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0f
Coh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DB64/680 -2010
主编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0 1 1年 3 月 1 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关于批准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 1】3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少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程参建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计划的批复》(宁建发[2009】47号)的要求,由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建筑管理总站等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经我厅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64/680—2010。
本规程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前 言
本规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计划的批复》(宁建发[2009】47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本规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程参与起草单位:
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宁夏建工集团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石嘴山市建筑管理站
吴忠市建筑管理站
固原市建筑管理站
中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规程编制负责人:马占林 郑德金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何晓勇 潘利民 田刚李 金 保
刘军吴 国庆张 海 生 成荣先
韩利钧 孟宪峰 张 优 杨 斌
张智勇 孟爱国 何维宾 沙 枫
毛学军 高宁泉 赵守成 刘春林
王文魁 冯进强 魏 杰
目 次
1总则………………………………………………………………………….l
2规范性引用文件…………………………………………………………...l
3术语和定义………………………………………………………………...2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3
4.1一般规定……………………………………………………………...3
4.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管理..................3
4.3对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
4.4安全生产评价……………………………………………………......8
5建设、勘察设计单位……………………………………………………..8
5.1建设单位……………………………………………………………...8
5.2勘察设计单位………………………………………………………...9
6监理单位…………………………………………………………………..10
6.1一般规定……………………………………………………………..10
6.2安全监理管理……………………………………………………….10
6.3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10
6.4工程项目施工阶段..............................................................11
7施工单位…………………………………………………………………..12
7.1一般规定………………………………………………………….....12
7.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12
7.3安全管理目标……………………………………………………….14
7.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4
7.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7.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5
7.7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16
7.8安全技术管理……………………………………………………….17
7.9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17
7.10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19
7.1l施工机械设备管理………………………………………………...21
7.12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22
7.13安全检查和改进…………………………………………………..22
7.14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24
7.1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24
7.16施工分包管理……………………………………………………...24
7.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2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报表………………….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监督类用表……………………………..3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安全监理用表……………………………………...47
附录D(规范性附录)危险I生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表……59
附录E(规范性附录)施工单位管理用表……………………………......79
DB64/680—2010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
1.0.3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总则、术语和定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及职责。
1.0.4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全帽》GB 2811
《安全带》GB 6095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 1 9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7】257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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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0.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3.0.2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3.0.3 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3.0.4 安全生产条件
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3.0.5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章,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安全评价的活动。
3.0.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是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
3.0.7 危险源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0.8 重大危险源
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中重大危险源分类规定的危险源。
3.0.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0.10 安全隐患
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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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安全监理
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实施安全生产监理的活动。
3.0.12 安全旁站监理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3.0.1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文件。
3.0.14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或降低其可能造成的后果,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措施。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4.1 一般规定
4.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4.1.3 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巡查和抽查的监督方式,应重点监督企业安全保证体系运行。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4.1.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健全监管制度,创新安全监管机制,持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4.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管理
4.2.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4.2.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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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应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2)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
4.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1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网上报送及公示制度。
4.2.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建立和执行符合本规程第4.2.3条、第4.2.4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落实信息资料统计上报和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信息自动化、网络化情况;
8)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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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听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重点监控工作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等相关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4.3 对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3.1 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报送经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使用计划情况;
c.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d.在进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责任的情况;
e.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f.履行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情况;
g.其他有关事项。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向建设、施工单位提供采取措施保障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建议;
b.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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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
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c.其他有关事项。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有效期内检测合格证明、产权备案的情况;
b.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c.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出具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a.听取汇报或介绍; ·
b.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c.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d.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e.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3.2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和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b.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进场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的审查情况;
c.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贯彻落实情况;
d.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e.核查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阶段性的安全检查验收情况;
f.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g.检查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
h.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及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i.其他有关事项。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应按照本规程第4.3.1条第4款进行。
4.3.3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b.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d.“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e.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f.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
g.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h.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施工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i.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
j.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k.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阶段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开展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1.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m.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n.企业内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的情况;
o.企业内部开展进场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的情况;
p.其他有关事项。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应按照本规程第4.3.1条第4款进行。
3)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 2 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4.3.4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条件情况进行复查,并对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报手续。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的持有情况;
b.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c.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d.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e.实体防护情况;
f.其他有关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a.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证照;
b.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c.随机巡视和抽查现场实体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d.反馈、讲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a.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
b.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实体防护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或未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的,应下达《建筑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停止施工;
e.被下达《建筑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对安全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5) 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应在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做好书面记录,载明每次监督检查巡查的项目、时间、参加检查的人员、受检项目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等内容。
4.4 安全生产评价
4.4.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4.4.2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包括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阶段性安全评价和项目综合安全评价。施工阶段性安全评价包括基础施工安全评价、主体结构施工安全评价和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评价,项目综合安全评价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4.4.3 .结果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评定,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阶段性安全评价的结论作为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依据。
4.4.4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申请,核定建筑工程项目综合安全评价结论。
4.4.5 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标,施工阶段性安全评价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各施工阶段性安全评价和项目综合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4.6 安全评价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5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5.1 建设单位
5.1.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单位中标后,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履行开工审批程序,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5.1.2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支付和使用计划。并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费用支付和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1.3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1.4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手续时,应提供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安全管理措施及其他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内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1.5 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各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同一区域不同施工单位交叉作业面的防护、群塔作业的防碰撞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各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5.1.6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1.7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对装修方案审查签字。无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1.8 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
况进行综合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整改。
5.1.9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设计、支护施工、支护审查、支护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5.1.10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监督等相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并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5.1.11 建设单位应参与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会和验收。
5.1.12 建设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必要时责令相关承包单位立即整改,严禁冒险作业。当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13 建设单位应支持、督促施工单位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
5.2 勘察、设计单位
5.2.1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5.2.2 勘察、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建筑工程以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5.2.3 深基坑的勘察与设计
1)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确保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可靠,并对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监测项目内容、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作出明确说明。
2)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设计文
件应包括计算书、图纸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a.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b.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6 监理单位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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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6.1.2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监理人员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限期内整改或者拒不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6.2 安全监理管理
6.2.1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督促本单位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条文,定期对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6.2.2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审查核验制度、检查制度、旁站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等,并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人员。
6.2.3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6.2.4 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的各自职责。
6.3 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
6.3.1 监理规划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和相应工作职责等。
6.3.2 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控制要点、检查方法和措施。
6.3.3 核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确认表、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现
场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6.3.4 监理单位应对经确定的危险I生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参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 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基坑支护与降水、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等危险暾大的分彩预工程潋项施【方案是否行台工程建{殳强耕惭灌耍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瞅的分弼撷工黻全专现缸口滦是否经过专豸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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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
4)冬、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是否有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6.3.5 审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配备情况。
6.3.6 审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是否合法有效。
6.3.7 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和安全文明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6.3.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并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应书面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和完善,没有进行纠正和完善的技术文件不得实施。
6.3.9 审查其他与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的内容。
6.4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6.4.1 对经确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6.4.2 核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钢管及扣件、悬挑脚手架和卸料平台的悬挑梁所用型钢、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报告,对进场各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措施所用材料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单位填写的进场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6.4.3 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告知手续,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参与验收,督促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4.4 巡视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是否正确使用、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6.4.5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6.4.6 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使用情况。
6.4.7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6.4.8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及DB64/680—2010
时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整改验收意见。
6.4.9 应对危险I生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实施旁站,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工序施工全过程的跟班检查
7 施工单位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开展施工生产活动。在实施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7.1.2 施工单位不得转让、租借、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延期时,施工单位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7.1.3 总承包单位可依法将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工程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1.4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1.5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7.1.6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不断实施改进活动。
7.2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7.2.1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工作
负总责;主管安全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7.2.2 施工单位应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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