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G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2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20170629 发布201710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Construction EngineeringDocumentation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XXXX-201X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
2、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 年 10 月 01 日2017北京前言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522 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 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依据有关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 行了修订,并与北京市地
3、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进行了协调。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对原规程第一、三、四章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2、将原规程第五、六、七章合并为“工程资料”一章,并对相应内容进行 了调整;3、根据管理规定,增加了工程质量承诺书等作为工程资料内容;4、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推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理念,增加了电子资 料和电子档案的要求;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情况,对相应的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本规程共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工程资料、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和附录 H。
4、其中: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和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不断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 椿街西里七号院,邮政编码:100053,电子邮箱:,电话:8312108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参编单位:
5、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建院金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监理公司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宇阳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
6、发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元勃丁胜李伟张斌胡耀林郝伶俐白建红杨秀云张铁明高峰 孙琳张显来陈硕晖吴宇李鸿飞薛刚高杰于扬程越杨金锋张锡恒冉建华田成钢黄慧路戈历爱华王远汲姝丽杨养社赵伟王玉恒郝毅任康平周予启冯世伟田丽闫琴安红印陈红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李久林李向红修 璐杨宗谦 彭 华 涂 鸣目次1 总 则 . 12 术 语 . 23 基本规定 . 34 分类与编号 . 54.1 分类 . 54.2 编号 . 55 工程资料 . 75.1 基建文件 . 75.2 监理资料 . 75.3 施工资料 . 95.4 竣工图 . 146 编制组卷 . 167 移交与归档. 17 附录 A 工程资料名称
7、、分类及归档保存表 . 18 附录 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表 . 29附录 C 资料管理清单 . 36附录 D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用表 . 42附录 E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 238附录 F 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 . 245 附录 G 工程资料案卷编制 . 256 附录 H 材料进场检验项目一览表 . 259引用标准名录 . 321本规程用词说明 . 322条文说明 . 32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General requirement 34 Classification and Item Numb
8、er 54.1 Classification 54.2 Item Number55 Buildin g d o c u m e n t 75.1 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s75.2 Supervision Materials75.3 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95.4 As-built drawing146 Designation Filing 167 Handover and Filing 17Appendix A Repository Table for Filing of Building Documentation 18App
9、endix B Partition and Symbol Table of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Subproject29Appendix C bills for Document Management 36Appendix D Management Table of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42Appendix E Cover, Catalog, Note Table and Handover Documents of Building DocumentArchive 238Appendix F Modificati
10、on and Fold up of As-built Drawing 245Appendix G Designation for Filing of Building Document 256Appendix H Re-inspection List of Approached Common Construction Materials 259Bibliography of normative standards 32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Regulation .322Clause Explanation 3231 总 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
11、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1.0.3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工程资料 building document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 施工资料和竣工图。2.0.2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纸。2.0.3 组卷 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2.0.4 归档
12、 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过程。2.0.5 工程档案 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2.0.6 电子资料 electronic records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和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储存于磁带、磁盘 或光盘等数字化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传递的工程资料。3 基本规定3.0.1 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应与工 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并有相关人员签字;需要加盖印章的,应
13、有相关印章。3.0.3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具有可 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资料,应分别对各自所形成的资料内容负责。工程资料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印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3.0.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和传递。3.0.6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 编制。3.0.8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
14、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单位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移交。3.0.9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到 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0 专业承包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形成专业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需要报审报验的资料交由总承包单位审核确认,并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专业承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后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 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汇总后交给建设单位。1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
15、像资料中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标识。2 工程资料按载体不同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工程资料载体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需加盖印章的工程资料应采用纸质载体;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记录等资料宜采用数字化载体;3其他工程资料可采用数字化载体或纸质载体,但不宜重复;4移交城建档案馆归档的资料,其载体形式应符合相关规定。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软件应经过鉴定,所形成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4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报审报验、整理组卷等应遵循不重复原则。5 工程资料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各专业 验收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要求,相关标
16、准未涵盖的分项工程 和检验批的划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6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7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其法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建设工程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归档保存。8 涉密工程资料的管理尚应符合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9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工程资 料形成、报审、核准、签署以及加盖印章等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 分类与编号4.1 分类4.1.1 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
17、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4.1.2 工程资料的名称、分类、类别编号、表格编号等见本规程附录 A。附录 A中的“工程资料名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或细化。4.2 编号4.2.1 工程资料应有资料编号,资料编号应与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同步生成。4.2.2 基建文件可按本规程附录 A 划分类别,并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4.2.3 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4.2.4 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1234注:1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2子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3资料的类别编号 (2 位),按附录 A 规定
18、的类别编号填写。4顺序号(至少 3 位),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 001 开始逐份编号。4.2.5 同一类别中的施工资料应按不同的工程资料名称分别编号;同一名称的 工程资料应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不 同检查项目、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4.2.6 对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填写“00”。4.2.7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及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4.2.8 有专用表格的工程资料,其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工程资料,
19、其编号应填写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4.2.9 施工资料中,当资料名称及类别相同且数量较多时,宜建立相应的资料 管理清单。资料管理清单格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C,附录 C 没有提供表样的可自 行设计。0 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D,附录 D 中没有提供表样的可自行设计。5工程资料5.1基建文件5.1.1 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依法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使用全过程所形成的文 字及影像资料。可分为:立项决策、建设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 商务、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其他文件。具体内容见本规程附录 A。5.1.2 立项决策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及
20、相关批示、项目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等。5.1.3 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5.1.4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建筑用 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等。5.1.5 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5.1.6 开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5.1.7 商务文件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 工程结算等。5.1.8 其他
21、文件包括: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资料、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和建设工程概况表、工程建设各方授权书、承诺书及永久性标识图片、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等。5.2监理资料5.2.1 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及影像材料。具体内容见本规程附录 A。5.2.2 监理交底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形成监理交底记录。2交底记录可用交底记录表或会议纪要形式记录。5.2.3 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见证人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按相关规定形成见证 取样和送检
22、见证人告知书。2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后编制完成。3见证项目、频次应符合有关规范及行业管理要求。4见证记录由见证人及时填写,并有施工试验人员签字。5.2.4 监理旁站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和监 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制定旁站方案。2旁站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旁站范围、方法和要求等。3旁站记录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时填写。5.2.5 平行检验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开展平行检验,其资料应符合相关 规定。2其他平行检验的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合同约定确定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其
23、资料应根据平行检验的项目确定并符合相应检验标准的要求。5.2.6 监理日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专人负责,逐日记载。2日志内容应包含当日气象、监理工作、施工情况、巡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5.2.7 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2竣工预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程8-5 表格。3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8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5.2.9 监理资料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及北京市建
24、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 382 的有关要求。5.3施工资料5.3.1 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影像材料。可分为: 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等 8 种,类别编号为 C1C8。具体内容见本规程附录 A。5.3.2 施工管理资料(C1)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中报监 理审批的各种报验报审表、施工试验计划及施工日志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2施工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编制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3施工日志应专人负
25、责,逐日记载,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记录或分专业记录。4相应资料上已有监理单位签字栏的,不再单独填写报审报验单;相应资 料上无监理单位签字栏的,应按本规程规定的格式填写报审报验单。5.3.3 施工技术资料(C2)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四新”技术应用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程DB11/T363 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报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2技术交底记录
26、应有交底双方人员的签字。技术交底资料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交底等。3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应按专业汇总整理,有关各方签字确认。4“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应用应经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5.3.4 施工测量资料(C3)包括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楼层平面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工程楼座定位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建筑物0.000 标高的控制点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
27、有相应测绘资质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确定,并填 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2基础垫层未做防水前应对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及电梯井坑、垫 层标高、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进行测量,并填写基槽平面及标高测量记录。3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完成后应测量建筑物基础标高,对墙柱轴线及边线、集水坑及电梯井坑边线进行测量放线并填写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4每层结构完成后应测量楼层标高及平面控制点位置,对楼层墙柱轴线及边线、门窗洞口线等测量放线,并填写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5楼层结构具备条件后应抄测楼层+0.500m(或1.000m)标高线,填写楼层平面标高抄测记录。6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应对建筑物外轮廓垂
28、直度和全高进行测量,填写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7规范和设计有要求或工程需要由第三方进行的变形监测,应由建设单位 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变形监测并形成报告。5.3.5 施工物资资料(C4)包括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 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应根据产品标准和产品特性确定,并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
29、要求。 同一物资有多种质量证明文件时,宜收集齐全。2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有相应文件。3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4强制认证产品应有产品基本安全性能认证标志(CCC),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5不合格物资退场时应留有记录。6 施工物资进场须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表 C4-40,并报请专业监 理工程师验收。各种物资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和性能复试结果应符合相 关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筑工程常用的建筑材料见附录材料进场检验项目一览表。5.3.6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30、2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证(表 C4-4)。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宜每月统计评定一次。3 基本性能试验报告(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当生产量 为 2000m3 以上时)。4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当工程结构有要 求时)。5.3.7 施工记录(C5)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
31、范要求。2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填写交接检查记录。3 施工记录的部位和工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及施工技术 标准的要求。5.3.8 施工试验资料(C6)包括回填土密实度、基桩性能、钢筋连接、埋件(植筋)拉拔、混凝土(砂浆)性能、饰面砖拉拔、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及水暖、机电系统运转测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试验资料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及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试验不合格时,应有处理记录。2回填土密实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无要求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3。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记录(表 C6-10)应符合混
32、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评定周期、检验批容量、采用的评定方法和评定结果等均应在资料中列明。5.3.9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的资料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相关规定。0 过程验收资料(C7)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记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1 检验批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验批容量应按照检验批的划分,填写数量、
33、重量、面积、构件个数、流水段或区域部位等。2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由检验批验收人员填写并签字,其格式宜采用本规 程表 C7-6。3检验批验收记录中的“最小抽样数量”仅适用于计数检验,非计数检验项不填写。4检验批验收记录中的“实际抽样数量”,应按照对应于专业验收规范中验收项目所要求的“检查数量”填写。5检验批验收记录中“施工依据”栏应填写国家、北京市有关施工、工艺标准的名称及编号,也可填写企业标准、工法等,需要时也可填写施工方案、技 术交底的名称与编号。6检验批验收记录中“验收依据”栏应填写国家、北京市验收规范;当无相关规范时,可填写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认可的验收文件。7建筑工程材料、构配
34、件、设备的进场检验批可采用 C4-40 填写。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分项工程数量”应填写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总工程量,当分项工程内检验批种类不同无法计算总工程量时,该栏不填写。2“检验批数量”应填写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各类检验批的总数量。3“检验批容量”应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的“检验批容量”逐一填写。4“部位/区段”应填写每个检验批所在的部位或流水段。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分部工程不包含子分部工程时,不填写“子分部工
35、程名称”和“子分部 工程数量”。2分部工程包含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可采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填写。3分部工程验收时,涉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结果”和“观感质量检验结果”项时,可依据相关检查结果只填写检查数量和结论。4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C8)包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单位工程质 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 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建筑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报告、工程竣工质量报告、工程概况表等,其填写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 单位工
36、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验收签字人员应具有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2应在“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 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已经按照要求完成的基础上填写。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加盖各方法人单位公章。6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及各部分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核查。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核查意见分别填写核查结果。7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分别填写。2核查意见应填写对安全和功能检
37、查资料的核查情况。3抽查结果应填写对工程实体的主要功能的抽查情况。8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C8-4)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有观感质量检查原始记录,其格式可按照检查内容和表 C8-4 确定。2表 C8-4 中“抽查质量状况”栏应根据原始检查记录,综合填写观感质量检查的结果。5.4竣工图5.4.1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按专业可分为建筑、结 构、幕墙、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规划红线以内 的室外工程等竣工图。5.4.2 竣工图应符合以下要求:1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相一致。2竣工图的图纸应为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件。3竣工图应字迹
38、清晰并与施工图比例一致。4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与竣工图内 容相符。5竣工图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其文字和字符应符合相关规定。6竣工图章、竣工图签和签字应齐全有效。5.4.3 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工具、绘图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其它容易退色的墨水笔绘制。5.4.4 竣工图的形成应符合以下要求:1没有工程变更,按原施工图施工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2工程变更不大的,可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3工程变更较大、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的,可另外绘制修改图,修
39、改图应注明修改依据、所涉及的原施工图图号、修改部位,并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5.4.5 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图章应清晰。竣工图章的内容应符合图 5.4.5 的规定,竣工图章各栏应签署齐全。图 5.4.5 竣工图章示意(单位:mm)6编制组卷6.0.1 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对工程资料编制组卷。6.0.2 工程资料组卷应符合以下要求:1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2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可按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理和组卷。3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可根据工程大小及资料的多少等具体情况选择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等进行整理和组卷。4竣工图的组卷应与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业序列相对应。5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