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

上传人:gr****et 文档编号:32387 上传时间:2020-11-24 格式:PPT 页数:54 大小:1.0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废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三日由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卫生部卫医200738号公布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麻醉药(麻醉剂):具有麻醉作用,而不会成瘾癖嗜好的药品,如乙醚、氯仿、利多卡因等。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是

2、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管理。,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品名公布数国内使用数麻醉药品12120一类精神药品526二类精神药品782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复方樟脑酊、布桂嗪已调入麻醉药品目录管制。有关生产企业对其产品新制作标签的标志应当作相应改变。对于库存标有

3、“精神药品标志”的标签,可以使用至2006年3月30日。上市品种在药品有效期内售完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常用的麻醉药品(一),盐酸吗啡注射剂1ml:10mg/支硫酸吗啡(美施康定)控释片10mg10片/盒硫酸吗啡(美施康定)控释片30mg10片/盒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5mg10片/盒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10mg10片/盒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20mg10片/盒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40mg10片/盒盐酸哌替啶注射剂1ml:50mg/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2ml:100mg/支,常用麻醉药品(二),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2ml:0.1mg/支枸橼酸芬

4、太尼注射剂10ml:0.5mg/支枸橼酸芬太尼贴剂(多瑞吉)2.5mg/贴;5mg/贴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1mg/支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2mg/支磷酸可待因片剂30mg20片/盒罂粟壳饮片盐酸布桂嗪注射剂100mg:2ml/支盐酸布桂嗪片剂30mg20片/盒复方樟脑酊溶液剂500ml/瓶,常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0.4mg10片/盒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0.4mg20片/盒盐酸氯胺酮注射剂2ml:100mg/支盐酸哌醋甲酯(利他林)注射剂20mg/支盐酸哌醋甲酯(利他林)片剂10mg20片/盒三唑仑0.25mg50片/瓶,三唑仑自2005年3月1日起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国食

5、药监安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唑仑为镇静安眠药,为更好地保证三唑仑的合法医疗、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对三唑仑的管理进行如下调整:一、将三唑仑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二、三唑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三唑仑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三、三唑仑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四、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唑仑制剂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三唑仑制剂生产企业应当

6、将三唑仑制剂销售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三唑仑制剂。三唑仑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将三唑仑原料药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出口企业。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停止销售三唑仑,将三唑仑库存情况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库存的三唑仑应当按原购进渠道退回生产企业,确实无法退回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

7、,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麻醉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通知,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苯巴比妥钠(鲁米那)注射剂100mg/支苯巴比妥(鲁米那)片剂30mg100片/瓶地西泮(安定)注射剂10mg:2ml/支地西泮(安定)片剂2.5mg100片/瓶氯硝西泮注射剂1ml:1mg/支氯硝西泮片剂0.5mg100片/瓶氯硝西泮片剂2mg1

8、00片/瓶硝西泮片剂5mg100片/瓶,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二),阿普唑仑片剂0.4mg24片/盒艾司唑仑(舒乐安定)片剂1mg100片/瓶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1ml:5mg/支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2ml:10mg/支唑吡坦(思诺思)片剂10mg20片/盒羟丁酸钠注射剂2.5g:10ml/支扎来普隆片剂5mg14/盒布托啡诺(诺扬)注射剂1ml:1mg/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组成,第一章总则:第一六条,共6条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七二十一条,共15条第三章经营:第二十二三十三条,共12条第四章使用:第三十四四十五条,共12条第五章储存:第四十六四十九条,共4条第六章

9、运输:第五十五十五条,共6条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六十四条,共9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八十三条,共19条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四八十九条,共6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使用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使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使用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

11、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使用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

12、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使用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储存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

13、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

14、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卫生部配套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5、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人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

16、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二),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

17、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印鉴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18、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

19、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

20、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

21、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

22、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

23、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24、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对稳定。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5、。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

26、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

27、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

28、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

29、情况记人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30、,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

31、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

32、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5-11-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的通知,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规

33、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及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我院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部分表格,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质量控制/管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