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建监字〔2011〕1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
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站制订了《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抄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测能力,是指与监测级别、监测项目相适应的包括仪器设备的数量、精度,监测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素质、监测工作经历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综合能力。
本规定所称的监测方案,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共同制定的适合工程监测要求的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监测工作文件,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数量及频率、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在承接监测业务前应办理监测能力备案手续。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监测能力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单位确定的监测方案报辖区质监站并办理监测方案备案手续。
第二章 监测能力备案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
第七条 监测能力分为两级。一级可监测所有的深基坑工程;二级可监测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深基坑工程。
第八条 监测能力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
(三)注册资金:一级监测单位不少于200万元;二级监测单位不少于100万元;
(四)仪器设备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并取得与监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五)人员要求:
一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六)监测经历要求:
一级监测能力应具有近3年内独立承担5项一级安全等级或15项(其中5项二级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经历;
二级监测能力应具有近3年内独立承担5项二级安全等级或10项(其中5项二级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经历。
(七)已取得的资质要求:
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坑监测备案类检测资质或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一级监测能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甲级资质)。
二级监测能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乙级资质)。
第九条 监测能力的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测单位填写《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能力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携带单位资质、设备、人员资格、监测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质监站提出备案申请。
(二)质监站对监测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质监站组织人员到监测单位及监测项目现场进行复核。
(四)质监站提出复核意见。
(五)监测能力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监测单位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登记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和仪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质监站。
第三章 监测方案备案
第十一条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监理、基坑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基坑设计、监测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见附件3)。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概况及测点布点平面图;
(二)监测项目及内容,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测点数量、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及巡视检查的内容;
(三)监测计划,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时间和监测项目负责人;
(四)遇有异常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报告及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下列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上部结构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论证。
(一)在深基坑周边1.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点工程、文物等重要建筑(构筑)物及燃气、通讯等重要管线的。
(二)深基坑离建(构)筑物距离小于3m的。
(三)距离基坑边小于50m(开挖深度超过10m时,5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工程的。
(四)在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厚度超过10m的淤泥及淤泥质土,或有地下承压水且有砂土层容易导致流砂及管涌等复杂地质环境条件的。
(五)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5m或开挖面积大于20000m2的。
(六)支护、支撑、止水和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第十三条 监测方案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与监测等单位填写《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备案表》(见附件3),携带设计文件(平面布置图、说明)等材料,到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辖区质监站提出备案申请。
(二)辖区质监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基坑监测前,监测单位应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置监测基准点,且不少于三点;基准点宜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应与工作基点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并定期复测。
第十五条 监测过程中,监测单位应按照备案的方案进行监测;现场实际监测人员和使用的监测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监测人员应佩戴上岗资格工作牌;使用的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实际监测人员的资格、仪器设备,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埋设,监测数据的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备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旁站,并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测点数量、埋设方法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进行检查验收(见附件4),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点严格按监测方案要求进行埋设。
(二)测点及元器件采用成品件。
(三)对埋设的监测点做好标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基坑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检查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元器件、成品保护、标识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并进行试监测;形成的验收文件(见附件5)作为开挖条件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监测点保护工作,发现监测点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监测单位。
第二十条 监测点损坏的应重新设置监测点;监测点变更应有建设、监理、设计、监测等单位确认的变更手续(见附件6);涉及监测项目或数量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监测方案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一期监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当期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出现险情,遇有异常天气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加密观测,并每天向建设、施工、监理及质监站等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基坑发生险情、质量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促监测,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及质监站等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违规监测行为应及时签发监理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深基坑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监测单位未到质监站办理监测能力备案手续的。
(二)监测前,建设单位未到辖区质监站办理监测方案备案手续的。
(三)实际监测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监测项目、数量、频率等与已备案的监测方案不相符的。
(四)监测人员违反规范、标准操作,随意涂改原始数据致使数据、结论等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监测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超能力监测的。
(三)未按监测方案监测的。
(四)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监测数据随意更改的。
(五)出现报警及险情未按规定上报的。
第二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提交真实、齐全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除取消其监测能力备案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监测能力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测能力备案有效期内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降低或取消监测能力备案;被取消监测能力备案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监测单位所监测的工程被列为市级以上观摩项目并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优先给予能力升级。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对监测单位的监测能力及执行监测方案的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并建立监测单位监测信用数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监测能力备案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监测备案活动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暂行规定》(宁建监字[2007]04号)同时作废。
附件1: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能力备案
的仪器设备要求
监测项目
仪器设备要求
备 注
一级
二级
变 形
精密水准仪三台, 2″以上精度的全站仪三台。
精密水准仪三台, 2″以上精度的全站仪两台
变形包括:
1、支护结构(坡顶)的水平、垂直位移
2、立柱变形
3、相邻建(构)筑物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
4、地下管线变形
5、基坑周围地表沉降
深层位移
1、50m以上进尺钻机一台。
2、精度不低于0.25mm/m的测斜仪三台
1、50m以上进尺钻机一台。
2、精度不低于0.25mm/m的测斜仪两台
位移包括:
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内 力
1、数据(频率)测读仪3台
2、精度不低于1/100(F·S)
1、数据(频率)测读仪2台
2、精度不低于1/100(F·S)
内力包括:
1、支撑轴力
2、支护结构内力
3、锚杆、土钉的应力和轴力
水 位
1、50m以上进尺钻机一台
2、最小读数值不大于10mm水位计两台
水位包括:
地下水位、渗漏水状况
土(水)压力
1、50m以上进尺钻机一台
2、精度不低于1Kpa数据采集仪两台,配有孔隙水压力计或土压力计的探头
压力包括:
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
裂 缝
最小读数不大于 0.1mm 裂缝观测仪两台
裂缝包括:
1、相邻建筑物的裂缝
2、基坑周围地表裂缝等
隆 起
1、50m以上进尺钻机一台
2、精度不小于1mm分层沉降仪两台
隆起包括:
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附件2: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
监测能力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执一份。
2、本表采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另加附页。
一、单位概况
单位全称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企业代码
法 人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电 话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号
电子信箱
勘察岩土工程资质
测量资质
在职职工总数
监测人员总数
工程师及以上人数
助工及以上人数
监测认证部门
取得认证时间
22
二、监测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年龄
性别
职 务
学 历
职 称
毕业院校
专业
培训单位
培训证号
备 注
注:1、在备案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培训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在备案时提供所参加监测工程的监测报告;3、持有培训证的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
三、仪器设备情况
序号
名 称
型 号
购买时间
有无发票
检定
时间
有效使用年限
用于何项监测
备 注
变形
位移
内力
水位
压力
裂缝
隆起
注:1、在备案时提供仪器设备的出厂合格证、采购发票、计量检定合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尚在有效使用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完成的监测工程情况
深基坑工程名称
基坑安全等级
基坑开挖深度
基坑面积
监测总价
主要监测人员
监
测
时
间
变 形
深层位移
内 力
水 位
土(水)压力
裂 缝
隆 起
注:提供已监测项目的合同、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
五、监测能力备案申请及复核情况
单位名称
已取得备案的监测能力
级别
□无 □一级 □二级
取得时间:
项目
□无 □ 变形 □ 深层位移 □ 内力 □ 水位 □ 土(水)压力 □ 裂缝 □ 隆起
现申请备案的监测能力
级别
□一级 □二级
项目
□变形 □深层位移 □内力 □水位 □土(水)压力 □裂缝 □隆起□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 □锚杆(土钉)应力和轴力
单
位
具
备
的
条
件
复
核
共同条件
□ 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
□ 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
□ 仪器设备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并取得与监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一级具备的条件
□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
□ 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坑监测备案类检测资质或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甲级资质)。
□ 应有近3年内独立承担5项一级安全等级或15项(其中5项二级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经历。具备以下资质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级具备的条件
□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 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坑监测备案类检测资质或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乙级资质)。
□ 应有近3年内独立承担,5项二级安全等级或10项(其中5项二级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经历。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现场复核
□监测点埋设 □过程监测 □阶段性报告 □报警上报 □监测方案执行
□监测点保护和损坏处理
复核人员: 年 月 日
备
案
意
见
经复核,同意该单位的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能力□ 一级 □ 二级备案申请。
监测项目为:
□变形 □深层位移 □内力 □水位 □土(水)压力 □裂缝 □隆起
□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 □锚杆(土钉)应力和轴力
负 责 人: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
年 月 日
注:1 在申请或同意备案的项目框内打“√”,在未申请或不同意备案的项目框内打“×”。
2 复核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
附件3:
监督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 案意 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备案表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基坑安全级别
开挖深度
基坑面积
基坑周长
监测单位
经备案的监测能力
□ 一级 □ 二级
□ 变形 □深层位移 □ 内力 □ 水位 □土(水)压力 □ 裂缝 □ 隆起
技 术
负责人
监测项目负责人
手 机
支护结构型式
□ 排桩 □ 地下连续墙 □ 水泥土墙
□ 土层锚杆 □ 土钉支护 □ 放坡
支撑类型
□ 混凝土
□ 钢结构
地下水控制
□ 井点降水 □ 集水明排
□ 截水
止水帷幕型式
□ 地下连续墙 □ 深搅 □ 高压旋喷
水平支撑层数
基坑情况
(需专家论证的条件)
□ 在深基坑周边1.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点工程、文物等重要建筑(构筑)物及燃气、通讯等重要管线的;□ 深基坑离建(构)筑物距离小于3m的; □ 距离基坑边小于50m(开挖深度超过10m时, 5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工程的; □ 在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厚度超过10m的淤泥及淤泥质土,或有地下承压水且有砂土层容易导致流砂及管涌等复杂地质环境条件的;□ 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5m或开挖面积大于20000m2的;□ 支护、支撑、止水和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监测方案经过专家论证
□ 是 □ 否
对周围环境进行过调查,现场已提供有效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图
□ 是 □ 否
周围重要工程、地铁、地下管线等情况的描述
设计要求
监测项目
□变形 □深层位移 □内力 □水位 □土(水)压力 □裂缝 □隆起
监测项目及内容
监测项目
监测周期
测点数量
测点的布置
监测方法
及精度
监测频率
报警值
1变形
支护圈梁或围檩(冠梁)水平位移、沉降
立柱变形
邻近房屋沉降、倾斜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
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
2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3
内力
支护结构板墙内力
支护结构圈梁或围檩(冠梁)内力
锚杆应力和轴力
土钉的应力和轴力
支撑轴力
监测项目及内容
监测项目
监测周期
测点数量
测点的布置
监测方法
及精度
监测频率
报警值
4
水位
坑外地下水
坑内地下水
基坑渗漏水状况
5
水土压力
支护结构(板墙)土压力
孔隙水压力
6裂缝
邻近房屋裂缝
基坑周围地表裂缝
地面超载状况
7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8 其他
监
测
计
划
监测人员
姓 名
持证证号
仪器设备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拟定监测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各
方
意
见
意见:
单位技术负责人:
监测单位(章)
年 月 日
意见:
单位技术负责人
基坑设计单位(章)
年 月 日
意见: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在选定的项目框内打“√”,在非选定的项目框内打“×”。
2、本监测方案应与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签定的合同所要求的监测方案一致。
3 、监测方案变更应重新进行备案。
4、监测方案经过专家论证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5、遇有强降雨、报警、周边异常等情况,发生基坑坍塌、漏水、管涌及流砂等突发事件时,应采取负责人值班、加大监测频率等应急措施。
附件4:
基坑监测点隐蔽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监测单位
布点项目
□变形 □深层位移 □内力 □水位 □土(水)压力 □裂缝 □隆起
项目
布设方法
自查意见
自查人员
监理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验收时间
序号
项目
方案数量
实际数量
布设方法及保护措施
注:1、隐蔽验收是指监测单位对监测元器件埋设过程进行的验收。验收内容:是否采用成品的监测元器件,数量是否与监测方案一致,标识是否清晰规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等。
2、自查人员是指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
3、检查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5:
监测项目及监测点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项目
验收结论
点的布设
标识
成品保护
初始数据
验收
基坑变形
周边建筑、管线道路变形
深层位移
支撑等
内力
水位
水(土)
压力
裂缝
隆起
其他
验收意见:
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意见:
基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见:
总包或基坑施工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是基坑开挖验收前责任主体各方对监测点的总体检查验收,是开挖条件验收的基本资料。
附件6:
监测点变更审批一览表
工程名称
监测单位
项目
变更的原因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测单位
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测设计
设计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变更原因是指测点损毁、出现异常、需要增加监测点、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等情况。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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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c802fd5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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