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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运输专题.ppt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221721 上传时间:2024-06-25 格式:PPTX 页数:56 大小:611.41KB 下载积分:14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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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方式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3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陆上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单证及有关内容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及种类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及种类v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适用船舶经海路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适用船舶经海路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特定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特定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特定港口的运输。的特定港口的运输。v种类种类定期船运输定期船运输又称班轮运输,指船舶按规定时间,在固定航线上,挂靠既定的港口,经常从事某航线港口间货物运输的方式。常用的两种分类不定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又称租船运输。没有船期表,也没有固定航线,完全依据货源情况组织运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v特征:、当事人的法定性权利、义务广泛、涉他性:在目的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通常并非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托运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承运人(Carrier)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托运人(Shipper)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ill of lading)涉及当事人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收货人(Consignee)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班轮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合同形式:订舱托运方式要约: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的订舱单(而非班轮公司的船期表)承诺:承运人接受订舱航次租船运输合同航次租船运输合同合同形式:经过反复磋商的书面合同充分体现了“订立自由”,而非格式合同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协议解除协议解除v约定解除约定解除v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法条海商法、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l法定解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第八十九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第九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第九十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开航前的任意解除二、海上运输单证及有关内容二、海上运输单证及有关内容v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经有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的货物的单证以交付的货物的单证v功能: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提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第七十七条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初步证据:相对于“最终证据”和“绝对证据”,指对于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信息,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表明实际装载货物的情况不同于提单上记载的内容,则可推翻提单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因此海商法第条的规定意味着,当提单仍在托运人手中而未转让时,提单只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创穿的初步证据,换言之承运人可以提出反正以推翻提单的记载;而当提单已转至善意第三人后,承运人不能用任何反正推翻提单的记载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货物的物权凭证()、货物的物权凭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v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v收货人抬头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v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提单的内容提单的内容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三)船舶名称;(四)托运人的名称;(五)收货人的名称;(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七)卸货港;(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十)运费的支付;(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保函保函v保函是托运人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残损短缺以及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托运人给与赔偿。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区分是否善意)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案例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货物留置权运费以及相关费用的请求权承运人免责的权利承运人的权利v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货物留置权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妥善而谨慎地照管货物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v承运人的责任、责任基础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完全过失责任鹿特丹规则完全过失责任、责任期间海牙规则“钩到钩”或“舷到舷”汉堡规则包括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鹿特丹规则承托双方的整个运输期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海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与提单区别:不可转让、海运单、海运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v修改关于统一体但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维斯比规则)v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v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v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v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v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v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v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货约)v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v所谓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v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v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合同1保险风险2保险损失与费用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责任起讫4保险承保范围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相关法律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概念一、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概念v定义: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定义: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依法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合法利害关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二、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对保险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对保险标的承担风险、责任的人其他对保险标的享有可得利益者可保利益三、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内容三、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运输工具承保险别开航日期保险起讫地点保险金额偿付地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单: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主要标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单,仅载有保险单正面所具有的内容,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予记载。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种类v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约定v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计算方式v根据事先约定的不同定值保险单不定值保险单定期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保险单的种类保险单的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赔偿损失退还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1.赔偿损失(海商法237条)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条件:(1)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索赔人不仅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必须享有保险利益。(3)索赔人要求索赔的损失,必须是所投险别的承保范围所属。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2.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因以下情况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保险费:(1)被保险人非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错误告知的;(海商法223条)(2)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海商法224条)(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海商法226条)(4)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海商法227条)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及时通知 如实申报 防止、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五、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v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v定义:被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采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v法律效果: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货运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索赔。六、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和终止六、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和终止v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v保险单据效力终止的情形:v(1)正常终止v(2)因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终止v(3)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终止六、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和终止六、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和终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风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风险v海上风险v外来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暴风雨、雷电、海啸等意外事故:船舶搁浅、沉没、碰撞等一般外来风险:偷窃、串味、钩损、渗透等特约外来风险:交货不到险、拒收、战争和罢工风险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损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损失v保险损失保险损失v1.全部损失:v(1)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v(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委付委付 (海商法海商法249条条)v定义: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v法律特征:v(1)推定全损是委付成立的前提;v(2)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v(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其权利和义务。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 (海商法(海商法252条)条)v定义:当货物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v代位求偿的三个条件:v(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v(2)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尚未向责任方索赔或索赔未果并且尚未放弃索赔权;v(3)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作了赔付。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委付则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2.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3.代位求偿仅限于向第三人索赔,委付所转让的则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4.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委付则不然,即使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只要没有支付赔偿,即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损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损失v2.部分损失v(1)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v共同海损应具备的三个条件:va.必须确有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且危险是迫切的。vb.船方采取的非常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vc.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具有非常性质,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是不会发生的,这项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解除其所遇的海上危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损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损失v(2)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v单独海损的特点:只涉及航海中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1.国际上通行“仓至仓”原则,我国“中保”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亦采用此种原则。v如果被保险货物从海轮卸下后存放在码头仓库或海关仓库或露天场所,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从该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60天届满即告终止。v如果在该60日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v2.海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仓至仓”原则,而适用“水面危险”原则。v“水面危险”原则:保险人承担责任是从货物装上海船时开始,到货物在最后卸离港卸离海船时止。v但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果海轮抵达中途港口准备卸载转运,则从抵达中途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从货物装上续海轮时起,保险再度生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v背景:v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参照伦敦保险人协会1963年货物保险条款的基础上,于1981年1月1日修订而成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v二、协会货物保险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一)ICC(A)险 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规定方法。(二)ICC(B)险 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水渍险,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三)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类似于我国的平安险,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六)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若要对恶意损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障,可以投保ICC(A)险,或在投保ICC(B)险或ICC(C)险时加保恶意损害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v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一般保险条款(基本险)的承保范围v1.平安险:保险人原则上只对保险标的物在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共同海损承担责任。v2.水渍险:其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v3.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负责赔偿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平安险的承保范围v1.全损、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v2.与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有关的单独海损v(1)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v(2)运输工具意外事故前后发生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v不保:单纯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的除外责任v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v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v3.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的情况;v4.因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等;v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案情案情v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选择选择v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v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v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v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v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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