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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建筑工程差异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差、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管理体系长期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原则上不应重复计算):
(一)在上年度发生一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二)在上年度在工程项目中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安站)作出通报批评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在上年度虽未发生人员伤亡的建筑安全事故,但发生如坍塌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件达两次及以上的;
(四)在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分被扣除30分及以上的、或被连续两次作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连续两次被扣除信誉分的;
(五)在上一个统计周期内施工企业一个施工项目被主管部门发出三次及以上《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限期改通知书》或两次及以上《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六)在上一个统计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总计被主管部门发出四次及以上《建筑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三次及以上《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七)在上一个统计周期内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向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或将整改回执单交回,且未在到期前提出书面说明并被批准,超期三个工作日的。
第四条 市质安站每半年公布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确定的程序:
(一)市质安站在每年一月和七月第一个星期内将拟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工程项目、列入原因等情况统计汇总,经市质安站研究讨论,最终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市质安站发文公布,并在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
(三)市质安站将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抄报市规划和建设局。
第五条 对重点监管企业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重点监管企业应在实施重点监管期间每月5日前向市质安站提交企业对相关问题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二)根据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市质安站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已列入重点监管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体系,特别是加大对重要环节、重要部位、危险性较在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将监督检查记录整理归档,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示。
第六条 重点监管期限:
(一)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监管期限为一年;
(二)重点监管企业在监管期间,未认真落实整改的,将延长重点监管期限。整改及时、效果显著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企业,经市质安站核定属实,可缩短重点监管期限,但不得低于3个月。延长和缩短监管期限应以文件形式确认。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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