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重点辅导资料汇总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重点辅导资料(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做到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公民,应当树立法律 意识,自觉地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本章对最 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作简要介绍,便于考生学习和理解以 后各章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1.法与法律的概念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 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O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
2、阶级的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一词可分别从广义、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 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 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问,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 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
3、上,法和法律有时有 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 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不加以严格地区分。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 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 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 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 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 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3.法的
4、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 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并 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 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 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 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 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 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
5、才能成立。(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 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 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 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 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 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 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
6、会秩序。(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 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 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 适用。(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 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 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 法律
7、效力,也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 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 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 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 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 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 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8、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 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 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 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
9、称,如企业财 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 种重要的法的形式。(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 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 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 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4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的上海 市市
10、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 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11、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内 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 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 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1990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 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
12、人民 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 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 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内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 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地 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政府规章是有权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13、制定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如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5日发 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人的 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 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也 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 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 等。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
14、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 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 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 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 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3)实体法和
15、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 法。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 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 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 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
16、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形 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 的强制措施为保证。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 社会关系,形式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 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 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不统一。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 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
17、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力,并规 定一定的法律义务。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 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每一个 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 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该种条件、出现了该种情况,才 能适用该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条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
18、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 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如上例 中关于“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对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制 裁。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
19、当具有完整的逻辑 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三个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 规范,上述三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 各种法律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三个部分都明确表述 出来的情况是很少有的。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 处理部分明确分开,又或者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 中。这是为了使立法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因此,绝 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 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 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
20、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 规范。3.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 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 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 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 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O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 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
21、许性 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 范。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见会 计法第38条第1款)是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见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是禁止性规范,也是 强制性规范;“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见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则为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 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 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
22、,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 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 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 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 系,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 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2.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3、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闲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选举法、人民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 表的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领 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以及集会 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等。民
24、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调整公民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 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认为,民法法律部门包 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而商法法律部门包括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 法、期货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
25、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 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外交特 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枪支管理法、消防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文物保护 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体育法、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师法、监狱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法、
26、环境影响评价法等。(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 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 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农业法、种子法、铁 路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计 量法、统计法、测绘法等。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 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
27、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 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包括刑法,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决定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 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三、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 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 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8、。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 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 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 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 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
29、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 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 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 系非常广泛。在我国,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 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
30、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 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 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 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 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 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享有权力的主体称为权力主体。如公民享 有继承权
31、,也可以放弃继承;财产所有权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 所有权或妨碍其所有权行使行为的权力。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 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 体。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 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 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 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 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
32、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 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 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 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 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 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
33、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务只有 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 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 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 对人类有价值。只有具备这样的特征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 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物。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 资料和消费资料。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34、;也 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 一般价值表现形式一货币及有价证券。精神产品。精神产品也称精神财富或者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 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 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 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 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 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道德产
35、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行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 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 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 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 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与卵子提取、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 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成 为法律关系的客
36、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 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力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 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 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话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 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 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三)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 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 是法律关系产
37、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 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 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 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 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 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 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 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38、自然灾害可引 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 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 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 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 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 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 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
39、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 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 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 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 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这是根据
40、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 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 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 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 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 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
41、指无需特定形式或 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 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 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 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 从事的法律行为。四、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在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认为,经 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 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 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 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
42、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 个要素所构成。L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 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 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 为义务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包括企业
43、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它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团体 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法组成的进行社会活动的组织,包括群众 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 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与经 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 格。(4)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当他们参 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 担的经济
44、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不同的 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力,如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等。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 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如按时纳税的义务,不 得拒绝国家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等。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 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包括 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包括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
45、现形式一货币及有价证券。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 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 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 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 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 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的物质财富,带来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 财富。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 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
46、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3)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 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 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 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在经济法学著作中,通常将经济法调 整的经济关系划分为以下几类: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 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市场主体,主 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
47、济组织。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 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 律所涉及的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 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 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 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 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交通、电信、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以及科学技术等
48、方面的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人先 富起来,也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基本生活。健全的、多层次的社 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成员遇到风险后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 的后盾。上述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实际上包含了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可视为 广义的经济法律关系。与上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 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 制度、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制 度。学习和掌握经济法及其他法律知识,对于公民和单位遵守法律,依法 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49、具有重要意义,对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也有指 导意义。本书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大纲,介 绍了要达到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水平应当掌 握、熟悉、了解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及相关知识,重点介 绍了与会计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会计、税收、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按 照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顺序编排。考生在学习时应注意运用前后 联系、分析比较等方法,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制 度的规定。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重点辅导资料
50、(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 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 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 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 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 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