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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的完善——以《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修改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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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的完善以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修改为视角柯子涵(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摘要】民法典 在原 继承法 等继承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整编形成了继承编,对过去的继承规则进行了完善,发展了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但是仍有不少意见认为其改革力度不够,建议立法部门应当采取学界所主张的积极调整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的措施,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此种主张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值得全盘接受.民法典 对于法定继承的有限调整,也反映了我国立法部门对继承这一大众广泛进行的活动保持谨慎的态度.【关键词】民法典 继承编;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改革与完善一、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

2、与特色(一)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继承作为社会漫长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活动,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家族群体内部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流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历史上出现的继承制度,将继承视为家族延续和严明家族内部等级的重要方法。在我国近现代,法律继承制度受到了域外立法的较大影响,大量的继承法律条文与域外国家的继承制度相类似。但是,继承作为一项大众自发进行的民事活动,必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习俗联系紧密,因此,以前制定的继承法律规范,通常处于搁置不用的情况。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后,我国的民事继承制度开始脱离域外影响,并且展现出符合我国人们继承习惯本土鲜明的特色。在全国大力推进法治工作的进程中,对于编订

3、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呼声,在社会各阶层群体中愈发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继承法律,其规范的修改与 补充 工 作也 开始 有序 推 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通过并正式实施之后,作为继承制度的核心部分的法定继承的修改,更是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民法典一方面扩大了法定继承的范围,把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们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列入代位继承人范围;另一方面扩大了酌分遗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只要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就可以被分给适当的遗产。(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特色现代社会继承权来源的三大基础,即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以及扶养关系,我国尤其注重此种类

4、似家庭成员的互助关系。不论这种联系是基于血缘或者缔结婚姻,还是通过事实生活中的扶养互助而建立起来的,在继承权基础上加入“扶养关系”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现代民法注重的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实际的生活状况,重视的是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状态。换句话说,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都会让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产生生活上的联系:父母长辈从小到大的扶养这是一种联系;兄弟姐妹之间生活上的互帮互助也是一种联系;夫妻、子女之间的联系对于人的一生更是意义重大。二、现有研究的完善意见(一)法定继承的范围杨立新教授对民法典有限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做法并不赞同,认为仅仅把被继承人的侄、甥加入法定继承范围,就是变相地认为除了自然

5、人上述亲属之外的亲属,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仅仅将被继承人侄、甥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范围的改革力度不够,无法适应现行市场财产流通关系的发展要求。过窄的法定继承范围导致被继承人的财产还不能流转给一些关系非常亲密的亲属(如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无论是从亲情伦理上讲,还是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财产分配关系,都不符合现实逻辑。(二)法定继承的顺序目前,我国继承法律体系只规定了两个法定继承顺序层级:一是配偶、父母、子女;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和丧偶媳妇,可以被列入第一法定继承顺序,再加上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以及民法典新规定

6、的被继承人的侄、甥这样的代位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亲属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形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传统规定范围较窄。在我国原继承法制定之时,公民私人财产还不富足,因此,当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时这样的规定可以基本满足人们对死亡后财产的处分自由,符合当时的财富分配需求。法律上的原因是我国原婚姻法规定了近亲属的概念: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这些人才享有近亲属的身份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做法也直接把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针对此种情况,学界主要提出了以下的完善意见。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被继承人的

7、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顺位现在我国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只有子女规定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这一点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应当要把“子女”替换为“直系卑血亲”。理由如下:其一,这样规定更符合法定继承中遗 产“向下 流 转”的 本质 要 求。其二,有的观点认为已经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来保障隔代直系卑血亲的继承权,就无须做出改变。但是如果被继承子女因法定原因而丧失了继承人身份,那么代位继承就无法发生了。这一点与现实所背离。父母的继承顺位关于父母的继承顺位,以杨立新教授为主的学者主张把父母列入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依照现有规定继续把父母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所不妥,理由是把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首先不符合

8、遗产“向下流转”的趋向,甚至有可能发生“向旁流转”。因为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就是小概率事件,就算父母继承以后也很快就会变成被继承人,这样一来父母的财产也会由其继承人来继承,最终结果是原先的被继承人财产“向旁流转”。当被继承人为老年人时,把自己的财产向下流转的意愿是十分强烈的。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第一顺位中的“子女”改为“直系卑血亲”,以此来保障当被继承的子女继承权缺位时,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的继承权。这不但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而且有助于私人遗产的向下流转。关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对于配偶的继承利益,应当采取无固定顺序模式。此种模式旨在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兼顾被继承人血缘亲属的利益。

9、一方面,当第一顺位的父母健在,而且有多个子女存在,那么配偶所分的份额就会比较少;另一方面,当第一顺位的其他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就可以独占所有遗产,这就损害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亲属的利益,也不合适。以杨立新教授为首的学者力主改革配偶的继承模式,变固定为无固定顺序。三、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本土化考量主张改革的学者所提出的建议,主要是鉴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私人财产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财产分配意识也发生了很大转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了满足人们对财产继承制度新的需求,适当地扩展法定继承范围是有必要的。但是一国的法律制度理应充分保留本土特色,要基于本国的经济等方面的需要而加以制定。

10、对于民族特征鲜明、本土特色浓厚的法律继承制度,更是应当以本国的历史文化习俗为本,充分考虑本国的经济文化等需求,制定一套符合司法适用现状、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土特色的法定继承制度。近年来,关于继承制度应当如何改革,有不少民法学者讨论得十分激烈,但实际上,普通人民对此是不了解的。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法定继承模式应当由配偶继承所有遗产,之后再由配偶把遗产流传给后代。只有当被继承人的配偶要另行婚嫁,或者是父母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导致财产纠纷时,他们才认为需要继承法律来加以规制。事实上,这种观点很难得以落实。配偶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并不足以涵盖全部,必须要考虑到家庭中其他近亲属的影响,也就是前文所谈到的因共同生活而产

11、生的“共同抚养关系”。对此,可以总结 出这 样一 个现 象:我国 年继承 法制 定 以来,所形成的法定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大众的现实生活存在“脱节”。具体来说,当没有纠纷和矛盾时,大众更愿意选择依照民间的习惯来执行遗产继承;当有纠纷时再考虑用原继承法来调整。继承行为是自古有之,它虽然涉及财产,但其伦理属性不容忽视。我国有关部门虽然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继承,但这一般都是作为解决大众因继承而产生纠纷的最终办法。但人们的财产继承能够按照其乡规民约有序进行,就无需法定继承规则来发挥作用。此时,法定继承规则发挥的是指引作用。此外,法定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应当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伦理道德和文化意识相联系

12、。这种观念上的影响确实存在于国人的文化潜意识中,从而使得大众会采取符合民族传统观念的继承行为。倘若一味地采取以财产流通为基本导向的立法模式,势必会引起立法与实践的不协调。立法如果没有适合的文化土壤,也必然难以为继,更不用说是继承这种人身属性和伦理属性显著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国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基础,来共同综合衡量现有的法定继承制度,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方向。四、我国法定继承模式的完善方向(一)把“子女”替换为“晚辈直系血亲”第一顺位所规定的“子女”不足以涵盖被继承人所期望的直系卑血亲的继承范围,仅依靠代位继承制度不足以保障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卑亲属的继承权。这样的改变

13、不仅符合遗产“向下流转”的趋向,也契合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向下流转财产的意愿通常是强烈的,如果仅将其限定在“子女”范围,那么一旦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在人世或者本来就不存在,其遗产只能由第一顺位的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继承人继承。如此一来,除非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不存在,否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法继承遗产。(二)父母仍然应该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不把父母列为第一顺位不足以体现其特殊性。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能力还较弱,如果父母不列为第一顺位,很有可能会导致其老而无所依。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下,赡养父母已经不仅具有社会保障意义上的

14、社会公益属性,而且作为一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从社会意识层面影响并引导赡养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进而能够促进大众整体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价值实现。(三)把配偶的继承顺序由固定改为非固定配偶是被继承人最重要也最为特殊的亲属。配偶属于姻亲,却又比血亲更为亲近,与被继承人的生活所形成的互惠互助关系最为紧密,保障其利益固然重要,但也要考虑到现在普遍存在的因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而配偶独占遗产所导致的第二顺位继承人诉讼情况,因此,有必要采取配偶非固定顺序来妥善解决二者矛盾。当配偶参加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一;当配偶参加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为三分

15、之二;当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存在时,由配偶独占所有遗产。具体份额可以考虑根据民法典第 条,根据配偶对被继承人的实际生活和扶养情况来综合认定。以非固定继承顺序的模式,来协调被继承人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四)对尽了主要赡养丧偶儿媳、女婿利益进行专门保护民法典第 条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规定可以保留,也可以专门为这类人规定一个“特留份”或“先取份”。第 条背后就是被继承人的旁系亲属、直系亲属的继承利益与我国继承立法注重“扶养关系”的价值衡量过程。笔者认为,向公婆、岳父母主动尽赡养义务,这样的“善端”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把丧偶女婿和丧偶儿媳列入第一顺位继承人

16、,更能够契合法定继承制度立法目的所期望的社会有序赡养、抚养秩序的实现。同时,现代继承法律制度已经突破原来的仅把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作为继承权产生基础的立法传统,将特定扶养关系也作为继承权产生基础,而且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是非常注重扶养关系的形成,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主动 赡养 已 无亲 属关 系的 老人,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在过去立法时,特意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实质是表明立法者的一种态度,希望以此来劝导人们向善。五、结束语过往,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是立足于当时的社会实际而创设的,适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为协调过去我国社会大众继承行为的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

17、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可支配财富增多的现实情况,要求法定继承的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以及对其顺序进行一定的调整。前述的规则改善应当立足于社会实际和大众的风俗习惯,兼顾规则法理和社会伦理。本文基于这一思路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讨论,并最终给出了想要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把“子女”替换为“晚辈直系血亲”、把配偶的继承顺序由固定改为非固定、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的利益进行专门保护。希望本文所进行的研究可以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帮助。参考文献:李平论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策略与实践中的家文化坚守J法制与社会发展,():杨立新民法典继 承编草案 修 改 要 点 J中 国 法 律 评 论,():杨立新我国继承 制度的完 善 与 规 则 适 用 J中 国 法 学,():张家骥,田野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安排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诉求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房绍坤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以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为分析对象J东方法学,():作者简介:柯子涵(),男,汉族,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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