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
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3、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市水利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办事机构为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设在基本建设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实施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
4、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标;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包括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准备情况报告等); (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中止评标、宣布评标结果无效、否决中标结果等决定; (六)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七)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核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二)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和
5、执行情况;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 (四)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有无仍在处罚期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和在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政建设、合同履行等方面违犯重庆市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有无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五)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等; (六)核查招标文件; (七)招标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八)开标的时间和程序,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九)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抽取; (十)评标的程序及评
6、标标准、方法。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澄清函(电)的内容和发收程序。监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确保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符合规定; (十一)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 (十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是否一致,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是否一致;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内容。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水利局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 (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
7、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三)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使得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四)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通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五)采用的招标文件内容与经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重大差异或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同时对严重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 第十条 行政监督人员有权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向市水利局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8、标。 第十二条 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市水利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
9、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一) 招标前,招标人应如实
10、填写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并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提交招标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二)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及其他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其他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和专家召开审查会讨论通过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对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发补充通知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并将补充通知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核发布。
11、(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核备案。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等有关人员或专家组成资审委员会,按重庆
12、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等进行准入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
13、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和其他监督部
14、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招标公告发布确认函、资格预审报告、向各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表、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会议报告、评标报告、标底等。 第十六条 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在依据评审细则、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等资料的前提下,对评审结果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的直
15、接为招标工程项目服务的所有正式文件的总称。招标文件应按照水利主管部门的有关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工程建设内容、进度控制、质量、安全、投资、奖惩等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及主要合同条件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
16、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资质等级、人员、设备、业绩、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项目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入渝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参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
17、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及形式应符合有关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 第二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
18、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商名称、资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
19、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
20、质上作出响应的; (四)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且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设有标底时高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七)其他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
21、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评标计分原则上采用个人记名打分后取平均分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
22、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和其他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确认证明。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内容
23、、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奖惩等。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市水利局将根据需要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对特殊情况下不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的项目,
24、必须由市水利局核准同意。 招标人采用“无标底”招标时,必须公布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价应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或由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编制并盖章,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组织审查后公布,投标报价上限价应与招标文件同步发售给潜在投标人。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定法。 第三十九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
25、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
26、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可采取收取低价保证金的办法确定中标单位,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若所有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中标资格的,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综合评定法通常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0%-60%,商务标的权重为30%-6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30%。 第四十一条 综合评定法评标
27、时,投标人商务标中投标报价的计分一般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进行选择,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基准投标报价计分法。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或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或实物工程量进行单价报价。 (二)造价下浮率计分法。指招标人将审定后造价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开,各投标人以下浮率竞标,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的竞标下浮费率进行评分计分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采用施工图或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中标人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招标人复核工程量并按实调整,但单价不得调整。工程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视作默认,不得调整。调整后的实物工程量清单应报市水利工程
28、招标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经评议得分和投标报价计分之和为该投标人投标总得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项目设有招标人标底的,评标标底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一)若招标人标底未公布,评标标底: 其中:A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 Bi有效的投标人报价; n有效的投标人数量。 (二)若招标人采用公布投标报价或公布限价区间方式,则应在开标前5天向所有投标人公布,评标标底以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可以在评标标底的基础上下浮15作为最优报价,下浮百分比可在开标前随机抽出。 第四十五条 评标计分时,不论何种评标办法,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2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鼓励推广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张掖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九部委第56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4号)、
30、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办法。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条件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设备、材料、建筑物配件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项合同估
31、算价低于前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市水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成立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水利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招投标办”)负责日常工作。三、招标前的监督(一)招标人资格审查: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二)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行。(三)招标人申请招标应提交的材料、项目法人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批复文件3、投资计划下达文件、项目招
32、标文件5、评标原则及评标方法6、工程质量监督书7、其它有关材料和文件以上材料齐全,由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向市水利招投标办申报。(四)招标审查市水利招投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组织两人以上对招标人资格、工程招标的条件、招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人员必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并签名后,送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审查并签字。审查合格后,招标人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 (五)招标批准招标审查合格后,由市水利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招标申请,同意的转报省水利厅批准。四、招投标过程监督(一)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2人以上负责进行,对已被清理出甘肃水利建筑
33、市场,处于停业、破产状态,近三年内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过违规不良记录、人员不到位、贿赂、诈骗、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不允许其参与投标。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报告,所有参审人员均应签字并存档备查。(二)标底设置和监督本市范围内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应创造条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优先推荐合理低价中标方式。对于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
34、制一个标底;纪检、监察和市水利招投标办等部门对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保密进行监督。评标方法可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具体评标标准及细则,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参照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30号令,水利部令14号,及国家九部委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三)开标、评标和决标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纪检、监察和水利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35、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的确定,对于本市境内的专家在开标前2小时、市外的专家在开标前12小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和市招投标办等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任。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招标人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的评标报告,选定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查备案。五、招标后的监督1、市水利招投标办为张掖市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36、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有关规定,负责投诉事宜受理和处理。2、对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3、对“投标人”以支付管理费形式挂靠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的,一经查实,一律作废标处理;中标的则终止合同的执行,挂靠方自行承担全部已投入的损失,而且还要追究被挂靠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将其驱逐出招投标市场。对转包、违法分包,围标、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六、其他1、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从其规定。2、各县区水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