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49201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晋发改办室发20103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

2、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

3、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

4、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7、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

5、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第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第九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6、,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各投资方。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2、

7、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6、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

8、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4、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5、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9、;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6、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 的日期。8、检查招投标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9、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10、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

10、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11、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12、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

11、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行验收或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行。第四章 其 它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