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装修改造工程 发 包 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承 包 方: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1年7月10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承包人(全称):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 程 概 况工程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吉林市松江路81号工程内容: 外墙干挂石材、改装电话线 二、工程
2、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 同 工 期开工日期:11年7月 20日竣工日期:11年8月 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 天。四、质 量 标 准工程质量标准: 优 五、合同预算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贰佰伍拾伍元人民币小写: 13255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施工通知书3投标书(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
3、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11 年7月15日合同订立地点:吉林市农行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负责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住所: 负责人:委托代表人:电话: 传真: 网址: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其他附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4、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计相关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工程师3.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发包人派驻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职权: 5.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6.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6.1项目经理 姓名: 级别: 职务 (职称): 6.2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年X月X日
5、(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具备施工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方在开工前再确认。(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承包人工作8.1对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要求:营业网点装修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并制定施工、质量、安全实施方案,要同合作单位及时协调、沟通,对施工负全责,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安防设施
6、安装、综合布线、灯具、吊顶等。确保发包人施工项目按合同工期整体完成。施工标准要严格按照省行网点办提交的施工设计手册、施工节点图执行,竣工后,省行将严格按照该标准组织验收。8.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完成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 (1)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开工前完成。 (2)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在现场拆除工作结束前。 (3)应提供进度计划、统计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开工前提供进度计划,统计报表。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安全工作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严格执行银行安全保卫
7、的规定。 (5)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及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包括交工前清理现场)的要求:由承包方负责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废料及时外运,保护施工现场清洁。(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项目材料款和人工费的垫付,如无能力履行施工项目,将取消施工资格。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
8、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二十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工期延误10.1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方未能按规定提供所需条件;2、因发包方变更原因致使工期顺延;3、不可抗力因素。 四、质 量 与 中 间 验 收 11.工程质量11.1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本工程的质量等级约定为投标书承诺的质量标准。如果此约定等级超过合格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确定如下: 11.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
9、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1.3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11.4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棚、墙龙骨、水暖部分、综合布线等需要隐蔽的部分。 13.工程试车13.1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13.2承包人应慎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14.1工程款结算按
10、照省行明确的装修项目及实际工程量,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当地有单价表的执行当地单价表。费用定额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年版)以及当地相关结算文件。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主要材料由省行确定采购标准,其他材料执行施工期间黑龙江省造价信息及各地市造价信息。14.2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合同造价,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省行规定标准执行。 (1)赶工费、远地施工费不计取,冬季施工费不计取;(2)利润按不高于人工费的30%计取,修缮不高于10%计取。按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所在行自行决定;(3)规费按施工单位实际支付(缴纳)的有效票据结算,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不计取
11、;(4)企业管理费土建、安装工程按人工费22%计取,装饰工程按人工费18%计取;(5)发包人提供临时设施,则不取临时设施费;(6)装饰人工费最高按60元/工日支付,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按45元/工日 支付。(7)其它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不超过中限值计取。 14.3采用可调价格,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执行工程决算,工程总价不超过省行批复额度。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当日。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方按照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初始形象进度首付10%, 按照实际进度付
12、至50%,余款待工程决算后经审计,并由省农行网点办进行整体验收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款项至决算总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两年质保期内,视工程质量情况分期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17.发包人材料要求17.1按照省行确定的装修材料品牌和规格执行17.2装修材料需符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省行相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进行验收。18.材料供应的原则:由承包人需按照省行确定的材质和标准,向材料供应商组织及时供货,材料的供货价格由承包人自行同材料供应商协商确定,省行通过决算审计环节实施成本控制。八、工程变更19.工程变更19.1双方对工程变更的约定:工程变更应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经有
13、权人签字计入工程决算。 19.2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如发现转包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施工单位立即撤出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收益,承包人应获得其中的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1. 竣工验收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周内。21.2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应承担的责任: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21.3中间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22.竣工结算22.1完工后由市农行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22.2双方对竣工结算的约定:工程款项支付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3. 违约2
14、3.1合同签定后,一方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20赔付对方违约金。A、双方均可因对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中规定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方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终止而产生损失的索赔权。B、但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期开工,超过约定期3天的;或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项目材料款和人工费的垫付,因无能力履行施工项目,而被省行取消施工资格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并不必支付承包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同时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23.2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部分违约
15、责任规定如下: A、合同签定后,工程开工前,如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 B、 工程施工后,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承包人支付减项金额20%的违约金。23.3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验收标准,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期完工,延误工期按每延误1天,扣留工程款1和保证金1。并且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24.争议24.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选择:(
16、 )(1)请发包方所在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2)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5、针对承包人的奖罚措施25.1激励措施a、承包人如按合同工期完工,并经省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行向省行逐级上报工程决算,省行组织进行审计后,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将审定后的工程款项划转承包人帐户。b、在工程验收评价标准中合同工期将作为考核内容之一,权重占比为25。25.2处罚措施施工总体要求自行协调,营业网点装修承包人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工期完工和约定供货期供货,每延误1天,扣留工程款1和保证金1。26、承包人与其他供应商相互约
17、束的有关规定:1、承包人与玻化砖供应商: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根据施工进度向玻化砖供应商提出供货申请,双方需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玻化砖供货商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将加工的玻化砖送到现场,承包人报请不及时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与自动门及转门供应商:承包人进施工现场室内外拆除及地面瓷砖铺贴完毕后,应向自动门及转门供应商提出供货申请,自动门及转门供货商应在接到承包人申请2日内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并签订规格与数量确认单,由双方签字确认。供货商应在收到确认单后10内将加工的自动门及转门送到现场并负责安装,承包人报请不及时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与视频监控系统及安防设施供应商:a
18、、承包人与防弹玻璃及边窗玻璃供应商:承包人进施工现场完成柜台砌筑及焊接预埋框架后,应向防弹玻璃及边窗玻璃供应商提出供货申请,供货商应在接到申请2日内到达现场实地进行测量,并由双方在规格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供货商应在收到确认单15日内将加工的防弹玻璃及边窗玻璃送到现场并负责安装,承包人报请不及时而延误工期的由装饰公司负责。(因运输不当造成破损等因素而延误工期的,省行约定由防弹玻璃供应商负责。)b、承包人防尾随门供应商:承包人应在营业柜台砌筑及焊接预埋框架完毕后,向防尾随门供应商提出供货申请,双方需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防尾随门供货商应在接到装饰公司报请2日内将加工的防尾随门送到现场并负责安装,承包人
19、报请不及时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负责。c、承包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商: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通知监控系统安装商,确保监控系统的安装应与承包人的电气施工同步进行。28.不可抗力2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5、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延迟或合同的不履行不负任何责任,但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29.合同份数29.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3份。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 址:电 话:开 户 行:帐 号:税 号: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 址:电 话:开 户 行:帐 号:税 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