.5Km。供应规模 500010000 户为宜。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建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四-8 的规定。表四-8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总存瓶容积(m)项目 10 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居住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容积的乘积计算。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
40、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执行。4.4 城市供热 4.4.1 城市供热热源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有条件的城市应规划利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4.4.2 热电厂厂址应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具有良好的供水条件,具有合理的地形高差等,厂区周围应设置防护林带。热电厂厂区面积可参照表四-9 确定。表四-9 热电厂厂区占地面积指标 单机容量(万单机容量(万 KW)1.2 2.55.0 1020 单机容量占地(万)单机容量占地(万)/万万 KW)1.52.0 0.81.2 0.40.6 4.4.3 区域锅炉房的位置应靠近热负
41、荷集中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较好,以及交通运输方便和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场地周围应设置防护林带。不同规模热水和蒸汽锅炉房用地面积参照表四-10,表四-11 确定。表四-10 热水锅炉房用地面积表 锅炉房总容量(MW)用地面积(万)锅炉房总容量(MW)用地面积(万)5.811.6 0.30.5 58.0116 1.62.5 11.635.0 0.61.0 116232 2.63.5 35.058.0 1.11.5 232350 4.05.0 表四-11 蒸汽锅炉房用地面积表 锅炉房额定蒸汽出力(t/h)锅炉房内是否有汽-水换热战 用地面积(万)1020 无 0.250.45 有 0.300.50
42、2060 无 0.500.80 有 0.601.00 60100 无 0.801.20 4.4.4 城市热力管网的主干线应沿热负荷中心敷设,并靠近热负荷大的用户,同时要考虑多热源联网的可能,热水管网的合理输送距离不宜超过 10Km,蒸汽管网的合理输送距离不宜超过 4 Km。4.4.5 中继加压泵站适用于大型的或区域地形复杂的热水供热管网。区域和小区热力站应尽量规划利用供热区域内的已建锅炉房。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干扰,并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的规定。4.5 公共交通 4.5.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划应为公交线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4.5.2 公
43、交首末站 4.5.2.1 首末站位置: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置安排首末站用地。4.5.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 90100 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 10 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宜乘 1.5 的系数。4.5.3 公交中途站 4.5.3.1 平均站距宜在 500600 米,市中心区站距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用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4.5.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
44、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不宜小于 50 米;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 22 米时可不错开。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中途站。4.5.3.3 在交叉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边线 50 米以外处,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 100 米以外处。4.5.4 出租汽车营业站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 32 平方米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 26 平方米)。4.5.5 公交停车场 4.5.5.1 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的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优先安排包括停车场在内的的公交用地。4.5.5
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 150 平方米计算。4.5.5.3 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基本相同。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 100113 平方米确定。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辆标准车 70 平方米确定。多层停车库德层高一般为车身高度加 0.2 米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4.5.6 公交保养场、修理厂:4.5.6.1 在中小城市,车辆较少,可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场;中小城市一般可不建修理厂。4.5.6.2 保养场应建在城市每一分区线网的重心处,中小城市宜建在城市边缘。4.5.6.3 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每辆标准车用地 200 平方米,乘以用地系数 K。当保养车辆100 辆时
46、,K1.2,保养车辆为 101200 辆时,K1.1,保养车辆200 辆时,K1。4.5.6.4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 250 平方米,乘以年修理车辆数。4.6 电力 4.6.1.1 作为城市电源的发电厂,其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1、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 条件要求。2、发电厂厂址宜选用非耕地或好城市规划的三类工业用地。3、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城市交通干线布置。4、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要求。5、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6、燃煤电厂应考虑废
47、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时应同时规划贮废场和废水管线。其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废渣排入水体。7、电厂应结合城网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4.6.1.2 变电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1、变电所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并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2、变电所应与其他有关设施(如军用、通讯、机场等)根据规定保持一定距离,所址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3、大城市、特大城市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可采用 110KV 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并宜做成地下式。4、中小城市 110KV 及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
48、、县。5、新建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4.6.2 供电网 4.6.2.1 城市高压供电宜优先采用 110KV 线路供电。4.6.2.2 大城市、特大城市在城市中心主要干道、新建居住区宜采用地下电缆供电。4.6.2.3 大中城市高压供电应优先采用环网供电。4.6.2.4 城市低压供电网路宜采用网格式,新建居住区、小区、商业街、大型科教文化公建及广场、大型公共绿地等地块宜采用地下电缆供电。4.6.2.5 架空电路、地下电缆与各建筑物、各种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4.6.2.6 35KV 及以上架空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加以保护。4.7 电信 4
49、.7.1 电信局(含长途局、中心局、汇报局、端局、移动电话局)4.7.1.1 电信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信部门专项规划的要求。4.7.1.2 电信局所避免在以下地方设局:1.局址附近有较大振动或强噪声。2.局址附近有腐蚀性气体或产生粉尘、烟雾、水气较多的厂房的常年下风向及110KV 以上输电线路较近的地点。3.局址不应临近低层断裂带、流沙层等危险地段,对抗震有要求的地区应选择对房屋抗震和建设有利的地方,避开不利地段。4.7.1.3 电信局所分布,交换区域界限的划分应结合自然地形,各分区间用户话务量情况,各局所机线设备能力综合考虑,避免市话线路迂回绕道、跨越,以达到技术和经济合理的目的。4
50、.7.1.4 电信所应布置于交通便利,方便居民通讯要求的地段。4.7.2 电信线路 1.大中城市通信线路应优先选择地下敷设方式。2.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应选用地下敷设方式。3.小城市、乡镇宜采用主干道地下敷设,支线可采用架空敷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4.规划预留微波通道,并做好保护工作。5.通信线路孔道应留有充分余地,并考虑宽带网、有线电视等线路的预留。4.7.3 邮政局 1.邮政枢纽局应选在火车站一侧,靠火车站台。局址不宜面临广场,也不宜同时有两侧以上临城市主干道。2.邮政局应设在闹市区、居民集聚区、文化游览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区、大专院校区、车站、机场、地铁入口等。3.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