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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3205596 上传时间:2024-06-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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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浙交监2014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减轻监理企业负担,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我局对2004年9月27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资质管理处联系。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2014年4月1日(联系人:周建强 联系电话:0571-8378963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

2、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旁站工序或部位内容为准。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具体工程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

3、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五条 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旁站监理具体工程内容,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理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与服务时间。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有关旁站要求拟订旁站监理方案,监理办在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时应进一步予以细化,制订合理可行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管理制度,保证旁站监理的实施。旁站监理细则应当送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已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有一

4、定的相关专业监理经历。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职权:(一)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二)按时到达旁站现场,不得无故拖延。若有变化应提前告知施工单位;(三)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四)现场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 (五)现场签认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 (六)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第九条 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电话告知监理办,并告知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与联系电话。监理办接到申请后

5、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预定时间前自行到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第十条 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设备、试验仪器是否齐备,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落实;(二)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在岗,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有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四)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异常情况;(五)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及环境问题;(六)如实做好旁站

6、监理记录(表式见附件)。第十一条 旁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当施工或操作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停作业,查明原因后再继续进行;若异常情况仍不消失,则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二)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有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三)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四)当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隐患,或发生了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 旁

7、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当场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旁站监理各种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旁站监理记录未经签认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项目名称,时间、工程地点、气候,旁站开始、结束时间,施工人员、原材料情况、设备状况,旁站经过,发现或发生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措施。旁站监理记录资料包括照片、摄像等记录。第十四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旁站监理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隐蔽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第十五条 旁站监理人员未到场时,项目不应开始作业,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监理办取得联系,确认旁站监

8、理人员到场时间。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直接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指令后开始作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旁站无效。监理办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一)未提交旁站监理申请或擅自提前作业导致全部或部分作业过程旁站监理不到位的;(二)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指令的;(三)不服从监理办发出的整改或暂时停工指令的;(四)施工单位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的。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本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办、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记录载入单位或人员的信用档案,直至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同时废止。附件:工程项目旁站监理记录抄送:有关建设单位、监理企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4月1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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