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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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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CSCR-2010-13006 文件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人社发〔2010〕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在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建立建筑行业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费应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单独列项计取。任何单位不得优惠。 四、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务工人员中如有与施工企业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并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减去。 五、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凭建筑工程安监部门安全施工统计报表或安全情况证明及工伤保险收支情况,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沙市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智能IC卡管理,并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查询端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务工人员智能卡信息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七、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含工程竣工后责任保修期)。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责任保修期的合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至保修期止。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所有新建项目均应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在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未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视为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于48小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应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务工人员或直系亲属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统一以全市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作为取值标准。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务工人员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挂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非协议医疗机构不实行挂账处理。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工伤人员的银行帐户。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垫付的相关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十五、针对建筑行业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期不一等特点,为保障务工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设立快捷处理通道。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分别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 对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经工伤务工人员本人同意,项目负责人认可,可按简易程序直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十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务工人员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须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七、五级至十级或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务工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努力研究和探索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确保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落实。 二十、水利、电力、交通工程等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从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3、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施工企业△ 务工人员△ 工伤保险 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31日印 共印3000份 附件一: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一)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市区内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县(市)内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网上申报、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送达。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长沙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工伤医疗相关资料;④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一)应提供的资料 1、因工受伤:①《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病历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2、因工死亡: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死亡证明;③身份证复印件。 若有供养亲属,还应提供《供养抚恤金申请表》、供养亲属身份证明、供养关系证明。 (二)轻伤简易处理程序 务工人员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符合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且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轻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表》,经工伤务工人员本人同意,项目负责人认可,可直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无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已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由于伤情发生变化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元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伤务工人员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4907899(参保缴费) 84426844(事故报告、待遇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4907927(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 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84907927(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8665929(办理施工许可证) 浏阳市工伤保险中心:83655865 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88981047 望城县工伤保险中心:88062002 长沙县工伤保险中心:84079925 附件三: 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轻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长沙建设网下载。 网址: 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地 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 编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项目所在地 邮编 项目施工 期 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项目预计人数 工程合同总造价 以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项目人工工资 (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缴费金额 (大写) (¥: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受理人: 审核人: 受理日期: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设委(局): 兹有 单位 项目于 年 月 日为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 年 月至 年 月工伤保险费 元(大写)¥ (小写)。 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保地 身份证编号 工伤类别 工作单位 申报日期 事故地点 事故时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事 故 概 况 年 月 日 受伤害务工人员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受 伤 部 位 项目施工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轻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参保工程项目 事故地点 事故 时间 工种 进入工地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伤害部位 医疗费用 金额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害务工人员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e7a00c543af387fc0 密码:b26488ce65abc1787202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bac63885c802fd52e 密码:3d1c344384327b85efff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97f0765bdf6998a3 密码:48db1c14e42a2b321fac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61215eb41ae3cc919 密码:25bffae5346e7b7d2548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1cab621456ab278ab 密码:709f65f32865af2559c2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8f1d6a4b953f3474e 密码:6e2e4017cce30dc7e055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d1fc6d6dd529b6892 密码:a5dbdd8338f91d2c0701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08377b71d4374262b 密码:1d7a7c21ebd99b798a5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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