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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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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委托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被委托机构为考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工作机构)。 第二章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第五条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 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范围包括: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电焊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 (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四)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五)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机关网站和申请报名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考核工作机构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就近向本人户籍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1张;   (四)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五)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条 考核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条件答复受理或者不受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申请的形式,将逐步由书面申请向网上申请过渡。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已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要延期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机构应提前在其办公场所、机关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参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取在考核基地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即掌握类要求能熟练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能实际操作;熟悉类要求能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类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2小时,评分按百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总分6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评分按百分制,总分70分为合格。 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补考一次。理论考试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机构在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在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省建设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6),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见附件7)。 考核不合格人员,由考核工作机构负责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管理 第十七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 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是已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相关特种作业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人员。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认可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用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每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七章 延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延期期限两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就业所在地考核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考核工作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发证机关复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 4、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6、《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证书》不予延期:   1、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延期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作不予延期初审意见,报发证机关决定。发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的,5个工作日内作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发证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合格”专用章;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考核工作机构作不予延期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机构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骗取延期复核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凡在2009年6月1日前,对已取得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须填写《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发证机关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对已取得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期间因故未延期导致过期失效的,申请人须填写《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见附件5),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条件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发证机关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换证和延期复核工作至2009年9月30日截止。 第三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须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自2009年10月1日以后,凡发现用人单位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视为无证上岗并对用人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张备战 性别 男 照 片 身份证号 34262219700817755X 文化程度 中专 联系电话 15056241831 申请考核工种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工作简历 2002年进入庐江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至今 考核工作 机构意见 理论考试成绩: 实际操作: 考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安全办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领导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1张; □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体检合格证明;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照 片 身份证号 工种名称 操作证书编号 用人单位 电话 近两年从事本工种作业主要项目名称、以及是否发生责任事故 考核工作机构意见 理论考试成绩: (公章) 考核意见: 年 月 日 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安全办审核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领导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复审材料 □资格证书原件 □ 身份证(复印件); □体检合格证明;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照 片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申请考核工种名称 原操作证号 原发证日期 原发证单位 工作简历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安全办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领导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照 片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申请考核工种名称 原操作证号 原发证日期 原发证单位 近两年从事本工种作业主要项目名称、以及是否发生责任事故 考核工作机构意见 理论考试成绩: (公章) 考核意见: 年 月 日 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安全办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厅领导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复审材料 □资格证书原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体检合格证明;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证明。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日期: 附件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1、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 mm×75mm。如下图: 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封皮正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 (封皮背面)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60mm。如下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初次领证日期 自 使用期 至 第一次复核 一 寸 彩 色 照 片 发 证 机 关 印 章 (正本)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副证 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第一次复核记录: 第二次复核记录: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机关(盖章) (副本) 附件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安装拆卸工以及架子工的证书,需增加一位,即第十五位英文代码表示不同的起重机械)。例如: 晥 S YY TTTT AAAAAA Q (6)第十五位用英文代码表示不同的起重机械,塔吊为T,施工升降机为S,物料提升架为W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2)第二位为组织持证人进行考核的地级市英文代码,参照我省现行汽车号牌编号规则执行, (1)第一位为安徽省简称“皖” (1)第一位为安徽省简称“皖”; (2)第二位为组织持证人进行考核的地级市英文代码,参照我省现行汽车号牌编号规则执行,如“A”代表“合肥市”,“B”代表“芜湖市”,“C”代表“蚌埠市”等;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6)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安装拆卸工的证书,第十五位用英文代码表示不同的起重机械,塔吊为T,施工升降机为S,物料提升架为W。 对于普通脚手架架子工用英文代码P作代号,附着升降脚手架用英文代码F作代号。 2、示例1:皖A012009000001,表示在我省合肥市考核合格的建筑电工,2009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示例2:皖B052009000001T,表示在我省芜湖市考核合格的塔吊安装拆卸工,2009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1 建筑电工 01 2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02 3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02 4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03 5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04 6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04 7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04 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05 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05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05 11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12 建筑电焊工 07 4、地级市英文代码表 地市名称 英文代码 地市名称 英文代码 合肥市 A 阜阳市 K 芜湖市 B 宿州市 L 蚌埠市 C 滁州市 M 淮南市 D 六安市 N 马鞍山市 E 宣城市 P 淮北市 F 巢湖市 Q 铜陵市 G 池州市 R 安庆市 H 亳州市 S 黄山市 J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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