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推动全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园林工程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文明工地申报与评审。第四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由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各区县范围内的工程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五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参加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 市政园林工程造价应达到50万元以上。第七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二)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四) 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
3、件:(一)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 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四)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五) 安全管理资料完整、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 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日照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
4、报表。第十条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施工单位将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第十一条“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 日照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资料目录;(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四) 工程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六)反映施工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的书面材料;(七)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的5寸彩照0张(附文字说明),
5、包括施工现场全貌、沟槽、围挡、施工用电、临边防护、大门及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各种生活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各区县申报“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安全文明工地”:(一)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二) 在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三)因严重扰民等受到举报、投诉、曝光,并经查实的;(四)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六)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未
6、经备案的;(七)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第四章考核验收第十三条“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采取日常检查、施工阶段安全考核的方式进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考核验收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评审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组织和施工阶段安全考核工作。第十五条“安全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公布一次, 根据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第六章奖惩第十六条对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7、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通报表彰。第十七条“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资质等级、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参加市政园林工程施工投标的,招标人组织评标时,可参照以下标准给予安全管理得分: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按工程项目造价每50万元加.1分,每一工程项目加分不超过分。第十九条已取得“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隐瞒安全事故的;(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四)存在违法违规等其它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