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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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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五)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 (六)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 第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年度复核申报材料的,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书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报市城乡建委审核;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后,应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诚信档案系统注册,将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诚信档案系统,接受诚信评价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委对入渝从事工程造价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凡发现有不符合入渝登记备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入渝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其所辖区域内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抓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入渝登记备案,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渝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三)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城乡建委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被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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