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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实务中如何进行自然人身份审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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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思考 楚天法治 公证实务中如何进行自然人身份审查张艳(大连市公证处,辽宁 大连 )【摘要】身份审查是一切具体公证事项审查的基础,甚至直接决定着公证证明结果的正确与否.自然人身份审查由于其自身的多层次性及难以量化的特点,成为公证实务中审查的难点之一.本文从自然人身份审查的特点角度出发,分析了自然人身份审查的层次,解读了认知误区,并提出了公证实务中自然人身份审查的方法和建议.【关键词】自然人身份审查;审查层次;人证同一公证实务中的自然人身份审查,是指对作为自然人的公证申请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为适格的公证主体的判断与认定过程。针对自然人身份的审查,实践中的操作方法并不统一且存在一些认知上的误

2、区,使得它成为公证行业诉讼风险的重要源头。合理、高效地进行自然人身份审查,既能降低公证执业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假证、假人情况的发生,也可以在发生错误时,有据判断公证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明晰责任,因此对公证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自然人身份审查的层次自然人身份的审查包括身份证件的审查、“人证同一”的审查及行为能力的审查三个层次。(一)身份证件的审查身份证件的审查指对公证主体所持的用以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有效性进行的审查。首先,有效的身份证件在证件范围上必须是适格的。中国公证协会 年印发的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适格的身份证件给出

3、了要求:“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限未满十六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护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次,有效的身份证件必须是有权机关颁发的,比如,房地产登记机关开出的某人为“张三”本人的证明,显然发证主体不适格。最后,该有效的身份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二)“人证同一”的审查所谓“人证同一”,指持相关身份证件来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该身份

4、证件所载信息系同一人的心理认同,也就是持证当事人是“真实本人”,而不是假冒的。(三)行为能力的审查行为能力也是身份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收养关系等法律行为,直接决定着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对此,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四)各层次之间的关系自然人身份审查三个层次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后者以前者为基础。身份证件的审查是对其有效性的审查,“人证同一”的审查是对主体真实性的判断,而行为能力的审查则直接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的成立与生效。在这里

5、,公证主体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是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人证同一”的合理判断;只有达到了“人证同一”的要求,才能再去考虑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二、自然人身份审查存在的误区长期的公 证 实 践 中,对 自 然 人 身 份 审 查 存 在 一 定 的误区。(一)对身份证证据能力的认识错误身份证是最主要的身份证件,而对身份证的确认是对自然人的身份审查的基础。关于身份证的证据能力,业内有观点认为,身份证是国家公安部门颁发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可以不用审查而直接采纳;也有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只是证明机构而不是鉴定机构,无需对身份证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这些提法并不正确。身份证首先是证明材料,

6、公证证明活动的审查结果只能建立在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基础上,而对于证明材料必须进行审查。对于部分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身份证的真伪直接决定着公证证明活动的效果。即使是对与身份无涉的事实或文书的证明,身份证的真伪也涉及公证受理所要求的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观察思考 楚天法治 (二)对“自由心证”的理解滞后“自由心证”来源于司法审判实践,指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对证据取舍及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传统的心证是“秘密心证”,要求保证法官心证或内心思想的自由。现代自由心证则强调利用法律规则

7、尤其是证据法规则对法官心证进行制约,以防止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法官将心证理由和结果公开,就是现代自由心证理论的体现。公证证明活动不同于审判,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判断不具有司法上的确认权,但基于证明职能,也要求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作出独立的判断,形成“接近排除合理怀疑,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认。但是公证立法对这种心证过程是否需要外化并未做具体要求,实践中仍认为这是一种秘密心证,认为公证无需自证,这种理解显然落后于现代法律精神。由于缺乏审判程序中的“双方质证”环节,公证活动的心证基础大部分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守信,而对于心证的判断过程完全没有外化,一旦出现当

8、事人故意欺诈,由于缺乏合理性证据,公证机构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公证机构在运用自由心证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保全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的证据,并使该证据能够达到其他人“看得见”的程度。(三)与第三方过错重叠的免责误解公证当事人身份审查的错误通常都伴随着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如果因当事人提供虚 假的 证 明材 料而 造成 错、假证,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是否可以免责呢?原公证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 害 是 由 公 证 当 事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过 错 造 成 的 除外”,即因当事人的

9、故意或欺诈而产生的公证过错,公证机构的过错因当事人或第三方的过错而免责。这种规定虽然为防范公证审查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证,但也削弱了公证活动的价值效果。公证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欺诈和纠纷,第三方的欺诈不构成公证审查责任的免除理由。因此,现行公证法并未采纳草案的意见,规定只要存在公证过错,公证机构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将当事人的过错作为考量公证过错的因素。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证公信力,却无疑加重了公证审查责任及负担,身份审查没有了保护伞,审查义务的恰当履行更显重要。三、公证实务中如何审查自然人的身份自然人身份审查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很难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中国公证协会印发的审查自然人身份

10、的指导意见虽然对此给出了一定的建议,并提出了对人证相符的审查,要进行“人证同一辩认”,但关于自然人身份审查责任如何量化问题,仍是公证审查中的难点。笔者试着从具体公证事项的不同以及自然人身份审查层次的不同两方面着手,对自然人身份审查的方法加以明晰。(一)区分公证事项确定审查标准虽然所有公证事项都需要进行身份审查,但对于不同的公证事项,其重要程度并不 相同。对 于不 涉 及当 事人 财产、权利转移且与身份关系并不密切的公证事项,一般不存在因身份问题而产生的风险;对于不涉及身份的事实及文书证件类公证,即使申请人身份有误,也并不影响公证证明对象本身的真实合法性。因此,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对于这类事项的

11、审查重点应放在证明事项本身的证据材料上。比如,学历,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无论公证申请人是谁,无论公证申请人与这些具体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均不会影响该客观存在的真实性。而对于与当事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法律行为,身份审查直接决定着公证证明的对与错,必须严格审查。比如寄养声明需要由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做出,否则不能成立。公证的首要职能是防范风险,根据公证事项的不同调整审查核实的重点是保证法律安全下对工作效率的要求,是符合公证立法精神的。(二)区分层次确定审查标准第一层次:身份证件的审查对自然人所持身份证件的审查,是自然人身份审查三层次的第一层次,也是其他审查层次的基础。首先,要确定自然人所

12、持证件在适格证件范围内。如前文所述,这些文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但这些证件并不是择其一即可的。正如审查自然人身 份的 指导 意见所说,“应当”要 求当 事人 提供 居 民身 份证,只有 在“当事人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适格证件范围内的其他证件。其次,要审查证件本身。身份证件首先是证件,适用证件审查的一般性规则,即对身份证件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确定其是有权机关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就应当予以认定。至于身份证件影像上的人的自然信息与身份证上的记载是否一致,属于证件制作机关的责任,不是公证审查范围。第二层次:“人证同一”的审查对于“人证

13、同一”的审查属于判断过程,而判断具有极强的主观因素根本无法量化,因此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的做法,以公证机构的举证能力来衡量判断的标准,即对于“人证同一”已经进行了“勤勉谨慎”的主观判断并能够证明。这一主观判断的过程就是自由心证的外化过程。关于“人证同一”的审查,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视读,即肉眼识别。肉眼识别是公证实践工作中最常用的、最基础的识别方法,无论是对证件的识别,还是对人的识别,都离不开肉眼识别。因此,锻炼眼力、熟观察思考 楚天法治 记并能熟练掌握一些基本证件的防伪特点,是一名合格的公证人员应该、应会的技能,比如一代身份证的麻花扭、二代身份证的彩色防伪膜设计等。有些证件无法通过机器读取

14、,就只能采取视读方式,比如一代身份证。关于“人证同一”的肉眼识别,也就是对照身份证件来看这个人“像不像”,这是公证实务的一大难点。实务中,很多身份证件已经持续使用了很多年,当事人面相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该证件“长期有效”仍属于有效证件;还有一些身份证件拍照时并不规范,当事人蓄刘海部分遮挡了眉眼、戴宽边眼镜挡住了部分面容这些情况都给肉眼识别造成了很大困难,这就需要公证人员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如果实在无法比对,应当要求当事人办理新的身份证件而后再办理公证。第二,人机交互识别,即视读与机读相结合。二代身份证可以直接由机器读取内容,目前,很多公证机构都已经配备了“人脸识别系统”,用以读取身份证件信息,完成

15、电脑人像比对。那么,是不是有了“人脸识别系统”就不用肉眼识别了呢?当然不是。以目前的技术水平,“人脸识别系统”并不是万能的,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识别,比如前面提到的人脸部分遮挡问题,甚至发型有所改变,系统也无法识别,因此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另外,机读系统人像比对通常设定一定的百分比,这就又产生了一个问题:人像比对百分比究竟调整到多少合适呢?相似度达到 算通过呢,还是?那么 呢?这一标准无法量化,机读结果也只能是作为“人证同一”参与值存在。当然,根据“合理、审慎”的要求,对于“人证同一”的审查理应最大限度地“穷尽一切手段”,有条件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人像比对当然不能放弃。第三,交叉询问。这种审查方法适

16、用于同一公证事面存在多个申请人或虽然公证申请人为单一自然人但有其他人员陪同到场的情况。法院通过司法改革,将质证、分析作为判决书的必备内容,公证审查中不存在质证环节,但是如果存在多名当事人或多名在场人员,可以通过分别询问的方式,对各方自然情况及陈述的真实性加以印证。制作专门的身份审查笔录,将“人证同一”的分析过程作为笔录后记,也可以考虑引入多媒体设备,留存“人证同一”的身份审查询问过程,以实现自由心证的公开化。实务中的交叉询问也要讲求技巧的,对于身份证、户口本上已经载明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出生地、籍贯等,如果要造假,当事人必然早已熟知,没有交叉询问的意义,可以试着设计一些比较私人的问题。比如,

17、同一公证事项中涉及多个申请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为兄弟姐妹,可以请出其他当事人,只留一人,逐一询问“你爱人有几个兄弟姐妹?你大姐的配偶叫什么名字?”等,一一记录下来,换下一个当事人,然后对他们的回答结果加以比对。这种问题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想要提前将这些问题全都背下来用来造假可能性不大,这样才能实现交叉询问的作用。第三层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审查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审查,实践中通常采用三种方法。一是看,由公证人员观察当事人的自然状态。一般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长期不与普通人接触或接触较少,他们的自然状态比如眼神、步态、面相等,与普通人会有一定的差异,有经验的公证人员仅依据“面相”也能

18、发现一定问题。二是承诺,即由当事人自己承诺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所为的相关法律行为能够负完全责任。三是询问,一方面是对当事人本人进行询问,询问一些常识、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以便对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予以确认;另一方面是对共同办理人或陪同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他所了解的当事人的意识状态,必要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当事人的其他亲属了解情况。四、结束语自然人身份审查作为公证审查活动中一项重要内容,因其自身的多层次性和审查过程难以量化,成为公证审查的难点之一。因此,实务中对自然人身份的审查可以从区分层次和“人证同一辩认”的具体化角度出发,从而实现“谨慎、勤勉、客观、中立”的审查义务。参考文献: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第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常密菊浅析公证审查方式J中国司法,():刘疆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J中国公证,():刘疆,董翠香公证审查方式新探J中国公证,():江晓亮公证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作者简介:张艳(),女,汉族,辽宁大连人,硕士,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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