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注释(电力线路部分.1)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注:原规程第1条“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已删除 注:原规程第2条已删除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
2、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注:本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为新增内容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
3、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4、场所,并立即报告。 注:本条“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为新增内容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注:原规程第4条“250V以上”改为“1000V及以上”;“250V及以下”改为“1000 V以下”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
5、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注:原规程第3条“(包括基建安装人员)”改为“(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 现场勘察制度;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注:原规程“工作终
6、结”改为新规程“工作结束” 2.2现场勘察制度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2.3.1.1 填用电力线路第
7、一种工作票(见附录1)。 注:原规程29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改为新规程“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2.3.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2)。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3)。 注:原规程29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改为新规程“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2.3.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4)。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票(见附录5)。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6)。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8、的工作为: 2.3.2.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注:原规程第30条“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改为“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注:原规程第30条“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改为新规程“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注:原规程第30条“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改为新规程“所
9、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2.3.2.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3.1 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3.3.2 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注:原规程第31条“配电变压器台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改为新规程“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2.3.3.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
10、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2.3.6.1 测量接地电阻; 2.3.6.2 修剪树枝; 2.3.6.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3.6.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注:本条“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为新增内容 2.3.6.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注:本条“接户、进户装置”为新增内容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
11、两份,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注:本条“应使用规范的符号”为新增内容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注:本条中“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为新增内容 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
12、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注:原规程第36条“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且停送电时间相同的几条线路”改为新规程“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
13、几条线路” 2.3.8.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止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
14、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 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注:原规程第36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改为新规程“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 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15、注:本条“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为新增内容 2.3.10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16、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注:原规程第34条“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改为“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注:本条“进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为新增内容 4)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注:本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为新增内容 5)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注:
17、本条为新增内容 6)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注:原规程第34条“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已删除 2.3.11.3 工作许可人: 1) 审查工作必要性; 2) 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 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注:原规程第34条“发电厂或变电所线路的接地线”改为“许可的接地” 2.3.11.4 专责监护人: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工作班成员: 1) 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
18、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注:原规程第34条“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分解为本条 2.4 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注:原规程第39条“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改为“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改为“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
19、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注:原规程第40条“值班调度员必须在”改为“工作许可人应在”本条“环网线路、分支线路”为新增内容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注:原规程第41条“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改为“应通知工作负责人” 2.4.3.1 当面通知; 2.4.3.2 电话下达; 2.4.3.3 派人送达。 注:原规程第42条“派人传达”改为“派人送达”
20、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注:本条“记录许可时间”为新增内容 2.4.4 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4.5 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注:本条“电力线路”为新增内容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
21、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注:原规程第45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改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 本条“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为新增内容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注:原规程第45条“分组工作时,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已删除 2.5.2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
22、的人员。 注:原规程第46条“应增设专人监护”改为“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注:本条“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为新增内容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注:原规程第47条“必须离开工作现场时”改为“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本条“能胜任的人员
23、、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为新增内容 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注:原规程第48条“监护人”改为“或专责监护人” 2.6.2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工作
24、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注:原规程第49条 “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改为“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 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注:原规程第50条 “次日重新验电装接地线恢复工作;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改为“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
25、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工作。 注:原规程第51条“必须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以及在杆塔上、导线上及瓷瓶上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等”改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工作地段所挂的”为新增内容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6、注:本条“及时”为新增内容 2.7.2.1 当面报告; 注:原规程第52条“从工作地点回来后,亲自报告”改为“当面报告”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注:原规程第52条“电话报告又可分为直接电话报告或经由中间变电所转达两种。经中间变电所转达报告,应按照第42条规定的手续办理”已删除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7.3 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
27、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作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注:原规程第54条“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变电所线路侧的安全措施”改为“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 2.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在电力线路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
28、装设遮栏(围栏)。 3.2停电 3.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作好下列安全措施: 注:原规程第55条“应作好下列停电措施”改为“应作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锁、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注:本条“配电站(所)、环网设备”为新增内容 3.2.1.2 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 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注:本条
29、“相应”、“(包括用户线路)”、“和熔断器(保险)”为新增内容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注:本条 “和熔断器(保险)”为新增内容 3.2.2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察到明显的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 注:原规程第56条“是否在断开位置”改为“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察到明显的断开点的设备除外)”;“并应在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机构上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已删除 3.3 验电 3.3.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
30、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注:原规程第57条“验电要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改为“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注:原规程第57条“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已删除;“听其有无放电声确定线路是否确无电压”改为“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 3.3.2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
31、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3.3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二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3.4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
32、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线路进行验电。 注:本条“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线路进行验电”为新增内容 线路的验电应逐相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 或其组合时,应在其两侧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注:原规程为挂接地线 3.4.1线路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注:本条“并三相短路”;“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为新增内容 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
33、近装设一处接地线。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59条“若有感应电压反映在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同时,要注意在拆除接地线时,防止感应电触电”已删除 3.4.2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4.3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注:本条“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为新增内容 3.4.4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注:本条“有透明护套的”、
34、“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为新增内容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4.5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注:本条“应接触良好”;“或未接地的导线”为新增内容 3.4.6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对于无接地引下线杆塔,可采
35、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2(16mm)。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注:本条“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2(16m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为新增内容 3.4.8在同塔并架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的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
36、4.9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62条“两线一地制系统的线路经验电后,装接地线的规定,由各供电局自行规定”已删除 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5.1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2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
37、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3.5.3个人保安线应使用带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在杆塔或横担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担上。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6.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2 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
38、,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10的要求。 表3-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表32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35 20、35 0.60 63(66)、110 1.50 注:表3-1、3-2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3.6.3 在城区或人口密集
39、区地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拦(围栏)。 3.6.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 4 线路运行和维护 4.1 线路巡视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注:本条“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等恶劣天气”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10条“夜间巡
40、线必须由两人进行”改为“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4.1.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注:本条“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为新增内容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4 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
41、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注:本条“电缆”、“以免跨步电压伤人”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12条“并迅速报告领导”改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 4.1.5 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4.2 倒闸操作 4.2.1 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7)。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
42、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 注:本条“传真、电子邮件”、“或打印”;“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13条“操作命令”改为“操作指令” 事故紧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注:本条“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13条“事故处理”改为“事故紧急处理” 4.2.2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
43、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 注:本条“逐项”;“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为新增内容 4.2.3 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注:本条 “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
44、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为新增内容 4.2.4 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严肃认真,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注:原规程第15条“并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改为“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
45、员报告,待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改为“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应检查无误后”为新增内容 4.2.5 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注:本条“并戴绝缘手套” 为新增内容 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注:原规程第15条“操作柱上油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的措施,以免伤人”改为“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
46、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4.2.6 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熔断器(保险)熔丝(保险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熔断(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注:原规程第17条“必须使用绝缘棒”改为“应使用绝缘棒” 4.2.7 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4.2.8 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注:原规程第19条“但事后应立即报告领导”改为“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4.3测量工作 4.3.1 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注:原规程第20条“电气测量工作”改为“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 4.3.2 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注:原规程第21条“必须了解仪表的性能”改为“应了解仪表的性能” 4.3.3 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注:原规程第22条“可以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