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管理,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字〔2008〕107号)及建设部、山东省有关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外地建筑中介服务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
(一)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须办理《外地建筑中介服务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
(二)办理条件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且办公面积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3、驻青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驻青分支机构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驻青人员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以及在分支机构执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三)办理要求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驻青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经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驻青分支机构正式管理人员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青申请表》(网上下载并填报后打印,网址:www.e_)。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市场行为证明,以及准予外出开展业务的证明。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网上下载并填报后打印)。
5、驻青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及驻青分支机构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对驻青分支机构的唯一授权委托书,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8、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管理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实地查验办公场所并核实驻青人员到位等情况。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分支机构负责人、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实行《入青信用证》年度考核登记制度,每年2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持《入青信用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考核登记,未办理考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业务。
(六)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前,须履行完毕签订的各项咨询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无责任投诉后,缴回《入青信用证》。
二、实行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保证金制度
拟入青开展咨询业务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在本市指定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保证金,存储银行须出具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保证金数额为5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30万元。因执业行为给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带来利益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年信用保证金应当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
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办理完结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手续后,方可提取信用保证金及利息。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驻青人员须按要求进行资格证书的核验,专职专业人员须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水平考试。
(二)驻青人员的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应存驻青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备查。
(三)驻青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核验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
四、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考核管理。
1、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等纳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对严格守法、业绩突出的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已办理《入青信用证》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收回《入青信用证》,并予以预警谈话、通报批评:
⑴未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
⑵为违法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⑶未按合同约定开展造价咨询业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⑷未及时进行网上咨询合同登记、咨询项目信息及咨询收入申报、工作月报的;
⑸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的;
⑹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办理证书核验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已办理《入青信用证》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
⑴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⑵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⑶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未办理《入青信用证》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活动的,一经查实,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不予认可,一年内不得在青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验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拟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入青信用证》。
(三)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验在其业务范围内拟承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业务或参与投标的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入青信用证》。
(四)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业务或参与投标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对于委托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据《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企业 管理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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