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3、合同条款空缺(1)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2、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时,若部分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则应按照()履行。A、订立合同时承包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B、订立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C、履行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D、履行合同时工程所在价格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
3、答案B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例:甲市某企业向乙市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A、甲市某企业付款给乙市某公司应在甲市履行B、甲市某企业可以随时请求乙市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C、甲市某企业付款给乙市某公司应在乙市履行D、乙市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市某企业,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答案C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
4、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D、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答案D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二)建设工
5、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
6、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
7、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
8、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
9、竣工日期的争议。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解释第14条同时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4、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1)因变
10、更引起的纠纷1)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2)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对于上面的由于变更而引起的计价方法的纠纷,解释第16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
11、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解释第17条对于计付标准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时,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
12、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5、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1)工程结算的程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
13、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
14、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