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
2、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及归口管理工作:1.组织起草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6.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3、;7.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投标监管相关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地区铁路监管局范围内建设单位负责的跨地区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组织调查,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调查及处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备案;4.接受
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接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做好以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2.负责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罚及处理建议;3.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具体实施方案;4.建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档案,协助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
5、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5.办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6.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和投诉调查等方式,以抽查方式为主。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专项检查是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具体实施。地区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抽查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
6、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的日常检查工作。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措施: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6.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查阅被检查单位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和资料;2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
7、单位调查了解情况;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员询问了解情况;4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场所检查;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第四章 投诉受理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机构和联系方式。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按规定通知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配合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地区铁路监
8、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第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定受理。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是否具体、具备有效线索或查证条件;3投诉人是否署具真实姓名、签字或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是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是否超出规定的投诉时效;5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证据;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根据以上审查结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
9、将不受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并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涉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联合调查。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10、30个工作日之内。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检查涉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第五章 处罚实施第二十二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4没收非法所得;5取消一定时期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
1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