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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市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和纠纷调解竞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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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和纠纷调解竞赛 基本知识100题 一、人民调解基本知识 1、什么是人民调解?有哪些特性?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力量实行自我教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一种自治活动。详细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根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她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到达协议,消除纷争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也是国内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重要构成某些。它有三个特性: 一是人民性。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有政策法律知识人担任;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根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目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民主性。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导、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措施。 三是群众司法性。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组织形式下进行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活动,它是依法调解。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指导与监督。 2、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有何区别? 大体有如下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一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处理纠纷民主自治组织;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2)调解人员地位不一样。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直接选举产生,是不脱产群众;人民法院调解人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国家司法官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人员。 (3)调解自身性质不一样。人民调解是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具有诉讼性质诉讼外调解,不是诉讼活动;而人民法院调解,是进入了诉讼程序,具有诉讼性质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种形式和措施,是诉讼活动。 (4)调解权来源与性质不一样。人民调解人员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是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一种体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5)调解对象与范围不一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波及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纠纷;而人民法院则调解所有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 (6)到达调解协议性质与效力不一样。人民调解到达协议或形成调解书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群众纠纷成果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司法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全靠自觉履行,假如翻悔,容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调解到达协议和形成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案件结论,所形成司法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当事人,及时发生法律效力,不容许翻悔。也不容许以同一诉讼标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与生效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一种强制执行根据。 3、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何区别? 大体有如下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一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人员地位不一样。人民调解调解人员是经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是不脱产群众中一员,它与被调解人员是平行关系;而行政调解调解人员都是行政机构领导人或者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她们都居于领导、管理地位,同被调解人之间一般存在着一定行政性质上下级附属关系。 (3)调解自身性质不一样。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 (4)调解权来源与性质不一样。人民调解调解权是一定范围群众直接授予民主自治权;而行政调解调解权是行政权一种体现形式,是国家赋予。 (5)调解对象与范围不一样。人民调解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劝说;行政调解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附属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民事、经济等纠纷。 (6)到达调解协议效力不一样。人民调解到达协议或制作调解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是在社会舆论监督下,靠当事人觉悟和道德而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到达协议或制作调解书,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状况下,某些行政调解也许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 4、人民调解与其她民间调解有何区别? 人民调解与其她民间调解最主线区别是,人民调解是国内《宪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遵照《宪法》规定经群众直接选举而产生、基层群众自治性质、调解民间纠纷专门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织组员遵照法规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和主持调解,并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而其她民间调解调解人员都不是经基层群众选举产生,其她民间调解,有某些完全是群众自发调解,无组织无章程行为。 5、为何说人民调解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增进和发展? 通过人民调解这种人民自己处理民间纠纷活动,使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人民调解对国内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广泛坚实群众基本。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处理大量民间纠纷,向政府反应群众意见和规定,不仅减轻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承担,并且可以增进和推进这些国家机关工作民主进程,使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 因而说,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能起到增进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作用。 6、为何说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构成某些? 人民调解不仅在国内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社会主义法制,即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法律制度,它波及立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行等方面。人民调解把法律制度、执法、遵法三方面体现于一身,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内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构成某些。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它具有使法律得以实行执法功能。而执法即把法律详细地付诸实行,乃是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构成某些。 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完备程序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人民调解制度、公证制度、律师制度、仲裁制度、检察制度、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等。在程序法律制度中,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基本性环节。没有人民调解这个环节,程序法律体系不能认为是完备体系,这个体系就不能发挥其应有效力和作用。此外,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推感人民群众知法遵法,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规定。 综上所述,可见人民解调是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构成某些。 7、为何说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 早在50年代,刘少奇同志就曾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必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目旳是防止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争取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主线好转。作为人民调解,它基本目旳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总目旳相一致,但又有自己详细特点,这就是及时处理民间纠纷,防止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自通过处理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导和社会公德教导,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防止犯罪发生,增进整个社会安定团结。 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各环节互有关系来看,政法机关各个部门互相配合,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分子是系统工程脚中心环节,而群众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其中波及人民调解组织)治理活动,是实行综合治理基本某些,理所当然是依托群众力量来减少犯罪,防止矛盾激化“第一道防线”。从这种意上来说,刘少奇同志有关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论断,至今仍不过时。 8、人民调解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进作用是怎样体现? 人民调解增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用重要体目前如下四个方面: (1)通过调解大量矛盾纠纷,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纷争,解除了其精神承担,增进了团结,有助于调感人民群众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使人们都能心情舒畅地投人生产和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之中,对群众中发生多种矛盾纠纷,不仅可以及早发现,并且可以就地处理,这样可以节省当事人时间、人力和物力,免除诉讼,防止因打“官司”而耽误生产和工作。 (3)人民调解组织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可以使基层党政领导从处理纠纷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她们集中更多时间和精力设想改革、抓生产。 (4)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和政策,不仅及时调解农村中因争水、争田、争场院、争山林、争农机具等发生生产经营性纠纷和承包经营协议纠纷,调解了城镇集贸市场中因争摊位、争门店、抢生意、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发生多种矛盾纠纷,并且积极防止、积极化解了企业改革中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职工与家庭之间发生大量矛盾纠纷,同步尚有效地化解了都市在市政建设、危房改造中引起多种矛盾纠纷。这都直接服务于改革开放,增进了经济建设发展。 9、怎样理解人民调解对防止犯罪所发挥特殊作用? 人民调解任务之一是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犯罪和非正常死亡发生。为完毕此任务,就规定人民调解做到:抓苗头,把纠纷乃至犯罪尽早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犯罪发生;从小事抓起,防止由小事变成大事,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恶性循环。 无数事实表明,民间纠纷不仅大量存在,并且常常发生,尤其应当注意是这些矛盾假如得不到及时处理,还会由此产生新矛盾,出现矛盾恶性循环。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生活在纠纷当事人身边有利条件,及早发现矛盾,采用措施,尽快使民间纠纷在初期就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防止矛盾恶性循环,到达对犯罪初期防止目。 10、目前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是什么?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这工作方针有如下含义: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人民调解工作重点;三是要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防止,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四是要与有关部门亲密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阐明教导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与各有关部门结合起来,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在这个方针中,“调”和“防”是辩证统一关系,调解工作做好了,就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更大损失;而防止工作做好了,就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防止由纠纷导致损失和影响。既要调解,又要防止,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防止。在防止思想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防止,调中有防,寓防于调,防重于调。“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与“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处理矛盾纠纷两个方面,“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强调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解矛盾纠纷,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了疑难纠纷,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要积极及时送交党委、政府或各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多种手段加以处理,防止久调不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 11、怎么样妥善处理纠纷调解与防止工作关系? 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调和防是辩证统一关系,既要调解,更要防止,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防止,在防止思想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防止。防止工作又波及两个方面:首先是防止矛盾激化,另首先是防止新纠纷发生。规定调解人员要及时进行调解,对旳处理纠纷,尤其对那些有激化也许纠纷,更要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处理,切实防备。假如纠纷一时处理不了,也要稳定情绪,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纠纷发生工作做好了,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量减少,这是一种最佳调解。调解、防止之间关系极为亲密,互为因果,互相增进。 12、怎样做好调解工作? 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调解是基本,防止是重点。立足于调解,扎扎实实地做好调解工作,必要做到: (1)思想上重视。要充足认识到做好调解,是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首要环节,是深入搞好防止前提和基本。 (2)要掌握调解技巧。针对不一样当事人不一样特点,采用灵活调解方式和调解措施,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才能收到事半功倍效果。 (3)工作上努力。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难细致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规定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更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不计较个人得失,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13、怎样才能把防止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 着眼防止,就是强调防止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重要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必要十分重视防止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必要做到: (1)认识防止重要性。人民调解工作调与防,是辩证统一,但就两者关系来说,防止是第一位,防重于调,防工作做好了,调工作就可以免除,至少可以减轻和缓和。 (2)认识纠纷突发性。客观事物是复杂,有些纠纷发生和发展,是忽然发生,如不及时防止,则会迅速恶化。因此,要认识纠纷突发性,要采用切实可行坚决措施,加强对突发纠纷防止。 (3)认识防止艰巨性。防止纠纷发生和激化,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因此,必要充足认识防止艰巨性,深入调研,措施得力,才能做好各项防止工作。 (4)认识防止长期性。民间纠纷是会反复,受多种不利原因影响,会使已经处理或者缓和纠纷,又重新出现甚至趋向紧张。因而,防止工作是长期,必要充足估计到,坚持不懈。实践证明,调解工作不也许一劳永逸,绝不能轻视防止长期性,要树立反复抓,抓反复长期调解思想。 14、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下工作。其详细任务是:(1)调解职工、家眷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她寻常生活中发生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2)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她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纠纷;(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导职工和家眷遵纪遵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4)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生产、经营中发生纠纷;(5)向本单位领导反应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状况,反应群众意见、规定和提议;(6)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工作。 15、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已由国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都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置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应群众意见、规定和提出提议。”1982年3月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群众性组织。”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又重申了上述原则。1989年6月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置调解民间纠纷群众性组织”。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是有关人民调解组织第一种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通则》继续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法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及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宪法》所确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作为这两个委员会构成某些人民调解委员会,当然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定性,阐明国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两方面特性:既是群众性,又是自治性。 16、民间纠纷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民间纠纷一般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波及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其她寻常生活中争执。例如: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房宅基地、邻里、赔偿、土地、山林、水利、农机具等普一般用民事纠纷。 17、人民调解委员应具有哪些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络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肩负防止和调解民间纠纷重任,必要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等方面具有一定条件: 政治方面:为人公正是调解委员必要具有道德条件。为人公正是指处事主持公道,不偏不倚,不为人情所动,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 思想方面:联络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是调解委员应具有重要条件之一。作为一种合格人民调解委员,必要深入实际,亲密联络群众,热爱群众,理解群众,关怀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才能及时、对旳地处理群众纠纷,其中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则更是灵魂所在。没有这一条,别无从谈起。 业务方面:规定人民调解委员具有一定文化、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科学工作措施,否则,难以胜任日益纷繁调解工作使命。 尚有很重要方面,必要是18周岁以上成年公民。由于只有成年公民才具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 18、人民调解委员会构成原则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员兼任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少数民族委员应占恰当比例。”这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构成原则,根据实践经验,为适应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还应有女委员。 19、人民调解委员应遵守纪律有哪些? 根据《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必要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1)不得循私舞弊 所谓循私舞弊,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委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偏袒一方行为。对寻求私利、不秉公调解;对当事人不一视同仁,呵护亲戚朋友;因怕触犯权势人物而抛弃原则,损害她人合法权益等等行为,应当坚决严禁。 (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偏激,提出些不合情理规定,说些不合适话,甚至恶语伤人,蛮不讲理。这时,调解人员应坚持耐心说服教导,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协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提高思想认识,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自觉自愿到达合情合理协议。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批评,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精神,虚心听取,对对旳批评应诚恳接受,对错误意见要耐心解释,绝不容许采用多种措施进行威胁、压制和报复。 (3)不得欺侮、惩罚当事人 所谓对当事人欺侮、惩罚,是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加以损害行为。调解人员处理纠纷只能用说服教导措施,协助当事人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绝不容许采用任何强制性措施。不能对当事人罚款,不能查封、扣押和拍卖当事人财物,更不能没收当事人财产。人身方面,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搜查,捆绑,打骂,变相体罚及其她欺侮性行为。应充足认识到上述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许。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民间纠纷隐私,要比刑事案件中隐私,在内容和波及面都要大得多。例如当事人男女两性生活不能泄露,对一般婆媳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妯娌之间等家务纠纷以及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纠纷,当事人规定保密,调解人员只有尊重本人意愿义务,而无点滴泄露权利。不仅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遵守,调解终止后仍应遵守,以取信于民,维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誉。 (5)不得吃请受礼 有些当事人为了想让调解人员替自己说好话,拉拉扯扯,请吃请喝;也有当事人由于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为了体现对调解人员感谢而送些礼品。对此,作为人民调解委员应坚定明确地加以拒绝,并向她们宣传调解人员为人民服务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2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权限范围是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啊、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某些省市和民政部制定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权限如下: 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包括纠纷主体为家庭组员、 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互相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按其体现形式分为人身权利纠纷、婚姻与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 (1)人身权利纠纷。重要波及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声誉、荣誉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纠纷。 (2)婚姻纠纷与家庭纠纷。婚姻纠纷重要波及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离婚带产,寡妇改嫁带产,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引起纠纷;家庭纠纷重要波及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及家务引起纠纷。 (3)财产权益纠纷。重要波及债务,房屋,宅基,继承等背面纠纷。 (4)生产经营性纠纷。重要波及因种植、养殖、工副、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纠纷。此外,还波及因地界、水电、山林、树木、农机具使用和牲畜使用等生产资料方面引起纠纷。 (5)损害赔偿纠纷。重要是指一般打架斗殴、轻微伤害等引起民事赔偿纠纷。 伴随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民间纠纷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纠纷主体不仅体目前公民与公民之间,还体目前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矛盾纠纷,只要双方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突出原因开展调解工作。 目前,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要重点调解土地承包政策实行过程中产生多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经济协议纠纷,征购提留、各业承包、筹划生育、划分宅基地、财物管理中干群纠纷。企业调解组织要重点调解企业在转制、破产、租赁、吞并和转让过程中导致职工与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因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产生纠纷,以及下岗职工因生活困难引起家庭纠纷。都市街道调解组织要重点调解在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中因拆迁、安顿、施工、噪音等引起矛盾纠纷。 2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原则有哪些?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①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矛盾纠纷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原则; ③到达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自愿平等原则 ①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要自愿; ②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③调解协议书签定必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④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①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制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22、自愿原则内容波及哪些方面? 一般波及如下方面: (1)纠纷调解必要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否进行调解,要完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假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就调解;假如双方当事人不一样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就不能违反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 (2)协议到达必要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到达协议,平息纠纷,是调解活动重要内容,也是进行调解目。因而,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竭尽全力,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获得共识,到达协议,其中波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导,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还波及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提议方案等等。但进行这些工作都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 (3)调解协议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协助、督促当事人屡行调解协议,但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强迫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假如当事人反悔,调委会可以重新调解。 23、贯彻执行自愿原则应注意些什么? 在调解工作中要对旳贯彻自愿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自愿原则与说服教导工作措施是紧密联络在一起。也就是说,贯彻自愿原则,必要采用说服教导措施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处理一件纠纷,都必要坚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导,耐心疏导,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她们受到教导,提高觉悟,明辨是非,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 (2)不能把坚持自愿原则与坐等纠纷当事人上门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坚持自愿原则,不等于说调解委员会就只能坐等纠纷当事人找上门,方为自愿。纠纷发生后,调解委员会积极找上门去调解,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反对,同样体现了自愿原则。 (3)坚持自愿原则,不等于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放弃原则,迁就错误。调解工作实践证明,纠纷双方当事人获得谅解,到达协议,不是自发,而是靠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导、感化、疏导等有效工作来实现。因而,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既要坚持双方自愿,又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方能奏效。 24、平等原则内容波及哪些方面? 人民调解工作平等原则,波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地位平等。也就是说,纠纷当事人不管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导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奉、居住期限等方面有什么差异,在调解活动中都居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二是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合用政策法律上一律平等,即纠纷当事人谁对谁错,谁应当受到保护,谁应当承担责任,用同一种原则和尺度来衡量,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办,不偏袒一方,歧视一方。三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人员不能摆出高居于当事人之上压服当事人姿态。 25、怎样贯彻执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重要原则,必要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这一原则时,规定调解人员在思想上提高对它重要意义认识,牢固树立平等观念,增强贯彻自觉性;另首先,规定调解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强加个人意见,以便发明一种平等气氛,使双方都可以充足陈说自己意见和规定。再次,规定调解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勇于排除外界非法干扰,坚持真理,秉公执法;方能到达理想调解效果。 26、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内容波及哪些?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不得因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制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对这一原则作了规定。这一原则波及如下三方面内容: (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用处理纠纷方式。也就是说,对于所发生纠纷,是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还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假如当事人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容许。 (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有权放弃调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调解过程中,假如当事人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不了问题,不愿继续接受调解而改请法院处理,也应当容许,不要强行阻拦。 (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到达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假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履行调解协议,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到达调解协议,当事人由于这样或那样某些原因而翻悔,不愿履行协议而改向法院规定处理,亦不得强行制止。 27、怎样贯彻执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在调解工作中贯彻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首先必要处理思想认识问题,即不能把某个地区诉讼到法院案件多少,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好坏唯一原则。假如认为某个地区诉讼到法院案件多,就是调解工作搞得不好,诉讼到法院案件少,就是调解工作搞得好,那么在工作中必然会导致强迫调解,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不能在任何阶段以任何借口制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受任何阶段限制,无论是纠纷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向法院起诉,以及不愿履行已经到达调解协议而向法院起诉,都是容许。同步,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不必获得任何人同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即可。有基层政权组织为了搞“纠纷不出村,不出队”,规定纠纷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不能向法院起诉;有法院把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信作为受理案件必备条件,这种作法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不能把贯彻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积极地调解纠纷对立起来。积极积极地调解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是人民调解组织义不容辞光荣职责,也是党和人民对广大调解人员但愿和规定,它体现了人民调解组织为人民服务宗旨。调解工作实践阐明,人民调解组织所获得成绩,都是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积极地调解纠纷分不开。因而,绝不能由于要贯彻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就对纠纷调解抱消极态度,把纠纷往法院推。假如这样做,那是对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一种曲解。对于人民调解组织来说,应当是既积极积极地调解纠纷,又不制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才对。 2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哪些工作制度? 建立和健全必要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种重要方面,同步也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效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应当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有助于纠纷及时对旳处理。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和调解工作实践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如下几项重要工作制度:(1)纠纷登记制度;(2)纠纷讨论和共同调解制度;(3)岗位责任制度;(4)矛盾纠纷排查制度;(5)回访制度;(6)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7)记录制度;(8)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此外,还波及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请示汇报制度、评比制度、业务学习制度等。 29、纠纷级别制度重要内容波及哪些? 纠纷登记制度内容重要有: (1)当事人基本状况。波及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状况。波及发生纠纷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和规定等。 (3)纠纷调解过程。波及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与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搜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员对纠纷见解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成果。调解成果波及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状况。无论哪种状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重要记明双方当事人到达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也应当记载不成立重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承接人。 30、什么叫共同调解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一定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工作制度。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主持调解方和协助调解方。一般状况下,主持调解方由最先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其她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协助调解方。根据有助于纠纷调解原则,主持调解方也可以由共同调解各方调解委员会协商确定。 主持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受理纠纷;发现纠纷有激化也许时,采用必要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针对纠纷状况,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纠纷有关资料,制定调解方案;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主持调解,制作调解文书;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负责记录和档案管理。 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搜集纠纷事实材料;积极采用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配合主持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导,促使当事人到达调解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1、什么叫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一项工作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理解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有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重要措施,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向党委政府反应社情民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之一。 32、贯彻执行回访制度意义是什么? 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到达者所进行检查访问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意义在于:可以巩固调解成果和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错误;可以理解调解效果,便于总结经验教训,改善工作;便于调解人员联络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规定。因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到达者进行回访,尤其是经集体讨论研究调解纠纷和也许反复纠纷,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到达者进行回访,体现了调解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亲密了人民调解组织与群众关系,对于深入搞好调解工作大有益处。 回访对象,重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必要时也可以走访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所地组织和群众。回访中既要听取当事人意见,又要搜集群众反应,以便全面理解状况。 3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程序有哪些特点? 程序,是指人们为了一定目、按照一定筹划所进行具有阶段性、衔接性和持续性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活动有着特殊规律性,它必要从实际状况出发,以有助于纠纷及时、对旳、合法处理为原则,根据多种不一样纠纷详细状况,采用恰当环节和灵活多样方式措施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积极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纠纷,可以由有关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条规定了调解受理方式和调解纠纷组织形式。 《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本上,充足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协助当事人到达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祈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这一条规定了调解纠纷怎样进行以及调解结束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和实践经验,调解纠纷程序可分为“纠纷受理”、“调解进行”和“调解结束”三个互相联络和衔接阶段。 3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方式有哪几种?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有三种方式,即申请受理、积极受理和移交受理。申请受理指纠纷当事人积极规定调委会调解,这表明她们自愿选用调解方式处理纷争,有助于纠纷及时、对旳处理;积极受理是指人民调解组织积极调解,体现了它自我管理民主自治组织性质,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移交受理是指已告到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起诉到法院矛盾纠纷,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更合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5、怎样处理好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事宜? 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小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定调解纠纷。纠纷当事人体现这种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多数采用口头形式。经人民调解人员问询清晰详细纠纷内容,判明纠纷性质后,依管辖范围与条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确认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管辖纠纷,应即决定不受理,但须劝说让纠纷当事人冷静、理智、对旳看待,并告知前去具有管辖权机关单位申请处理;对确认属于人民调解组织管辖范围纠纷,应即决定受理。受理后,需要并且也许及时进行调解,应当及时进行,否则,应告知纠纷当事人安心生产、工作,等待告知时间、地点进行调解。 36、人民调解工作次序该怎样安排? 纠纷受理后,调解第一种环节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第二个环节是进行调解;第三个环节是主持协商。上述次序是进行调解一般做法。对一种简朴小纠纷来说,由人民调解员一人主持,纠纷双方当事人参与,只需要很短时间这三个环节即可同步完毕;对一种较大较难纠纷来说,也许主持协商人不止一种,双方当事人也也许不止二人,还也许有其她证人、鉴定人等参与,程序相对复杂,进行时间也也许较长。 37、调解会详细程序有哪些? 调解会程序是: (1)先由调解员(或首席调解员)宣布调解会开始,讲明调解内容(谁与谁什么纠纷)与目,结合详细纠纷状况,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社会公德规范等,规定双方当事人勇于承认自己错误,承担自己应尽义务,从团结愿望出发,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新基本上到达新团结,平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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