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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187882 上传时间:2024-06-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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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第 79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 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等级制度。凡在我区从事建 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其核 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法人,与行政机关和 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联合代理方式的,按最低资格等 级承接任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不得允许 其他单位和

3、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 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许可廷续的有关规定 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资格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工作业 绩、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资信报告、遵纪守法、信用档案、内 部档案管理及办公条件等情况。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接受招标人委托,办 理有关编制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和标底、组织开标、评标和草拟工程合同等。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工程项目,双

4、方须 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包括具体负责的 工作事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从事招标项目代理工 作人员的情况等。第十一条 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自治区建设厅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特别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工 程管理的规范标准

5、;(二)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三)具有中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以及从事建设工 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四)参加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代理知识培 训。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 投标咨询业务。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编制排斥、损害投标人或潜在投标 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 定。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对评标定标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工 作调动时,应在工作调动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资格审批部门

6、备案。第十七条 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制。(一)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从业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要全过程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 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中途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须报招标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信用考信用考核核 第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招标工 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除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记录在案外,并根据发生不良记录的多 少与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一)从业人员或同一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有三人次以上(含三次)从业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对其进行

7、通报。1、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未按招标程序执行的;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的内容或不合理内容的;3、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不完整,错漏项较多的;4、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能按照招标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意见整改的,类同错误经常发生的;5、违反开评标纪律、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的;6、其他业务水平存在一定问题的情形。(二)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通 报,并记入不良记录;被记入不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要限期进 行整改。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 人的;2、不向建设单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违规现象发生或 招标失败的;

8、3、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 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的;4、因从业人员素质低等自身的原因导致招标不能顺利进行 的情形。(三)从业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 行通报,记入不良记录,并根据发生不良记录的多少与轻重,给 予相应的处罚,直至清除出建筑市场或撤消招标代理资格。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2、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3、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 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4、与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串通招投标的,或存在虚假招标的;5、超越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委托合同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6、招标方案不合理,肢解发包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7、以不合理的条件故意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8、泄漏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利用执业之便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 利益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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