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监察局苏财购字20062号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限额标准1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含有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在十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均必须实行政府采
2、购。2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即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3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二、申报手续和程序1采购人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填写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以下简称资金核定表)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核。2采购人凭项目立项批文和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资金核定表等有关资料,到市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有关手续。三、信息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中标成交等信息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发布的同时,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苏州城市商报”、“苏州政府采购网”(WWW.ZFCG.SUZHOU.GOV.CN)上向全社会公开
3、发布。四、组织采购1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活动。不具备能力的,采购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招标活动。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五、合同备案及其变更1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其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合同金额的,应按照我市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竣工决算1工程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其间,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其它有关资料
4、。同时,采购人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竣工决算审核工作。2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七、违规处理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采购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市财政局或其授权拨款单位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市有关监管部门可暂停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违规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监察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工程 政府采购 通知抄送:江苏省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市审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签发:朱晓平 打印:张佩莉 校对:府惠明 4